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如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等事项,规范了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管理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以及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的电磁兼容评估等。
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一)公众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
(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本条主要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定了行政许可,以及不需要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
本条例所指的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为什么要经过行政许可国家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国家条例和本条例均以法规形式设定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行政许可。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都应当事先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除第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外,未履行上述法定手续的均属非法设台、非法使用,一经发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设置、使用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条所指的国家规定的条件,是指国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应当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上述四项对设台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要求,没有达到的,不予批准设台;已设电台,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否则收回电台执照,停止工作。
三、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已具备上述四项规定条件的,就可以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其相关资料主要有: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使用范围和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5)无线电通信网络设计报告(如申请频率时已提交的除外)。
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作为无线电台(站)合法使用的证件。如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有关规定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按照便民、效率原则,为了避免繁琐,方便用户,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本条款确定了不需要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三类无线电台(站)。
公众移动电话通信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如手机。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这类设备多是一些遥控的小型设备或是一些玩具类的小设备,如无线话筒、家用无绳话机、遥控玩具、遥控开关等。
还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需要领取电台执照的,如400MHz公众对讲机等。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申请更换。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
无线电台执照一般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电台审批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本部门制式无线电台或者授权审批的电台核发电台执照。
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的第五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持照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国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我省依照国家法律、规章的这些规定,在本条中做出相应的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包括对电台执照格式的设计、制版、印刷,任何部门均不得翻印。这是考虑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体现电台执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条做出禁止性规定,即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执照。这里所说的转让是指将执照让给其他人使用;伪造是指以假造、虚构的方式自制执照;变造是指擅自改变执照上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环境部门同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规定: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 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或者频率在01~3MHz范围内、向没有屏蔽空间辐射功率小于300W 以及频率在3~300000MHz范围内、向没有屏蔽空间辐射功率小于100W 的辐射体可以豁免管理,除此以外的电磁辐射体都必须纳入环境部门的管理。依照此规定,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主要有: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和工、科、医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设置使用处于该名录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时,在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前必须先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有义务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于辐射超过限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责令使用者消除污染,满足限值指标要求后方可使用,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
本条规定的是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要尽量降低电磁辐射强度,禁止设置、使用电磁辐射超过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同时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设备的周围,按照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规划限制区域;在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以利于尽量减少电磁辐射对人身健康的影响。
为什么要做出此项规定呢?因为无线电台(站)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量对人体有害,会危及人体健康,因此国家规定严禁使用电磁辐射超标的无线电台(站)。同时,由于无线电台(站)密集的地区和大型辐射源集中的地区,整体电磁辐射水平高,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大,所以也要尽量控制人口的数量,减少受辐射人群。
在实际工作中,无线电管理、城市规划等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在城市中规划出无线电收、发信区,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应当尽可能远离无线电收、发信区。
第十四条依法设置的卫星地面单收站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卫星地面站是指位于地球表面或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电台,与空间站通信或通过空间站与同类地球站通信的电台。卫星地面单收站是指只接收从空间站发送的下行信号,而不发送传向空间站的上行信号的卫星地面站。由于卫星地面单收站只收不发信号,因此其使用一般不需领取无线电台执照。但是有些卫星地面单收站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使用者认为如受干扰将会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领无线电执照。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当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大于45m 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上述资料。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申请设置的卫星地面单收站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