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义务也是在对自由境界的追求中实现对行为的调节的。义务其实恰是行为自由的表现,因为在行为实践中义务是自觉自愿地履行的。当然,这种自觉自愿的履行是建立在行为主体认识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使命与职责的基础之上的。否则,自我主体要自觉和自愿地履行义务就没有了认知的前提。因此,自我义务首先是一种自觉的认知。这种自觉的认知正表明主体是自由选择的。这种自由的选择表现在自我主体那里,就不会把义务作为一种外在的沉重负担,而是看成是主体追求自由自觉活动中的一个愉悦的行动。黑格尔曾深刻地指出过这一点:“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可见,尽管从义务感在人的行为中的调节作用看,义务无疑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强制”因素,是对自由选择的一种限制。但义务决不能简单地被归结为一种强制因素。正是在这一点上,康德的伦理学虽然博大精深而且在许多问题上不乏精辟独到之处,但是他在义务的理解和阐释方面却陷入了片面性。他采取了过于严酷的态度,以“绝对命令”来解决义务问题。因为在康德看来,义务中所体现的必然之则作为一种行为规律一定是强制的,人总是强迫自己去履行和遵循这一必然之则的义务,而不可能任意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采取行动。但他认为也惟其因为这样才显示出人的意志与理性的价值。显然,康德在这里的错误是他忽视了义务还是一种自由自觉的责任感,而片面地夸大了义务的强制性。
而一旦这样来理解义务,那么在自我人生的行为中,或者使义务因着太多的强制性而走向自己的反面,履行义务变成了逃避义务;或者使义务因着太多的无可奈何的消极特性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这无疑都是对人生追求自由的一种否定。
在现实生活实践中,许多人不了解义务的真实含义,从而也就无法把握义务作为行为选择的必要机制作用,而把义务视为个人自由的枷锁,是对个人兴趣、爱好等个性的否定。其实,这恰恰是对义务的误解或无知。义务作为对他人、社会的一种责任,诚然是一种限制与约束,但这是一种自我生活实践中的必要限制与约束。从人的行为本质特性中考察,义务的限制与约束的必然性与自由要被规范的必然性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
所以,黑格尔认为:“义务仅是限制主观性和任性。”一个在主体意识和实践行为方面都高度自由的自我个体,总是善于在扬弃主观性和任性的基础上,把自己的个性、爱好纳入一定的社会义务之中,从而真正造就自己的人格品性。而人生的自由也正是在这里真实地获得实现的。
四、只有在集体中才能真正实现个性自由
马克思主义从来承认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的各种需要是通过自由选择表现出来的。但是,人对自身需求的自由选择,应该遵循正确的轨道。马克思有一个重要的论断:“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论断常常被人们从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角度去加以理解,其实它的首要意义并不在此。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由”、“自觉”归结为人的“类特性”,主要是从人的内在本性的角度看问题的,因为在他看来,所谓“类特性”主要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作为特殊的生命存在物,他的生命活动的性质、他的内在本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自由”。所以,马克思把这种自由解释为“人的生命的自由表现”。这种自由之所以不能简单地从通常所谓自觉能动性的角度去理解,因为它不是作为手段而存在,而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自觉能动性强调的是一种能力,它是人们获得主体自由亦即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中的自由所必需的手段。而在这里,自由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而存在,它是人的内在本性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的生命活动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区别,就在于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而“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这就是说,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识把自己的内在本性的需要反映出来,形成意志,并在自己的活动中将这一意志加以贯彻和实现,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正是人对自身发展的关系中的个性自由。
因此,人的个性自由的实现,主要是指人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而不是被动地从属于某种外在的强制,使自身的发展偏离和压抑自己的内在本性。由于人的现实的个性存在形式决定了人的内在本性要通过个性的形式具体地体现出来,所以人的自由发展便具体地表现为个性自由。
其一,人的个性自由主要表现为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需要是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区分的,一般来说,包括各种物质生活需要(衣、食、住、行等方面)和精神生活需要(思想、文化、情感、认知、审美、自尊等方面),以及作为二者统一的综合需要(生存、享受、发展等方面)。而不论何种需要,马克思主义都强调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出发去把握,即不仅要看到需要的自然性,而且要看到需要的社会性。同时,人的需要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又不断满足,从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要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就必须了解人的需要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具体构成,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满足。由于人的一般需要对人的个体形式而言总是表现为人的个体需要,这种个体需要便会由于个体本身的具体状况的差异而表现出多种不同的情况。所谓个性自由,就是要充分肯定个体需要的多样性,并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予以保证。
其二,人的个性自由还表现为人的各方面能力的自由拓展。人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涵盖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从事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都是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综合体现。人的能力也并不是从来如此和固定不变的,而是要经历一个从低到高、从小到大、从片面到全面的不断开拓和发展的过程。这种能力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便构成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人的自由发展,便相应地要求人的能力能够自由地得到拓展。正如人的需要具有个性多样化的情况一样,人们在自身能力的拓展方面也会由于个性状况的差异而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要求和趋向。要实现人的个性自由,也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个性特点,从而使其获得实现的可能。
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弗洛姆从个体发展的角度对个人自由发展的辩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他看来,人的发展是一个日益“个体化”的过程。人的个体化过程从个体生命意义上说,就是个人与母体自然联系的中断所形成的他的诞生和生长的生命历程。这一过程产生了双重的后果:一方面是人独立存在的确立和自我力量的增长;另一方面是人的孤独感的产生。“一方面,儿童在身体、情感以及精神上日益强壮,在所有这些方面,强度和活力都增加了。同时,这些方面变得越来越协调,由个人的意志和理性指导的一种组织的结构发展起来了,假如我们把这种组织的协调的人格整体称为自我;那么,我们就能够说,日益发展的个体化过程的一方面就是自我力量的增长”,“另一方面就是日益增加的孤独。原始关系提供了安全和与外界的基本的统一。儿童一从那个世界脱颖而出,他就领悟到自己是孤独的,自己是一个与所有他人相分离的个体。这一世界与人自己个体的存在比较起来,则是绝对强有力的,并且经常是带有威胁性和危险的,与这一世界相分离,就使人产生了一种无权力和忧虑的感觉。当一个人是这一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未认识到个人行为的可能性和责任时,他就不需要害怕这一世界;当一个人已经成为一个个体时,他就孑然一身,面对着一个危险和极强大的世界”。这就是个体化所带来的人的存在的两分性:在他获得自由独立存在的同时,又不得不失去存在的依附,陷入存在的孤独。
人的个体化所带来的人的存在的两分性,决定了或预示着人对自身自由存在和发展的两种可能的态度或心理定向,即对自由的追求与对自由的恐惧或逃避。
弗洛姆的研究对我们认识个人自由发展必须依靠集体的辩证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与集体的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自由方面就是: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有个人自由;而集体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无数个人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这一思想至少包含了如下几层含义:其一,集体由个人组成,个体性中包含着集体性。个人的发展,也就是集体的丰富和发展;一个人的发展成为其他人发展的条件,并且这又互为因果。离开集体,个人要自由是不可思议的。
同样,离开了个人,也就没有了集体。其二,集体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直接关心其成员的发展;同样,个人为了个性的发展,也必然关心他人的发展。而一个健康的真实的集体,便能保证集体成员之间各种正常的交往的进行,以便人们在交往中全面、和谐、平衡地发展。其三,每个个人没有全面的活动,便不可能有其全面的发展。要全面发展其才能,就必须以集体作为自己活动的舞台和条件。而集体正是个人之间交往活动的纽带。每个人的真善美、知情意都是在实践(行)过程中获得的。这实践是以一定集体活动形式展开的。其四,自由不仅是一种理论知识,而且是基于对必然的认识而进行的一种合目的合规律的活动。所以,每个人都在一定的活动中,一定的条件下,寻找自身的自由。而这种一定的活动,正是集体的。离开了集体,也就离开了关系。反过来说,只有真实的集体,才能排除不利于个人成长的阻力和障碍,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充分发展的自由。
如果我们能从这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来理解个性自由,那么现实生活实践中有关自由的许多任性和偏差,无疑可以得到有效的纠正。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原理课教学在正确自由观确立方面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本结论之所在。
【作者简介】万斌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应杭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教授 浙江 杭州 3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