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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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近现代社会:资本支配型社会(1)

新航路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商业贸易开始超越地理限制而逐渐扩大到全世界,这标志着古代社会开始迈入近代社会。随着新的生产方式的出现并逐渐取代旧的生产方式,资本开始显示出惊人的力量,它渗透、控制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颠覆了古代社会所赖以维持社会稳定的手段以及它的一切,成为新的社会主宰力量,并一直延续至今。

第一节民主与分权

随着从古代社会走进近代社会,民主和分权逐渐取代专制和集权而成为新的统治的形式。民主和分权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欧洲。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一阶段欧洲科技和生产力的发达以及交换的巨大发展,壮大了市民阶级,使其认识到国家最高权力或者说主权并不属于某一个绝对的权威,而是属于全体民众。

特别是对于某个绝对权威对众人生命、财产、自由和安全的剥夺与威胁,更让市民阶级无法忍受。特别是新兴资产阶级形成之后,他们地位低下,没有政治背景,无法通过世袭或身份地位来获得一定的政治权力。加之,交换促进了人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而需要保护交换的发展,因而迫切需要改变这种绝对权威的统治。而且,市民阶级的壮大也使得他们有能力去改变这种不适应时代需要的国家形式。同时,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逐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则把人们从教会的精神压迫中解放了出来,而启蒙思想运动又进一步从思想上对封建秩序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炮轰,并提出了新的理论主张,即政府的权力来自大多数人的同意,并且必须受限,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法治。加之,欧洲的专制势力不如东方的专制势力那么强大,故而,民主和分权最早出现在欧洲大地上。

近代欧洲的民主和分权取代专制和集权不是和风细雨式的,而是急风暴雨式的,即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这与专制集权的确立和巩固似乎不一样,因为它的确立和巩固似乎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进行的。因为专制集权的确立只是权力对宗教性力量的胜利,是高层的自然转变;而民主分权的建立则是资本对权力的斗争,是下层对上层的斗争。下面我们就以英、法两国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为例加以说明之。

新航路的发现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也使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了大西洋沿岸。英国利用这历史机遇,一方面在国内掀起了“圈地运动”,使雇佣劳动生产关系深入到农村;另一方面英国大力开展海外贸易和殖民掠夺,进行疯狂的原始积累。因此,16世纪以后,英国的工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形成了有别于封建贵族的新贵族以及由商人、高利贷者和手工工场主组成的新兴阶级——资产阶级,它们奠定了革命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同时,进入17世纪后,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它厉行君主专制,不惜损害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导致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并最终在1640年引发了世界史上第一次严格意义上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由于专制王权不甚强大,革命很快取得了成功,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并成立了英吉利共和国。

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初建立的共和制尚无先例,并在实践中沦为了军事独裁,以及社会大众对主权在民和议会权力感到茫然和渴望回归古老的宪政传统。更为主要的是,16—17世纪“英国工业仍处于手工工场阶段。而且,直到17世纪初,英国全国的经济基础仍是农业。即使是工业,主要也来源于农业,而工业品也主要是为了农民直接消费。”也就是说,建立在雇佣劳动生产基础上的经济,或者说资本主义经济的总体实力还是不够强大,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小,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不可能在这个时间段居于主导地位并独立领导革命。

它必然要和新贵族结成联盟。同时,新贵族无论在政治经验,还是组织能力上都比资产阶级强,因而在同盟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过,由于新贵族脱胎于封建贵族,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特性,虽然也主张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对保留王权带有更多的妥协性。同时还应看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披着宗教外衣来进行的,他们把加尔文教(即清教)作为革命的指导思想。这是一种不成熟的反封建专制思想。因为这时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对专制王权的思想体系,故而不得不借用它,因而也必然在反对王权上有所保留。这些使得人们一方面排斥共和制,另一方面又反对专制王权统治,几经反复,最终选择了保留受限王权。1688年,英国议会发动宫廷政变,即“光荣革命”,推翻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者,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一种民主和分权的形式。

时隔一个多世纪后,1789年7月14日,法国也爆发了史称“法国大革命”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貌似强大的专制王权。不过,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走君主立宪制道路不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走的是民主共和制(民主分权的另一种形式)的道路,建立了没有任何君主色彩的共和国。这是一场更为彻底、更为典型、更为曲折,也影响更为深刻的资产阶级革命。

革命前的法国还是一个封建农业国,但是自18世纪以来,新的资本主义关系在君主专制社会内部有了较大的发展,法国资本力量在欧洲大陆上是首屈一指的,远高于英国革命前的水平。不过,在波旁王朝的专制统治下,资本主义关系发展受到重重阻碍。因此,废除君主专制统治或者说旧的生产关系已成为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迫切要求。同时,革命前的法国是个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实行非常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它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僧侣和贵族是第一、二等级,除此之外,皆是第三等级。第一、二等级是统治阶级,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没有任何赋税义务。他们异常强大而顽固,不存在与第三等级,特别是同资产阶级妥协的可能性。第三等级包括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平民,是被统治阶级。他们不仅政治上无权,而且经济上深受压迫和剥削。在这个等级中,资产阶级有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处于领导地位。由于第一、二等级和第三等级势不两立,不存在像英国革命期间的妥协,因而就决定了资产阶级必须联合平民大众进行革命,也就决定了革命不会停留在君主立宪的程度上,而是要走向共和。

与此同时,革命前的资产阶级已经拥有自己的思想理论武器,就是启蒙思想。这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另一个不同之处。自18世纪起,法国成为启蒙运动的中心,产生了以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和卢梭为代表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们一方面向君主专制和宗教神学思想展开猛烈进攻,另一方面又提出新的思想和政治主张,即以“天赋人权”否定君权和神权,用自由、平等反对专制和等级制,用理性对抗宗教迷信。这些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为资产阶级提供了反对封建特权制度以及中世纪教会的思想理论武器,为即将到来的革命做了充分的舆论准备。正因为如此,使得恩格斯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完全抛开宗教外衣、在毫无掩饰的政治战线上作战的首次起义”。也正因为如此,有“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武装的人们是不甘于君主立宪制的,必然会选择民主共和制。需要指出的是,启蒙运动的思想理论如“三权分立”、“主权在民”、“自由”、“民主”等不仅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所接受,而且成为其他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

对于英法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意义,马克思作了如下深刻的评述:“1648年革命和1789年革命,并不是英国的革命和法国的革命,这是欧洲范围的革命。

它们不是社会中某一阶级对旧政治制度的胜利;它们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在这两次革命中获得了胜利;然而,当时资产阶级的胜利意味着新社会制度的胜利,资产阶级所有制对封建所有制的胜利,……资产阶级权力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1648年革命是17世纪对16世纪的胜利,1789年革命是18世纪对17世纪的胜利。这两次革命不仅反映了它们发生的地区——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总之,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标志着民主和分权开始成为世界新的统治形式,并迅速向全世界蔓延发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民主分权的统治形式。

民主分权的统治形式是实现资本支配社会最佳的统治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废止绝对性和无限性的权力,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议员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元首和议员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国家权力不集于一人身上,一分为三,即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以此实现权力相互制约和均衡,形成相互独立的权威。国家整体和部分实行分权配置,形成不同程度的制衡。国家实行法治,任何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确立,并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或剥夺。

由于主张国家的权力不是神授,而是来自于人民,因而民主成为最佳的统治形式。民主这种统治形式主要由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三位一体组成。其中,代议制是民主制的象征,选举制是民主制的基石,政党制是民主制的中枢。最早建立民主统治形式的国家是英美法,虽然此后各国建立的民主政治与它们不尽相同,但基本上与它们大同小异。因此,这里仅就这三个国家的民主统治形式进行阐述。

代议制是民主政治形式的主要标志,它使得国家政治权力不再赋予君主一人,而是把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赋予了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使议会成为国家政权的中心。英国最早建立代议制,是世界上代议制的发源地,被誉为“议会之母”。英国的议会早在13世纪就产生了,并形成上下两院的框架。不过,这时的议会还只是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后,英国现代议会才真正得到确立。1688年“光荣革命”后,尤其是1689年和170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以法律条文限制和约束国王权力,保证议会的权力至上。至此,英国议会成为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在形式上,英王是议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的功用为批准议会法案,使其成为正式法律。不过,英王批准法律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上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贵族担任。下院议员直接由选举产生。英国现代议会建立以来,其权力逐渐从上院转向下院。18世纪,上院通过掌控下院选举和候选人提名仍能控制着下院。到了19世纪,特别是1832年《议会改革法案》的通过,取消了上院对下院的提名制,改由选举产生下院议员,从而结束了上院对下院的控制。1911年和1949年的两个《议会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上院不得否认和修改,从而确立了下院权力比上院高。目前的议会,主要是下院,其拥有立法、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等权力。

由于美国不存在像欧洲大陆那样旧的生产关系,并且深受欧洲民主共和思想和实践的影响,因此,其代议制的建立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独立,并建立邦联。它制定的《邦联条例》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美国国会即源于《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国会实行一院制,由每州2至7名代表组成。无论代表多还是少,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此时的国会还不具有立法权和决定预算的权力,充其量只是一个权力很有限的议事机构,算不上一个真正的议会。1787年,各州又制定了《联邦宪法》,建立统一的联邦。《联邦宪法》的制定开始标志着美国国会的产生。《联邦宪法》规定最高立法权由国会行使。除此之外,它还有监督政府、批准预算等权力。美国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是按各州相等的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每两年改选一次;参议院议员由各州立法机关推选,每州一律平等,只有两个名额。1913年又规定,参议院议员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6年改选一次。美国参众两院不同于英国的上下两院,它们各有一些特别的权限,但总的来说,参议院优势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