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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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加入工会抑或成立自组织——关于农民工组织化途径的思考(1)

6.1问题的提出:农民工组织权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工越来越成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早在2003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正式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2004年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全国第五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其数据也显示了这一点:到2003年底,第二、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力达37886万人,其中国有和集体单位的职工为6621万人和950万人,仅占20%,余下的30315万人全是农民工,占二、三产业职工总数的80%。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比例高达82.7%。这表明在当前中国,农民工不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且是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

从应然角度上来说,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应享有与其他工人阶级相应的劳动权、组织权、居住权、休息权等相应的公民权。但是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农民工却是工人阶级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公民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典型的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城市的拆迁和改造,往往不会考虑作为第四方群体的农民工)、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如频繁的矿难所产生的伤亡往往都是农民工等)。那么为何农民工群体所遭受到的公民权利侵犯最为频繁、最为严重呢?这实际上与转型中国的市场性力量和制度性力量密切相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要建构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型社会。按照波兰尼的说法,这种“自我调节市场”的扩张,把那些本不属于商品的范畴即土地、劳动力和货币卷入到市场交易的漩涡中来,从而成为“虚拟商品”。这使得市场规则普遍应用于社会领域。而且更为巧合的是,中国建构市场社会的过程恰恰与全球化市场的扩张紧密相连,这就更使得市场性力量“脱域”于社会,成为社会的主导型力量。在一个原本没有市场、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的社会建立一个市场社会,资本力量的获得和集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大转变”使得中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地强调资本的重要性,用尽各种方法招商引资,并保护资本的利益。从1980年代的“地方政府即厂商”的苏南模式到1990年代私营企业大发展的浙江模式再到1990年代后期的大批量外资引进,政府和社会都形成高度共识,那就是尽可能地培育和引进资本,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国第一波市场化浪潮的大背景下,“资方强劳方弱”的局面就此形成了。这种市场性的排斥力量使得农民工弱势地位不可避免。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缺乏制度性的保护,使得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正如波兰尼所研究的那样,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市场型社会扩张相对应的是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用以保卫社会。这种保卫方式主要是政府出台相应的保护社会的措施,如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德国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劳工灾害保险法”、“劳工老年残废保险法”,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及其社会自身的各种努力,如建立各种各样的劳工联合体、新闻舆论监督,等等。这些保护主义制度的引入是防止市场过度侵蚀社会的平衡性力量。然而,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对农民工而言,这些保护性措施几乎没有,即使有,其力量也非常微弱。从国家干预层面而言,国家立法对农民工的保护非常微弱,提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保障亦非常少,同时还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当然近几年,也出现了政府帮农民工“讨工资”的直接干预行为,但其象征意义往往多于实质意义。因为农民工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政府的一两次甚至几十次、几百次去讨工资只是少数的案例,不能从全局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更何况,政府出面讨要工资有越位之嫌,同时亦表明其他讨要工资的管道出现了问题。

从理论上而言,农民工讨要工资或者涨工资,所要面对的直接对象是资方,是劳方和资方的问题。但是就资本和劳动力力量对比来说,一个资本的力量要强于一个劳动力的力量,因为资本的选择度远远大于劳动力。为此,对劳方而言,为了应对资本的力量,必须不是单个的工人个体而是组织成为群体展开集体行动才能抑制资本的强势,得到合理的工资。这种在面对资本剥削和不合理行为及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抗争过程中所产生的联合和结社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组织权( right to organize)。怀特在研究工人阶级力量时指出,工人阶层的力量来源于两种:一是结社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二是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所谓“结社力量”指的是“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谓“结构力量”指的是“工人简单地由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位置而形成的力量”。“结构力量”由两种“讨价还价能力”组成。

一种叫作“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包括:第一,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稀缺技术;第二,较低的失业率,即所谓“紧凑的”劳动力市场;第三,工人具有脱离劳动力市场、完全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另一种叫作“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是一种“从卷入严密整合的生产过程的工人那里所产生的能力。在那里,关节部位上的工作节点的中断,可以在比该节点本身更为广大的规模上,导致生产的解体”。毫无疑问,对农民工而言,结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他们几乎是无差量的非技术性劳动,而且人数众多,难以依靠非工资性收入而生活(尤其是二代农民工,回家种田种地对他们来说已经非常遥远了),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更是不可能。

他们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有怀特所说的结社力量,即我们所说的组织权。当然,这种组织权可能与西方的不同,西方的工人组织权可以起到平衡资方力量,但在中国当前现实状况下,由于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如游行、大规模的罢工、集体协商工资等,这种组织权恐怕在更多的时候只是一个维权的组织。不过,即使这样的组织,在农民工群体中亦非常缺乏,这使得农民工维权显得异常艰辛。

这只是从理论和逻辑推理上来说,建立组织权对农民工而言非常重要。但是,在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下,农民工本人是否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或者说对他们而言,这种组织权有没有必要,如果有必要,是选择哪一种组织;如果没有必要,其原因又是什么?

这是本章关心的主旨。浙江省已经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大省,根据省统计局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农民工总数已达1783万,其中本省农民工约1260万,外省农民工约523万,农民工已经成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准确把握浙江农民工组织权问题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于2009年3~5月,对浙江省五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十县(区)60余家企业、800余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为确保问卷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次调查采取多段抽样的方式抽取样本,共发放问卷780份,回收773份,获得有效问卷750份,回收率与有效回收率分别为99.1%和96.2%。同时,亦做了30个农民工的深度访谈和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工会)的调查,以做问卷调查材料补充之用。

6.2农民工组织意识和组织可能性

农民工的组织权问题实际上与他们的组织意愿和组织能力(可能性)密切相关。当广大农民工意识到农民工组织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能够保障他们的权利,能够维护他们的尊严,他们才有这个意愿去成立或者加入组织,这是组织权的第一步;当意识到成立或加入组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基础上,还要有这个能力去建立组织或者加入组织,如政府的许可、组织的选择(工会或者其他组织)等才能真正实现组织权。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第一步,关于农民工组织意识问题。对农民工而言,要不要成立或加入某种组织,主要看这种组织能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能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根据我们对浙江省农民工组织权的抽样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750名农民工中,当被问及要不要成立农民工组织(包括加入工会)的时候,高达61.3%的农民工回答“要”,回答“不要”的只有30.6%,其余8.1%的人回答“不清楚”。这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对于成立农民工组织有相当的意愿。当我们继续追问那些回答“要”成立农民工组织(包括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为何他们希望成立这样的组织时,50.7%的人认为是“人多力量大、办事情方便”,42.8%的人认为是“可以提供工作信息及其人际交往”,36%的人认为“组织可以办一些个体办不到的事情”,15.2%的人认为“组织可以出面解决劳资纠纷”。这表明,对农民工而言成立组织的目的首要的还是人多势众好办事,其次是提供工作信息和人际交往。这也就是农民工愿意成立和加入组织的基本动机。但是,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并没有把组织的成立看成是用来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渠道,其所占的比例只有15.2%。所以我们从理论上推演出,中国当下农民工成立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权还是有问题的。在农民工看来,组织首先要给农民工提供内部服务,如提供工作机会、办事情方便及其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而不是把首要目标放在维权上。一些被访谈农民工说道:

加入工会的目的,说来其实很简单,就是希望它们给我们提供更多的福利,给我们一些培训的机会。想要让工会替我们出头,这不现实。它们其实也没有什么权力,而且也很难站出来给我们说话。工会也是老板派的,工会做不了主,有问题还得找老板。

我们加入老乡会,最大的好处就是这个网比较大。企业有什么用工情况,大家一交流,马上就知道了,工资高低也知道。在温州,我们安徽人很多,需要这样一个群体,把我们连在一起,有什么好的活干可以相互通个气。我们周边好多人的工作都是通过我们老乡会找到的,从这点看老乡还是比较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