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献】
1.正义(justice)
至少从柏拉图时代起,正义就被所有学派的政治思想家视为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确实有一种把正义看作涵盖所有政治美德的诱惑力,因而良好的社会与公正的社会指的是同一回事。……正义思想把我们的目光引向一个特定方面,即作为相互独立的个体的人获得适当的或者说是适合于他们的待遇。……历史上存在着一种把正义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的强烈倾向,即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共权力来说,遵守法律就是公正。法律包含了确定人们相互交往的普遍准则,并且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有权利获得财产和服务等。正义意味着遵守这些习俗和权利。但遵循这种传统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法律被视为是公正的,那它本身就应该符合某些道德要求。这常常以自然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正义也有其保守的一面。正是这种品质维护了一个在法律上人人各得其所的社会秩序。
当我们进入现代时期后,主要的变化在于社会正义思想的出现。“社会正义”思想包含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努力把社会的整体分配模式与正义的原则调谐一致是现实的。……就社会正义而言,主要有两种概念:一个体现了赏罚和功过的观念,另一个体现了需求和平等的观念。
第一个观念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的物质报酬应该尽可能地与他们的功过相称。……建立一个人人有机会展现自己的功绩的开放社会。……对于“功绩”究竟是指什么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最公正地评判它,则有不同的见解。……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经常把自由市场看作在实践中对功绩进行回报的最佳机制……社会主义批评家则指出,市场收入经常受到机遇和社会背景这些与内在价值无关的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观念是指应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要来分配物品。它与平等思想密切相连……然而,需求概念很显然难以被精确地界定。……以需求为基础的社会正义概念以两大形式之一而表现出来:较激进的一种存在于共产主义的思想中,它允许每个人确定自己的需要并且设想能生产出足够的物质以满足这样需要;较为谨慎的一种是存在于社会民主主义中的社会主义,它设定必须由一个公共权威根据普遍的标准因地、因时地确定要求。后一种观点有可能使对需求的要求和对功绩的要求二者相互调和——一些社会资源可以基于需要通过福利国家进行分配,其他的可以通过经济市场或行政过程按照功绩进行分配。这是当今西方最流行的有关社会正义的阐释。
一些社会正义理论避免在功绩和需求二者中确定主次。在功利主义看来,所有的分配问题都要通过考察整体的效果来解决。……罗尔斯则提出了一种选择理论,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坚持认为物质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当能给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们带来利益时才是可以容忍的。这给正义论套上了平均主义的色彩。……更深刻且影响较广泛的挑战来自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的批判。
他们彻底摒弃了社会正义观点,并且主张回归到把正义理解成尊重法律和既有权利这一传统认识上去。他们的主张出自不同的哲学起点,但都包含了三个主要的论点:第一,社会正义思想假定有一些机构能够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负责,而事实上这种分配却是通过许多机构并不谐调的活动产生的…… 第二,寻求社会正义是要以一种无效的官僚体制取代市场经济…… 第三,寻求社会正义还从根本上干涉了个人自由……这些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是过程性的而非结果性的。假如获取和转移利益所采取的程序是正确的,那么把由此产生的资源分配说成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实是毫无意义的。
有关社会正义的争论总的来说反映出我们在认识一般性正义方面的紧张。
一方面,正义同规则和程序相关,公正地对待人民意味着以正当的方式适用相关的规则。另一方面,它与结果有关,即人民应当关心他们所应获得或需要的任何东西。一般说来,当公正的程序产生并不公正的结果时,就出现了一种困境。在这里我们陷入了一个矛盾,是要始终执行规则中包含的正义,还是在规则的结果不为人接受时必须修改或废除这些规则所要求的正义。一个圆满的正义理论需要兼顾这个困境的上述两个方面。(参见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410页。)
2.正义观念的“分”与“合”
旧的正义理念的核心是“分”——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合作有效性的正义,只能满足人域内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新兴的正义理念将缔造“人际”秩序的公平、合理,其核心是“合”,强调摄取的正义(为满足生存所需从生态、自然、环境中摄取的道德正当性)、多样性与复杂化的正义(法律应最大限度地确保生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放弃人类的功利、工具价值标准)、同构守衡的正义(捍卫整体、网络、关系的优先性和平衡)、互养循环的正义(破除“一切为我所用,一切皆养我”的传统观念),弘扬一种“人在”与“自在”共享的正义理念。(参见江山:《再说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3.全球正义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更多根源于全球化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争议的主题主要是全球正义的概念以及全球正义的可能性问题。西方学术界倾向于将全球正义的立场分为两派: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和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其实,还有学者对两派进行调和,或者对两派都予以否定。在多元文化和文明并存的社会,哈贝马斯所主张的通过沟通达到底线伦理共识以及孔子所主张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是实现全球正义的重要理论资源。
我国关于全球正义的论著参见许纪霖主编:《全球正义与文明对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单继刚等主编:《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美]波吉:《何谓全球正义?》,李小科译,载《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
4.儒家的正义论
汉语“正义”与西语“jus tice”之间存在着可对应性和非等同性,这就为中西对话与比较提供了前提。中国儒家正义论的一个最基本的观念序列是:
仁→利→智→义→知→礼→乐
仁爱→利益→良知→正义→理智→规范→和谐
中国正义论的主题是礼的“损益”根据问题,即是赖以进行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问题。中国正义论的论域是利的问题,即是由仁爱中的差等之爱所导源的利益冲突问题。中国正义论所要求的就是“推”或“推扩”:推己及人意味着推私及公。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儒家仁爱思想一方面固然是“差等之爱”,但另一方面则是“一体之仁”或“一视同仁”,亦即“泛爱”(《论语·学而》)、“博爱”(韩愈《原道》)或者《中庸》所说的“溥博”。一体之仁正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保证,即保证对他者私利、群体公利的尊重。存在两条正义原则:正(公正性准则、公平性准则)和适宜性原则(地宜性准则、时宜性准则)。正义原则其实是正义感的自觉的理论表达,而正义感则是在当下生活中获得的一种直觉的智慧或良知。根据正义原则来进行制度规范的建构,还需要理智或理性。正义的最终目标不仅是礼,而是礼乐,即是差异和谐。(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