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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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1)

在西方国家,政府官僚主义膨胀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失职渎职行为带来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构建责任政府是当今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努力方向。西方国家构建责任政府有着丰富的理论渊源和深厚的政治传统,在经历长期发展后,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与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已成为当代西方政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各国政体和国情差异而各具特色,但提高对政府的可问责性以改进公共行政的绩效和防止权力的滥用是其主要的追求。

第一节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及变革

责任政府是西方近现代的政治理念,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逻辑和基本特征。在西方政治理念中,责任政府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宪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即内阁制国家行政机关由代议机关产生并对代议机关及选民负责,以维护政府的民主性质;其二是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其主要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惩戒官员的渎职等错误。这意味着,对政府的控制和问责包含对政府的选择权和对政府执政绩效的监督两个方面。这里研究的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及其问责制建设,限于政府管理绩效的问责范畴,关注官僚体系内外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并称之以行政问责。

在20世纪20-30年代形成的、并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居于支配地位的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建立在科层制理论和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础之上,并深受科学管理思想的影响,效率被认为是可以通过官僚体制的自身理性来实现的目标。这种理论相信“由于行政与政治分离并且行政机制能够发现并采纳最有效的办法去实现政策,所以公众不必对行政的中立性和有效性担忧;由于行政处于政治监督之下,公众担心的只是政策本身正确与否;如果公众认为政府的政策有问题,他们有直接和有效的办法去纠正这种情况:他们可以通过选举将不信任的政务官剔除出去”。因此,传统的问责以实现民主政治理念,即防止行政权力被政治权力滥用和误用为根本目的,政府问责一般被理解为在政治授权体系基础上形成的责任回应,即“部长问责公务员、议会问责部长、人民问责议会”,部长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立法机关的质询。“公务员不为人所知而部长因为下级的错误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政治-行政二分传统下的问责原则,尤其在威斯敏斯特体制下(如英国)。

然而,传统责任模式受到了实践巨大的挑战。行政授权带给事务官在政策决策中的重大影响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

事务官不仅执法,而且不断地参与立法和司法,于是控制事务官的要求日益迫切,并且从控制政策的执行转变为控制政策的制定和裁判。而且,部长们也越发不能控制下属行为带来的政治风险,这种情形迫使他们重视对事务官的问责。

与此同时,理论界出现了两种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尝试:

一种是以弗里德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等人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另一种是政策分析或政策科学。新公共行政学批判了缺乏经验证据的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和公务员的价值中立,提倡社会公平和“顾客-效果”取向;而注重实际政策尤其是政策执行效果分析的政策科学恰当地弥补了新公共行政建设性和应用型不足的缺陷,同时把研究的焦点从组织(尤其是结构和过程)转移到公共项目及其产生的结果上。管理学的思路进入传统行政学的视野,官僚体系的效率受到质疑,行政人员正确的执行方式必然促使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产生既定的效果这一逻辑也日渐动摇。由此,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效率和效益问题凸显。同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议会和议员代表选民行使对政府的问责,往往不能保证对行政的充分监督,甚至造成了选民直接监督权的缺位,于是要求增加公民直接参与问责的新内容,强调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追求公平公正的结果上对公众承担更大、更主动的责任。

这种管理主义的理论潮流得到了政治官员的积极回应。一方面,各国政府受困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普遍经济衰退和公共财政持续赤字,面临严重的管理危机和公众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政治家在与官僚对公共政策施加权力和影响的斗争中,意图不断强化政治官员和机构的功能、弱化高级公务员的决策权。“管理主义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促使公务员成为管理者而非政策建议者和制定者,从而弱化高层公务员对决策的影响力。”由此,西方各国纷纷拉开被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改革帷幕,分权和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权力下放减弱了高层管理决定服务规则和个人行为的功能,基于合同和绩效的问责机制激励和惩罚高级管理者,并逐步向中层官僚以下渗透。责任伴随着决策权力下放而下放,行政问责向管理主义的方向发生了转变,公共管理者直接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机制逐渐形成。与传统的政府问责相比,政府改革背景下的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

第一,行政问责的战略性。关注行政系统与外界环境的交互关系,视责任政府建设为实现良治的有效途径,把提高政府的责任性和效率上升到增强合法性的地位。2005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一份旨在衡量和推动政府治理质量的《政府治理指标:

1996-2004》(governance matters:governance in dicatorsfor1996-2004)专项研究报告,该报告提出了政府治理的六个要素衡量指标,话语权和问责制(voiceand account ability)即是其中之一。这就意味着,政府责任不再仅仅是一个组织效率的问题,而扩展为一个包含回应、参与、效率等多维度的概念;实现责任不仅仅是目标,而更多地蕴含了实现良好治理、沟通政府与社会的工具价值;问责机制建设也从政府的被动应对转化为政府积极的认识和主动的要求。“问责是在公共行政人员和其相关联的授权群体之间通过相应的问责机制、程序和战略设计去传达后者的期望”;问责不仅仅是对政府的制约,它同时可以为政府所用,公共行政应该以主动的姿态去应对行政问责。

第二,行政问责的社会化。管理主义取向的责任机制效仿私人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做法建立起政府与公众的直接责任关系,社会公众在政府责任的评价体系中愈来愈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政府则通过提高政策的可理解性、对公众需求的满足以及推动公民参与等措施提高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回应性,从而实现政府的责任。公民参与问责实质上拓展了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和机制,并以公民的直接参与为民主问责注入了新的内容。世界银行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定义为社会问责(social account ability),并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提倡和推广社会问责,以增强社会角色在改进行政问责中的影响和作用。“行政问责已经成为当前政治文明进程中满足公民参与需求的一个重要释放途径。这是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作用”。

第三,行政问责的结果导向。结果导向是管理主义改革方案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部分,它强调从程序和过程转向结果,旨在纠正过分依赖规则造成的政府效率问题。新公共管理对政府问责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使得问责重点从行政过程问责(process account ability)转向更为重要的行政结果问责(results account ability)”。强调以政府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来评判政府工作的成效,激励政府及其成员努力争取良好的“结果”并对“结果”承担责任。由于对结果负责必须与产生结果的行为的影响力和可控力相称,因此,结果导向的行政责任必然伴随着分权和放松规制,然而这又必然引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的控制责任的加强。

第四,行政问责的技术化和可量化。在政府官员、审计者、公民团体等努力下,评价责任和提供决策信息的新方法不断开发出来,诸如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绩效审计、项目评估、成本会计学、财政分析和公民调查等技术为实施绩效评估和报告、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提供了工具。这些方法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所需的信息和责任追究所需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在西方国家社会发展和政治变革的历程中,控制行政官员的意愿从弱到强,监督政府的力量从行政系统内延伸至司法、社会等系统,所问之责从政治责任扩展到法律责任、管理责任,行政官僚逐步从政治家的背后被推至社会公众面前接受问责,行政问责制逐渐生长和成熟。

第二节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的基本途径及改革

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与其民主政治与法治传统具有密切的联系,经历了长期发展后,已经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制化的行政问责机制、程序和行为主体,对政府行为展开了有效的问责与监督。

问责实质上体现了责任双方的关系,行政问责制关键涉及谁来问责、谁来受责和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按照西方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体系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加以透视:行政系统内的问责、立法机关的问责、司法机关的问责以及公民和社会的问责。行政系统内的问责体现了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一种内部控制机制,而后三者是来自公共行政之外的外部主体问责。四种类型的问责有各自不同的实现机制和责任关系。

行政系统内的问责是建立在韦伯科层等级制基础上的内部问责机制。行政机关沿着内部层级职能和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实施考核、督促和惩戒,上级机关及官员是其下属的问责主体,下层职位的行政人员都是其上级的问责对象。行政程序法、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察系统,都是西方各国政府实现内部问责的重要机制。

议会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和问责是现代西方国家议会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议会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从立法管辖和审查的角度,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给予宏观监督和制约。在西方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的问责,主要体现在预算控制、调查、事后审计等方面,其中调查权是立法机构监督行政部门最引人注目的权力。因各国历史文化环境和政治体制差异,各国议会在问责的权限、形式、方法、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司法机关的问责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对行政机关的制度性约束,要求公共行政部门及其人员遵守法律并承担法律责任。“公法的基本机制是控制,它的存在就是要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和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在公法体系内,行政法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和问责”。司法机关的问责包括由法院实施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判,以及检察机关实施的检察监督和反贪肃贪。法律问责依据的是法规条文,内容详细明晰,具有较高的实现程度。

基于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传统,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参与中知情权的重视,公众、媒体、社会团体也是活跃的问责力量。

传统的公民问责方式包括全民公决、听证和依托司法途径的举报、申诉、控告等,通过政治参与的诸多机制,公民以个体身份对在职官员施加压力。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是另一个重要的问责力量,他们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结构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受不同利益驱动,是问责的积极推动者和行动者。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它在行政问责中的影响力主要表现在动员力上,即通过调查报告、评论、民意测验等方法披露事实,揭示反映事实真相的信息,形成舆论威慑力,造出声势,诱发其他问责方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