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对农传播(基于受众的实证分析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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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1)

我国从1985年开始以国家五年规划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农村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简称“五五规划”)中,明确将农民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并规划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至此,国家以五年规划形式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进行了20多年。

经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总结和检视农村法律传播工作的实效,观察农村地区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农村法律传播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特别是随着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农村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农法律传播的迫切程度和实施难度都相应增加,适时地摸清社会变化脉络,相应地调整传播策略,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学术界对农村法律传播的研究刚刚起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专著尚不多见。法律传播方面少有的几部著作,或由传播学者和法学学者合著,或是边缘法学领域学者在传播学世界的浅涉。如《法律传播学》、《法律传播导论》等,试图勾勒出法律传播学作为一个边缘独立学科的雏形,沿用了经典的“传者——渠道——内容——受众——效果”的分析框架,但未能真正把法律的内核和传播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存在“食而未化”、法律与传播两张皮的感觉,像水油混而不融。研究者做出了搭建学科框架的尝试,但停留在系统性、条目性的概述,对法律传播现象和传播要素缺少语境化的理解,没有设身处地、历史地理解复杂的法律传播现象,特别是针对复杂的农村社会,抽离社会背景“类真空”地条分缕析法律传播现象,是某种形式地坐而论道,当面临具体情境时通常缺乏或失去说服力。

而法学、社会学对乡村社会的研究成果更为丰厚,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比如法学界关于送法下乡、农村纠纷解决和农村法治等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意识到乡土社会内生秩序的意义和价值,从不同的进路观察农村社会。比如苏力《送法下乡》等论著探讨国家法、习惯法、民间法在农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状况、表现特征、相互间的关系,为理解农村传统观念和国家法律在乡村秩序和矛盾纠纷解决有重要启示;梁治平的《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对一些案例的实证研究来语境化地阐述法律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有限性和非无可替代性,其研究方法和结论对我们研究乡村法律传播,正确看待法律在乡村中作用有借鉴意义。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通过田野考察中获得的两个社会文本,交叉学科的分析发现在乡土社会之中,现实的“法治”在偏离理想化意义的背景下运行,存在一种“重新阐释”的过程,并认为这是乡土社会地方性知识对政府推进型法治自上而下灌输的现代西方式法治知识逐渐由被动迈向主动的回应;如果我们以传播学的观点解读,不难看出一种媒介文本和受众权力的斗争,农村受众对国家法律话语做出了能动的协商性解读,这为我们思考在中国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农村受众接受行为的提供了本土化的理论资源。

一些学者在“国家——社会/乡村”的分析框架下重新认识了农村法治建设和普法等实践,如苏力的《送法下乡》非常精到地指出国家通过司法路径进行政权建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董磊明提出:这些年中国社会的巨大结构变化,现代性的话语在当下的村庄社会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有了与之匹配的结构现实,对现代性的法律具有某种选择性的亲和力,使得农村已经有了“迎法下乡”的需求。赵旭东通过在河北一村庄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认为“通过普法、送法下乡以及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这种话语体系的动员而使其获得了自身行政上的合法性;依法治国的观念……地成为了乡村社会中解决日常纠纷的主要依据”。上述研究充分重视了微观场域中法律多元及传播解读语境的复杂性,并且深蕴着明显的价值关怀,试图沉入乡村追问法律的意义和秩序的实现可能,这也是本研究所秉持的研究姿态和方法。本研究认为:法律信息进入的是特定时空中的村庄生活,在乡村的生活逻辑中被阐释或应用,村庄的自然环境(如交通情况、距离城镇远近、气候等)和社会环境(如经济结构、开放情况、聚居状态、文化水平、村庄精英等),再加上国家的大环境大传统共同塑造了具体的地方规则和情境选择,因此,需要大量扎实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式的研究,通过深入农村的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沉入乡土社会语境中,引入历史的维度,力争纵深而全方位勾勒对农法律传播的脉络,诊断传播的症结。

本研究选取江苏省J市为例,调查我国农村地区对农法律传播服务状况,期望能窥豹之一斑。本次调研在J市下辖的X镇、W镇、F镇、Z镇、Y镇、G镇、S镇、D镇共8个乡镇开展,上述乡镇基本涵盖了J市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农村地区基本情况。

研究于2009年6月中旬开始在J市开展,主要在市、镇和村三级展开调研。

在J市区主要在2009年6月中旬、9月下旬、10月下旬和J市司法局领导、法宣办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座谈和深度访谈;在乡镇,分别于2009年7月、8月、10月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学校企业医院等进行座谈和访谈;在村里主要于2009年7月、8月、10月和12月进村入户,与村干部、学法中心户、普通村民展开访谈和问卷预调查。

调查问卷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经济水平和打工经历等;第二部分调查了农民媒体使用情况,包括有线电视、无线广播、收音机、报纸、书籍、网络等媒体的接触频率、偏好和对媒体的评价等;第三部分,调查了农民对法治电视节目的收视频率、参与情况和评价,以及农民对媒体曝光(包括网络曝光)的了解和评价;第四部分,调查农民对各种普法活动的知晓度、参与度、评价和今后参与意向等,涉及普法宣传栏、标语口号、法律培训活动、现场咨询活动、学法中心户、村聘法律顾问、农家书屋等主要的法律传播渠道;第五部分,通过了解农民对打官司的看法、对法律的认识、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等考察J市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并了解村民获取法律信息的常用途径和对现有普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长达半年的前期调研和预调查,主题为“对农法律传播现状与需求”的正式问卷调查在2010年元旦前后正式实施,这一时间段内有大批农民工返乡,乡村中能配合调查的年龄层次和职业分类比较全面,能更有效、更真实反映问题。正式调查期间由经过培训的访员进行入户填答,样本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不具备阅读能力的样本,由访员进行解释后根据调查对象的答案代为填答。在上述8个乡镇严格按照各乡镇人口比例进行分层抽样。发放有效问卷共计255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6份,有效回收率达96.5%。调查结束后采用了SPSS13.0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录入、整理和分析。

一、乡村社会法律传播的组织渠道及其断裂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即所谓的“送法下乡”。经过20多年的普法实践,在我国农村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传播体系。这是一个自上而下国家推进型的传播体系,以政府组织的运动式普法为主,基本沿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一套宣传方式和宣传路径。

目前J市对农普法宣传常用的传播方式以组织传播为核心,依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开展,主要方式有:依托各级行政组织进行农村普法设施和资源建设,普法宣传栏、普法标语、法律书屋、法治文化广场/大院、村法制活动室以及普法大篷车等;组织开展群众性、非固定化的法律宣传活动,包括法律赶集、法律志愿者行动、现场咨询等各种形式的送法下乡;通过组织渠道开展法律培训,包括以会代训等;建立民主法治示范基地、示范村等。首先我们针对对农法律传播常用的组织传播方式及其在农村的传播效果进行了调查。

1.组织媒介:偏重阵地,弱化传播

普法宣传栏、普法标语、法律书屋、法治文化广场/大院、村民法律学校、法律咨询服务室以及普法大篷车等诸多普法宣传设施,被普法工作者称为“普法阵地”,实际上这些可以宽泛地视为传播学中的“媒介”,即传播渠道,它们将传者、讯息和受众相互连接起来。普法阵地建设是农村普法工作者的重点工作之一,截止到2009年10月,J市的328个村、社区全部建起了有书柜、有标牌、有藏书、有阅览设施的“四有”法制书屋,村、社区服务中心外也基本都有普法宣传栏,各镇基本都有悬挂法制戗牌或挂图的“法治一条街”等,不定期会有法治大篷车流动宣传。

在我们的调查中,53.7%的村民称村里有普法宣传栏,27.2%的人表示村里没有普法宣传栏,另外19.1%的人不知道是否有普法宣传栏;表示经常阅读普法宣传栏内容的仅占8.9%,偶尔看一看的占26.4%,不知道有宣传栏或者知道有但从来不看的约占64.7%,超过半数。

曾看过宣传栏的村民中,84.9%的人表示观看的原因是路过时顺便看看,而看过的村民中约40%的人认为能从中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但仅11.9%的人同意宣传栏内容新鲜有趣。而不知道或从不看宣传栏的村民给出的原因中,42.9%的是太忙或长期不在家,没时间看;14.3%的表示“看了也不管用”。访谈中也有农民表示不看的原因主要是:“跟自己没有关系,闲着就看看电视、打打牌,没人专门去看宣传栏。”

与普法宣传栏相似,也是仅仅刚过半数的(52.8%)村民知道有宣传法律的标语口号和戗牌,但也有47.2%的村民没见过或不知道有。仅12.6%的受访者认为标语口号的宣传很有效。其余受访者普遍认为效果很小,乃至于完全无效。不过标语口号作为被长期沿用的宣传手法,31.7%的受访者认为标语口号至少能起到创造知法守法的氛围,其中36.2%的人认为能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

但在见过宣传标语口号的村民当中,也有接近半数的(46.6%)认为普法标语口号主要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而法制书屋作为“农家书屋”工程的一部分,得到了较高的重视,也是上级检查普法效果时重要的考察指标。在我们在各村镇的走访中确认了几乎每个村都在村委会驻地设有一间“农家书屋”,但书屋利用率不高。仅有20.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村里有农家书屋,79.6%的受访者说村里没有或不知道有农家书屋。知晓度仅有五分之一,对书屋的利用率就更加微乎其微。此次调查结果显示,知道书屋中法律方面的书籍的受访者仅有11.8%,曾经从书屋中借阅过法律图书的有3.7%。

据我们了解这些曾经借阅图书的大部分都是村干部或退休干部。由于农家书屋就设在村委会,村干部借阅方便,而普通村民与村干部联系不密切,没有事情平时很少主动去村部,因此对设在村部的农家书屋接触很少,知晓率和利用率却不高。另一方面,普通村民受文化素质的限制,除了上学的学生,较少有读书的习惯,闲暇时间更多用在看电视和打牌等休闲娱乐上,超过57.6%的受访者认为:“老百姓平时不看书,农家书屋形同虚设”。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在少数接触过农家书屋的村民中,对农家书屋更趋向于正面评价。其中63.6%的认为农家书屋方便老百姓学习法律知识,75.8%的同意“每个村都应该有一个学习法律的书屋”,另外约33.3%的农家书屋接触者认为还存在书屋中藏书太少,想要看的书找不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