书城社会科学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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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结语

本书原题为《表达自由: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权的研究》。如果借用我国传统的体用说来重新理解、表述,“体”为机体、结构,“用”为功用、功能,其核心命题可以概括为“媒介融合为体,表达自由为用”。上升一个层级,则是笔者所谓“媒介为体,表达为用”,而更完满的表述则须再借用我国传统佛家体用相说——“媒介为体,表达为用,信息为相”,即人类借用媒介来表达、传播各种信息。而作为“相”的不同信息形态所传达的诸多内容,即可对应于佛家四分法所谓“体用相境”中的“境”。“体用相境”四分法内蕴精深,非笔者所能尽言,在此亦不能尽言。而单就本书而言,依笔者信奉的“体用不二”说,对信息这个“相”,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确是机体、结构与作用、功能之间那种彼此不离不弃的关系。因为媒介融合和表达自由分别是实现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的技术前提和权利前提,归根结底是民主和科学的关系,而其终极价值取向则是一样的。

作为信息的载体和传播工具,媒介就是为人类的信息传播而生的,而表达是人的天赋权能,表达自由权则是公民的法赋权利。公民创办和使用媒介来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以信息的自由表达为前提),在不同的媒介技术条件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条件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于此,媒介融合趋势主要有利于解决技术前提问题,表达自由则属于争取在不同国家实现公民表达权的权利前提。随着媒介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其影响越来越深且广,相关的制度变迁也接踵而至。公民借助媒介实现表达自由的可能性也随之越来越大。

正是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笔者有意避开常人对媒介融合研究采取的产业化视角,而展开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权的研究,其核心所指的“表达自由”既是表达权的本质,更是表达权所欲实现的境界,而媒介正是其不离不弃的工具和载体。

除绪论、结语之外,本书正文的内容如下: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笔者展开双线平行论述,首先分别阐述了对表达自由和媒介融合的理解。特别在第二章里,指出媒介融合趋势必将导致人类信息传播进入融合传播时代,形成教堂传播模式与集市传播模式(笔者借波普之观点说提出“钟”与“云”的传播模式之说)并存互补的信息传播格局,而其代表性媒介就是网络化数字媒介。在第三章中,笔者则将表达自由与媒介融合这两条线索交汇起来,着重阐述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这一章的内容是笔者着力最多也最看重的部分,分别从作为组织和作为工具的角度,深入探讨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以及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并逐渐将表达自由的探讨从媒介组织的“新闻自由”(包括组织内的新闻自由)回归到公民个体所应享有的表达自由,指出在媒介融合趋势下,媒介接近使用权和媒介创办权作为实现公民表达权的工具性自由,将在网络化数字媒介中给社会公众带来实现表达自由的新空间、新境界。

在本章中,笔者提出了“技术前提论”,以有别于“技术决定论”。第四章则落实到博客自媒介研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析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的体用关系,对博客的私权媒介和共享媒介属性以及博主的匿名自由阐述尤多。第五章阐述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的限度。体用不二,用必有度。首先分别从道德、民主、法律三个层面以及媒介特色角度分析表达自由的相对性,然后阐释若干限制性原则,最后借用劳伦斯·莱斯格的“一个圆点的生活”模式,探讨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的四种限制性手段:法律、市场、技术架构和社会规范。最后一章,即第六章,笔者原本准备以展望在媒介融合趋势下我国表达自由的实现前景作为结语,结果深入探讨之下,形成颇具分量的一章,主要分析了三大影响因素: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关于媒介融合的制度变迁;以及作为传播主体之公民的素养提高。

这三大因素包括了哈贝马斯所理想的“话语民主”的权利前提、技术前提,以及实现“话语民主”的主体———作为公民的个人,外延虽不一定周延,但核心要素基本不落。此中体现了笔者对媒介融合趋势下未来中国的媒介领域的期待:数字媒介带来的信息自由,尤其是表达自由———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必要的乌托邦。这里的乌托邦取其初衷:比现状值得向往的境界,某种虽不见得能够实现,但却值得追求的理想。这种理想建立在对人类总体追求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的信念基础上。当年欧战爆发后,梁济问他的儿子梁漱溟:“这个世界会好吗?”梁漱溟答曰:“我相信世界是一天一天往好里去的。”“能好就好啊。”梁济如是喟叹。然而他缺乏他儿子这种信心,三天后遗书一篇《敬告世人书》,遂投身净业湖(今之积水潭)。笔者秉着和梁漱溟先生一样的信念,愿意相信“世界是一天一天往好里去的”,而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中国公民素养的普遍提高,融合趋势下的媒介工具和平台日益能为公民所自由享用,则表达自由这一理想的实现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为达此目的,我们需要有连岳那样一贯温和而坚定的态度:“如果需要一百年,我们就花一百年。如果需要一千年,我们就花一千年。”而本文就相当于这一漫长前进路途中的一块铺路石。

最后,鉴于笔者学识的不足以及学术操练的不充分,本书的整体论述在逻辑性方面尚有所欠缺,在文字表达方面也不够成熟,致使本书主题原本内涵的价值也尚未得到更全面、更深刻的体现。总的说来,若以桐城派“义理”、“考据”、“辞章”的标准衡量,笔者自承还只是刚刚上路。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是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