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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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浙江省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以选举权和工会入会权为例(3)

围绕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诸因素进一步对杭州市农民工参与选举活动的情况进行比较,发现:首先,在参与杭州当地的选举活动方面:第一,在性别和年龄上,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农民工在参与杭州当地的选举活动上没有明显差异;第二,在教育程度上,基本上呈现教育程度越高,参与杭州当地选举活动的比例越高的趋势,从“小学及以下”起各组中参与过杭州当地选举的比例依次为6.3%、4.9%、10.2%、20.0%、30.3%。其次,在参与家乡的选举活动方面:第一,在性别上,男性农民工参加过家乡选举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两者的比例分别为21.1%和14.8%;第二,在年龄上,则位于中间的“26~35岁”、“36~45岁”、“46~55”这三组参与过选举的比例明显要高于其他各组,除开16岁以下组,从小到大各组参加过家乡选举的比例依次为9.9%、24.1%、24.6%、34.0%、6.7%;第三,在教育程度上,不同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在参与家乡选举方面不存在明显的差异。

另据有人对宁波市的调查,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在2007年的人大换届选举中,外地转入的选民仅为4636人,这中间还有一部分是户籍在外的公务员、企业界人士等,即使全部算作农民工,其比例也不到居住一年以上农民工的10%,只占登记外来人口总数的约1%。

总之,从各种调查数据看,浙江省农民工的选举参与率都是很低的。如果将参与选举的状况看作是政治参与的一个表征,那么,浙江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程度是很低的。

当然,农民工没有参与选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民主意识以及受选举与自身利益关联度影响的参与动机等[不少调查表明,在参与意愿方面,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动机最强,远远强于参与乡(镇)和县(市)人民代表选举的动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对于这些选举活动与自身之利益关联度的体认不一样]。但即使是农民工参与动机较强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选举,他们的参与率也非常低,要远远低于没有外出打工的村民。这就与客观因素密切相关了。而影响农民工参与选举的最主要的客观因素,无论是户籍所在地的选举还是打工居住地的选举,则在于目前选举制度的安排与农民工背井离乡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农民工主要只能参与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活动(事实上,从总体上看,对于我国所有公民来说都是如此)。确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第17条和《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25条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工参与现居地的选举开辟了渠道。但是,《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在开辟渠道的同时也施加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要参加工作所在地的选举,必须:第一,“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第二,要参加现居住地的人民代表选举,必须“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这两个前置条件使大部分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了选举——不仅放弃了工作居住地的选举,也放弃了户籍所在地的选举。这是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且计算居住年限必须以登记为准,决定了相当多的农民工不具备“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

以宁波为例,2007年统计全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为53.50万人,仅占暂住人口的16.27%。也就是说,近84%的暂住人口(主要是农民工)若要参加选举则只能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对于经济收入从总体上讲相当有限的农民工来说,要他们为了参加选举而放弃手头工作特意回户籍地一趟,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在我们对杭州市农民工的调查中同样可以得到证实。不少受调查者表示,他们内心是希望参与家乡的选举的,特别是村委会选举,但是又很无奈:“路远迢迢,怎么参加?”“回一趟家,少则几百,多则上千,我一年的工钱才能省下几个?况且老板也不让请假,否则就丢工作。”确实,针对农民离家在外,不便参加选举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地方发明了一些新的参选方式,如“函投”、电话投票,以书面委托方式的“委托投票”等,但这些方式往往会影响投票的质量。而对于具备居住一年以上条件的农民工来说,尽管其生活、工作和事业都越来越多地与居住地相联系,大多数愿意参加居住地的选举。但是,一方面,特别是对于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来说,如果让农民工为了“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而放弃手头工作特意回户籍地一趟,显然同样是不现实的,这道理与不会特意回去参加户籍地的选举一样;另一方面,当地有关部门由于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对于农民工参加选举事实上并不热情,这明显表现在,在选民登记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当地部门一般只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一个简单的公告,让他们自己去取得户籍地的选民资格证明,这种让农民工主动进行“选民登记”的做法,与对本地选民实行多年的被动的“登记选民”相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对于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4结论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到,浙江省农民工无论是在参与选举方面还是在参与工会方面,情况都还是不太理想的。

政治民主选举需要国家(政府)与公民双向作用才能得以实行,即一方面国家(政府)的选举制度要为公民的选举权利提供保障,而另一方面选举也需要公民自觉地积极参与。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农民工现时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都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对于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更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农民工群体的首要目标,加之农民工的总体受教育水平也普遍偏低,文化层次不高,使得农民工在对于自身政治诉求的愿望上并不显得十分的积极,这是农民工往往忽视自身拥有的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调查结果所显示的农民工在选举参与率上相对于其他公民的参与率而言的低下,其最为主要的原因可能并不是出在农民工群体自身的问题上,而是出在外在的原因上,出在我国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与农民工之流动性的矛盾上。农民工参与民主选举有两个途径,一是参与家乡民主选举,二是参加所在工作地当地的民主选举,但是,农民工背井离乡的流动性,要参与工作所在地选举的限制性条件等等,则使这两条途径在事实上都在很大程度的处于一种形同虚设的状态。

工会是一个保障工人权益的组织,加入工会组织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体现。然而,此时农民工身份的尴尬定位又再一次得到了体现。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工会法》而没有《农会法》,而工会法的具体条款由于二元社会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对农民工的适用难度很大,约束力不强。使有近1.3亿的农民工不能顺利加入工会,虽然近年来,在个别大城市中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成立了农民工的工会组织,但又显示出工会二元化的新问题。由城镇居民组成的既有工人工会和农民工组成的工会,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很大差别。许多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难以解决。”在表1的数据中,那些没有参加工会的受调查者中,表示“自己不想参加”工会的只占到15%,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从主观上还是希望参与组织的,之所以没有参加,原因也主要在于外部的客观因素。

值得指出的是,农民工工会入会率与选举参与率的低下,固然表明了农民工在政治权利方面相对于其他群体的缺损,而另一方面,这也表明农民工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社会游离状态,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的有机性,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样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