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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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探究(1)

刘长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现代经济为基础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在全世界,第一个创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欧洲的德国。在亚洲,日本首先建立起既能与国际接轨,又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日本是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国家的任何制度都是从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的,人们的实践活动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日本的社会保障法分三大类,即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

(一)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在日本称作生活保护,是一种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生活保护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6年首次立法,1950年修改后一直沿用到现在。2005年,日本全国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有143.32万人。其中女性老年人多达34.45万人,约占全体受保人员的1/4。在这些女性受保老年人中,有23.55万人来自独居的“单身家庭”。《生活保护法》对低收入超高龄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社会保险法

这是一种中层次的社会保障。在日本单独立法的有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四大保险。

日本把养老保险叫做年金保险,分三类八种,分别立法。日本年金保险立法的顺序是,先军队,后公务员,再企业(公司)职工,最后才是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小企业(5人以下)员工、个体经营者、农民和无业者。最早的年金后来叫做共济年金。它的前身是《海军退隐令》(1875)、《陆军恩给令》(1876)和《官员恩给令》(188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先后制定了许多属于共济年金方面的保险法规。诸如《国家公务员法》(1947)、《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合作组织法》(1953)、《公共企业事业职员等互助合作组织法》(1956)、《国家公务员互助合作组织法》(1958)、《地方公务员等互助合作组织法》(1962)、《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和《国家公务员退职津贴法》等。

厚生年金的法律源于1939年的《船员保险法》,1941年制定的《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被1944年颁布的《厚生年金保险法》所代替。最后制定的是《国民年金法》(1959年制定,1961年实行)。

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按规定在日本20岁以上60岁以下,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按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连续25年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才能在65岁后领取到全额养老金。可是在实施国民年金制度的初期,对于那些年龄较大居民没有足够的时间交够规定的年数,为了使这一部分老年人也能在达到规定的年龄后领取到养老金,国家特设福利年金予以解决。

医疗保险法。日本把医疗保险称作健康保险,日本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国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在20世纪前50年中建立最早和最多的是国民健康方面的法律。先后制定的法律有:《健康保险法》(1922)、《国民健康保险法》(1938)、《船员健康保险法》(1939)、《临时工健康保险法》(1953)、《国民健康保险法》(1958)和《老人保健法》(1982)。

工伤保险法。1911年首次立法。1947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案》,相关的法律还有《劳动基准法》和《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

失业保险法。该法于1947年首次立法,后被1974年制定的《就业保险法》所代替。在日本,生育保险的有关内容分散在《国民优生法》(1940)、《优生保护法》(1948)、《劳动基准法》(1947)、《失业保险法》、《母子保健法》(1965)、《健康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法律中。

(三)社会福利法

有《儿童福利法》(1947)、《残疾人福利法》(1949)、《社会福利事业振兴会法》(1953)、《精神障碍者福利法》(1960)、《老人福利法》(1963)、《母子福利法》(1964)、《家庭津贴法》(1971)、《儿童津贴法》(1972),以及《社会福利法》、《社会福利事业法》、《劳动妇女福利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等。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生活保护

日本的生活保护范围包括生活、教育、住宅、医疗、生育、职业和葬祭等七项救济内容。先由厚生大臣根据地区、年龄、性别、家庭成员、被救济人的资产、独立生活能力和抚养负担等情况确定救济标准,然后交市、町、村政府组织实施,支付被救济人低于救济标准的部分。所需费用由国家提供。

(二)社会保险

1.三类八种年金保险

(1)保险对象。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公共企业职工和农林渔团体职员,分别参加共济年金保险中的五种组合;船员和私营企业雇员分别参加厚生年金中的两种保险;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2)资金来源。共济年金的保险费率(含国民年金在内),按收入的17.5%交纳,雇员和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15.85%;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含国民年金在内),按收入的17.5%交纳,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政府补贴20%和管理费;国民年金所需资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人员等每月交纳1.33万日元。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按规定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国库负担1/3,以及部分年金运营后的收益。

(3)受益条件。三类年金基本相同,都必须交纳年金保险费满25年,领取全额年金的年龄均为65岁。(4)领取办法。共济年金保险中的五种组合如何支付年金,各有专门规定,内容较多,计算复杂,难以归纳,不易概述。厚生年金由退职金、国民年金、就业关联年金和家属附加年金组成。一次性退职金=标准月工资×工作年数,所需费用在企业年金保险基金中支付;厚生年金保险中的国民年金和国民年金保险中的国民年金,发放标准统一,计算方法相同:就业关联年金=月平均指数化工资的0.75%×保险月数+按规定数额给付家属附加年金。国民年金是一种随生活指数而自动调整的养老金。年满65岁领取全额年金,设定其指数为100,提前减额领取,60岁为58,61岁为65,62岁为72,63岁为80,64岁为89;延后领取增额年金,66岁为112,67岁为126,68岁为143,69岁为164,70岁为188。70岁领取的年金相当于60岁的3.24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居民自我养老意识和缩短发放养老金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