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为确保大众的言论自由,也必须由宪法确认大众‘接近’媒介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社会成员可以也应该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播媒介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
观点一出,赞成者颇多,但反对者也有。赞成此说的学者们把媒介接近权构想为“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地或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或時间,允许私人免费使用或付费使用,藉以表达其个人之意见。”反对者之一的兰格(Lange)教授虽然也看到了市场经济商业逻辑下媒介垄断的严重性,而且也强调应该对此加以重视,但他担心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增加媒介接近权来处理这一现象,会导致政府对于新闻出版的不当干预。
总之,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他们都看到了大众媒介垄断对表达自由的危害,但也意识到了政府干预对表达自由的威胁。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的基本态度则是:个人表达自由在第一修正案中居于主导地位,一般要禁止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压制个人表达,不能强迫私人出版机构的表达活动,而广播电视则应该在业主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适当调整。不管怎样,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公众对媒介的接近权在实现表达自由权的过程中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重视起来。总之,媒介接近权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整个西方国家产生了普遍的社会影响。
到20世纪80年代,麦奎尔(Mcquail)教授所总结的民主参与理论进一步促进了媒介接近权的发展。民主参与理论也称受众参与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媒介集中垄断程度达到新的高度的情势下,在美国和欧洲、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媒介规范理论。当时,一方面,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信息与传播的问题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重要,而且与每个社会成员发生的联系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直接;另一方面,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媒介垄断程度越来越高,使社会上的传播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或团体手中,在资本主义的排他性私人占有制下,一般公众接近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机会越来越少,也越来越不可能。民主参与论正是在一般社会公众要求自主利用媒介的意识不断高涨,而现实中又缺乏可以利用的传播资源的矛盾状况下出现的。
在民主参与论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作为提出“媒介接近权”的第一人的巴隆于1973年出版了《媒介接近权:为了谁的出版自由》一书,更系统详细地阐述了他对媒介接近权的思想,强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广大社会公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必须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而另一学者巴格迪坎于1983年出版的《传播媒介的垄断》一,对此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民主参与论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兑现其社会公器性质,向一般公众开放,允许个人和团体自主参与,成为人人有份的媒介。其主要观点包括:(1)任何公众个人和弱小社会团体都拥有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权、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等;(2)媒介应该主要为社会公众而存在,而不应主要为媒介组织、职业宣传家或广告赞助人而存在;(3)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媒介;(4)与大规模的、单向的、垄断性的巨大媒介相比,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合乎社会理想。郭庆光教授将民主参与理论的核心价值总结为:多元性、小规模性、双向互动性以及传播关系的横向性或平等性。
民主参与论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上述社会责任论的失望心理,因为社会责任论并没有改变少数人或团体继续垄断媒介的现状,而一厢情愿地寄希望于这些少数人或团体承担服务公众的社会责任也不具备现实的强制力。总的看来,作为一种体制外的媒介规范理论,民主参与论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心声,因而其力量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公共性较强的广播电视、有线电视以及社区媒介领域,民主参与理论还是产生了广泛而现实的影响。比如下面提到的“开放频道”就是其影响力的产物之一。
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费斯和英国的基恩对传统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理论做了更为深入而系统的批判,使媒介接近权的理论得到深化。费斯教授将媒介接近权的立脚点放在公共辩论的基础上。他认为民主制度允许人们选择他们所希望的生活方式,而作出这种选择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共辩论———“不受禁止的、强健的、完全开放的”辩论。而媒介接近权与其说是一种个人权利,是为了个人的自我表达,不如说是为了保障与推进一个生气勃勃的公共辩论领域,也就是说,表达自由的核心价值在于形成这样一个公共辩论领域,并也由此而得以体现。也因此,费斯教授特别指出,国家与政府并非如传统言论自由所说的那样是自由的天敌,相反,它们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应当利用它们来扶植言论自由(诸如公共文化资助、广播电视的特定管制、对市场缺陷之弥补政策等),尤其在私人媒介损害言论自由时,其正当的限度是保障公共辩论领域,促进媒介领域的民主参与,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与多样性,从而在民主政治体系中保持自由与平等的平衡。
基恩教授在其著作《媒体与民主》一书中,则立足于多元主义哲学理念,在全球化语境中推进媒介的公共服务模式,以期克服市场自由主义对西方传统媒介制度的严重消极影响。
具体而言,第一,确立自由而平等沟通的基本原则;第二,宪法与制度安排应当保障公民与媒介所享有的自由,确立自由是法则而限制是例外的原则,表达自由不仅是表述意见,而且包括民众的知情权,政府有义务公开地为其任何对传播的干预进行辩论;第三,要反思现代国家主权,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要发展国家与超国家、民族国家公民社会与国际公民社会多元复合系统,以此来保障与促进信息流动与表达自由;第四,发展建立在后公民社会基础上的非国家的、多元的传播媒介交流体系,通过政治与法律制约,通过发展公共资金与社会自组织力量,通过创立政治上负责任的超国家控制实体,免受市场与国家的任意摆布;第五,怀疑存在最好的传播形式,承认存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总之,最好是把这种公共服务模式看成是一个公开的、宽容的、富有活力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这种社会里,禁止最大的教条和各种正统,感谢存在着一种真正的沟通媒体的多元化,各种人和组织能够公开地表达他们的好恶、建议和想法。”而我国传播学者李杰在其《网络媒介对受众传媒接近权的突破》一文中认为,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向受众开放。而从传播学角度看,受众接近权的强调意义深远。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自身权利引入传播学当中,体现一种文化进入大融合时期的人文主义原则,做到了传播以人为主体,导致了传播过程人性化。二是利于提高传播效率,加强了反馈的环节,提高了传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互动,使传播者的传播更好地满足需要,更充分地被接受。要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就必须保证受众的媒介接近权,使受众可以对媒介的报道进行纠正或补充。三是推动媒介环境的自我完善。传播理论中,在客观环境与人对客观环境认知之间,存在着一个信息环境,依靠大众传播媒介构造。这样一个虚拟环境接近真实的程度不仅要取决于传者的素质,还需要受众不止于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参与,以对传者进行有力约束。四是促进了信息在受众中的消化程度。只有信息被受众充分接触和认识,才能反馈于传者,而受众需要接近权的支持,以便对信息进行深层而真实的了解。五是比较妥善地解决了信息源和传者之间的关系。受众接近权的出现为信息赢得了一定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使得信息源受传播者选择权支配的悖论有所改善。从社会发展角度,受众接近权则成为实现现在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
总之,媒介接近权概念提出至今已逾四十年历史,它虽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至少在三个方面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影响。第一个方面是“反论权”,即社会成员在受到传播媒介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其刊登或播出声明,对此,美国联邦法院已有支持反论权的判例。第二个方面是“意见广告”。为赢得公众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费的形式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第三个方面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一些国家基于媒介接近权原理,在发放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许可证之际,规定了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自主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二、传统大众媒介的享用
传统大众媒介一般指报刊、广播、电视。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的传播媒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原理上来说是不存在受众媒介接近权问题的。不过,伴随着近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大众传媒也逐渐具有了经营性质,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当传媒的自身利益与受众利益发生冲突之际,如何自觉地尊重、维护和保障受众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的传媒活动中也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除却媒介经营者本身的观念及媒介管理体制问题,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因其自身特性,使公众的媒介接近权的实现方式、程度也有所不同。首先,传统媒介的单向传播性质、传统媒介的时空限制(纸质媒介的版面有限性、电子媒介的时间有限性及频道的有限性)客观上使社会公众的媒介接近权实现起来也颇受限制,一则及时性偏低,二来数量上偏少。
不过,就在笔者写作此书期间,2008年7月8日,北大教授徐滇庆兑现了他的诺言,在南方都市报A2叠深圳新闻的A49版,刊登了小全版的道歉广告。而该报广告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他的要求,刊登的小全版广告价格是36900元,没有给予折扣。“我向深圳市民道歉。”在广告中,徐滇庆第一句就是表示要向深圳市民道歉。虽然徐滇庆表示道歉与赌局无关,但此事毕竟起因于一次关于“深圳房价”的赌局。2007年7月11日,徐滇庆表示,深圳房价肯定要涨,“如果2008年7月11日比2007年7月11日低一分钱,即用整版篇幅向深圳市民道歉。”随后知名财经评论人牛刀说,我和你打赌,肯定会跌!若不跌也用整版道歉!公民自己花钱在报纸上做道歉广告,确实说明了我国公民媒介接近权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
应该承认,在我国内地的传统媒介中,报刊所有权性质已趋向多元,社会公众对报刊的接近权实现的程度也正逐渐提高,但由于报刊自身立场问题而导致的公众接近权无法实现,则是世界范围内的通病,因为毕竟媒介接近权至今尚未法律明文规定,亦无法强制实施,只能由媒介组织自己依情况而定。这也是社会责任论一直遭诟病的原因。因为商业化的媒介组织在市场逻辑下,若无制度性的规制,能有多大的热情承担社会责任,不偏不倚地提供公众服务?实在是个大问题。此处简述薛涌和《经济观察报》之间的一段文字公案,可见报刊在这方面的情况远没有那么乐观。因为《经济观察报》本身是一家自诩以“理性、建设性”为宗旨的民间色彩的报纸,在它身上发生的这种事尤其能说明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被郑也夫称为“以旋风般的文字还乡”的旅美学者薛涌写了一篇《中国不能永远为世界打工》的文章。之后,他在《经济观察报》上看到经济学者周其仁撰文不点名地批评了自己的文章。于是,他打电话给该报编辑,指出周引用他的文章曲解了他的意思,希望做一个简短的回应,并随即寄去了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