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政治权利与农民工
按照马歇尔的经典观点,公民身份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即:“公民的要素(civilel ement)、政治的要素(politicalel ement)和社会的要素(socialel ement)。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我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择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我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马歇尔是结合了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社会中公民权利的历史发展而作出上述分类的。他认为,18世纪是civil确立的时代,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时代,而20世纪(上半叶)则是社会权利的时代。尽管有些学者已经对马歇尔的表述提出了种种质疑,不过,从总体上看,马歇尔还是道出了一个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只要稍稍深入地考察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实际上又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可以说体现了黑格尔、马克思所说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Civil right有时又称为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它所肯定的,事实上是消极意义上的身份平等和自由,其核心是人身自由和财产权。这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所必需的。
因为只有在人们能够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情况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但是,civil right或者说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显而易见的弱点在于,体现它们的法律本身可能是片面的。“法律虽然应该作为游戏规则而发挥作用,但是,有时游戏规则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为有利。”只要不是一切公民都有机会把他们的利益、意见纳入制定法律的过程,法治国家就会放过一些严重的应得权利的差异。正因在此,政治权利成了对公民权利或者说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或者说为扞卫后者的真实有效性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前提条件(而社会权利则又是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必要的补充和前提)。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利仅仅只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正如从亚里士多德到阿伦特等许多思想家所强调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参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乃是体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方面。因此,说政治权利是对公民权利或者说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并不妨碍政治权利本身的独立性。事实上,马歇尔本人也承认:“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把政治权利视为公民权利的一种副产品是恰当的;但在20世纪应当放弃这种观点,并将政治权利视为公民身份本身直接的、独立的组成部分,这同样是恰当的。”在马歇尔这里,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内涵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舆论自由、集会和抗议的权利等等。当然,不同的研究者立足于不同的社会时代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政治权利的具体内涵会有不同的表述。如将公民权从总体上划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的美国社会学者雅诺斯基认为,政治权利的内涵应包括:个人的政治权利:穷人、不同性别、不同民族/种族、不同年龄和归化移民的投票权,竞选和担任公职权利,成立和参加政党权利;组织权利:政治游说权,政治募捐权,立法和行政咨询权,政治谈判权;归化权利(成员资格权利):居留归化权,获取归化手续信息权,避难权;反对权:居少数地位者要求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权利,政治信息和查询权利,社会运动和抗议权利。不过,不管怎样表述,不管在不同的表述中政治权利的内涵会有怎样的差异,作为公民个体的政治权利的核心始终是公民对于其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对于政治过程的参与和控制权。政治权利是通往政治公开性的入场券。如果说,个体是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统一体,而公民则是个体所具有的公共性的抽象,那么,政治权利则是对其公共性的最直接的正式表达与肯定。
今天,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由于社会历史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差异很大。实际上,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群体之间,也常常如此。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一系列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等等。从理论上讲,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疑也享有所有这些政治权利。但是,事实上,权利在法律上获得承认到真正为公民所现实地享有之间,还存在着很大一段距离。
这是因为,其一,某些权利本身是互倚的,假如法律规定了一种权利而没有肯定它所倚靠的另一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虚假的,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但由于没有相应地规定知情权,因而,前者所谓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也就往往落空;其二,有些权利尽管在宪法中获得笼统的承认,但在现实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当政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设置一系列障碍;其三,即使没有前两个方面的因素,也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即政治权利本身并不是自足的,公民要真正拥有行使政治权利,需要掌握某些必要的资源,而这些资源在公民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或者说,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拥有这些必要的资源。有鉴于此,考虑到农民工在我国是一个显而易见、没有争议的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着眼于选举权和工会入会权来考察农民工政治权利的发展状况。进一步说,之所以选择这两项权利作为考察中心,是出于:第一,其他一些权利,对于非农民工的许多其他群体成员而言,也显而易见地处于不完全的状态,而这两项权利(尽管选举权只是基层选举权,工会也是官方工会)则是我国公民最普遍地拥有的政治权利。第二,如上所述,政治权利的核心是公民对于公共事务、对于政治过程的参与和控制权,在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现代政治生活中,选举是这种参与和控制的最基本表现和方式,而结社则为脆弱的个体得以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提供了可能(恩格斯曾指出:“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而组织与参与工会则是结社权目前在我国普通公民中最普遍的体现(关于结社与农民工发展的问题,可参见本书下篇)。
3.2浙江农民工的工会入会权状况
作为结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组织与参加工会组织是我国工人阶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从理论上讲,农民工作为公民,同时作为职业身份意义上的工人,无疑也应享有这一权利。
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中,由于受其户籍身份的限制,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肯定,相应地,他们也一直被排斥在加入工会的权利之外。一直到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才第一次把进城打工的农民界定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流动工人”,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工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自那时以来,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比较积极的措施,促进农民工加入工会。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基层单位中有21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约占农民工总数的六分之一。另据广州市总工会调查,广州市2088家以农民工为主的外资企业中,有521家建立了工会,占25%。上海市总工会2004年对全市13个区县局(产业)已建工会企业的3017名农民工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入会率为38%。
就浙江省的情形而言,自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以来,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也作出了一系列努力来推动农民工加入工会。其中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是,2005年6月,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所有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2006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其中《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
近年来,浙江省工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针对农民工扩大覆盖面。即以杭州市为例,早在2004年,杭州市总工会和杭州市建委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其要旨就是要积极吸收农民工入会,扩大工会在这个农民工集中的领域中的覆盖率。此后,自2005年以来,杭州市总工会的历年工作报告都特别强调在工会自身建设方面要做好吸收并巩固农民工入会的工作。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杭州市工会组织还积极探索工会组织建设的新途径,突破从企业入会的传统单一体制,根据农民工的特征,推行了许多新的、灵活的入会方法,来吸引、方便农民工入会,包括直接由街道、乡镇工会来吸收农民工入会等,同时,也由此创立了许多新的工会组织形式,包括项目工会、楼宇工会、社区工会、村工会、一条街工会、工地工会、美容美发行业工会以及在劳务公司建工会等等。通过这些努力,近年来,杭州市农民工加入工会的人数有了明显增加。据杭州市总工会提供的材料,2005年,杭州市工会会员总数为1314312人,其中农民工327383人;2006年的对应数字为1645061人和736158人;2007年的对应数字为1855401人和934827人。从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杭州市工会会员总数的增长事实上主要来自农民工会员的增加。按照2005年12月出台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到2010年,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除杭州外,浙江其他许多地区,如宁波、温州、义乌等,也都在扩大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中的覆盖面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可贵的尝试和努力。
应该看到,近年来,与全国的情形基本一致,浙江省政府和有关社会各界在促进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方面确实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并且,农民工在这方面的正当权利也确实有了不少改善。
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相比于长期以来我国工会所面向和保护的拥有城镇居民身份的职工,农民工在这方面的权利还存在着严重的缺损。这首先表现在农民工入会率的低下上。我国城镇户籍职工的工会入会率基本上可以说是百分之百,无论在全国还是浙江省都基本如此,而农民工的入会率,尽管近年来有了不少提高,但在总体上还是很低的。据浙江省2007年统计年鉴,2006年浙江省工会会员总人数为959.27万人,除去其中约600万城镇户籍职工,则农民工会员约为350万左右。即以官方认为的浙江省农民工总数为1200万来计算,则农民工的工会入会率也只有不到30%;若按浙江省统计局(2006)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初步数据汇总推算而得的浙江省农民工总数为1783万人来计算,则浙江省农民工的工会入会率更是只有20%左右。
这后一个数据与陈诗达等人进行的问卷调查所得的结果基本一致。据后者于2006年进行的调查,浙江省农民工的工会入会率为21.02%。这与城镇户籍职工几乎百分之百的入会率相比,显然差得很远。
不妨再来看一下作为浙江省省会的杭州市的情况。如上所述,2007年杭州市的农民工工会会员为93.5万,同年,杭州市的农民工总数以226万计,则农民工的工会入会率也只有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