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收有据——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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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税收支持个人就业创业的优惠规定

20.安置再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有哪些税费减免规定?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先减营业税,如未达到减免定额的,再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再减……,依次序扣减,减足免税定额为止。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减免税期限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为止。

2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什么性质的税种?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为特定目的而征收的税种,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附加税性质,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各异,税收负担也较为悬殊。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税收形式筹集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使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有了一个稳定的来源。它对于解决新兴城市的开发和老城市的扩展和改造,迅速改变城市和县城的面貌,搞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划分别按照上述规定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2.教育费附加是什么性质的收费?

答:教育费附加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性收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明确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现行征收率为3.5%。

23.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哪些税收减免规定?

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很大的优惠,3年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上述那些桑拿、按摩等行业是不能享受免税的,以体现区别对待,该优惠的优惠,不该优惠的不优惠。

24.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减免规定?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办法也是采取定额依次扣减,即先减营业税,如未达到减税定额的,再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再减……,依次序扣减,减足免税定额为止。

案例

下岗人员王为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2008年在某县开设一个餐饮店,符合减免税条件,可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的减免税。

此店2008年营业额10万元,实现利润2万元,按规定计算,应纳营业税为:100000元(营业额)×5%(税率)=5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元(营业税额)×5%(设在县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5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0元(营业税额)×3.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1250元(速算扣除数)=2750元。

此店年可享受减免税8000元;营业税5000元可免征;不足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250元也可免征;再有不足部分,教育费附加175元也可免缴;还有不足部分(8000元-5000元-250元-175元)为2575元,可扣减个人所得税。此店免税定额依次扣减后,实际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5元。

案例

杭州西湖汽车客运公司,原有职工12人,2008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0人,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可享受每人每年减免税4800元,招用10人,企业当年共可享受减免税48000元。

此公司全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11万元,按规定计算,营业税税率3%,应纳营业税(100万元×3%)为3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万元×7%)为2100元;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5%,应缴教育费附加(3万元×3.5%)为1050元;企业所得税因企业职工不足80人且年利润额在30万元以下,可享受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减按20%税率征收,应纳企业所得税(11万元×20%)为22000元。

此公司当年可享受减免税48000元;营业税30000元可免征;不足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也可免征;再有不足部分,教育费附加1050元也可免缴;还有不足部分(48000元-30000元-2100元-1050元)为14850元,可扣减企业所得税,则此企业免税定额依次扣减后,实际只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150元。

25.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有哪些税收减免规定?

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办法,具体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市、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有哪些优惠?一是对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案例

一新建筑安装公司安置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为6人,可享受限额减征营业税的优惠规定。

此公司2008年建筑安装收入2000万元,按规定应纳营业税60万元,当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600元,即年工资7200元。此公司可享受的营业税减征额为21万元。因为虽然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为7200元,如享受最低工资标准6倍的减征,按7200元乘6倍达4.32万元,已超过了减征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限额,所以只能享受安置一个残疾人每年享受减征3.5万元营业税的最高限额,安置6个残疾人,一年可享受3.5万元乘以6为21万元的营业税减征优惠;减征后实际只要缴营业税39万元。

26.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的单位如何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案例

某食品商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0人,残疾人3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5人,三种人员合计18人,都与他们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享受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定额减免的条件。

此商店上年营业收入额为800万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率为1‰,按规定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8000元。

此商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共18人,按每人每年定额减免500元,共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9000元,但因此商店应缴金额只有8000元,最多只能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8000元,当年减免额度未用足的,也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7.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什么性质的收费?

答: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的一项地方性收费。为贯彻“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方针,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993年12月27日发出《关于水利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凡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外省办在我省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属于征集范围;分别不同行业,征集率为0.1%-0.3%之间不等。

28.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如何申请减免税?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9.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如何申请减免税?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0.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的收入可否免征营业税?

答: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国家在税收上给予很大的优惠,全部免征营业税。

31.哪些人从事经营可申请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答:浙江省原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等创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了进一步鼓励创业,又扩大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范围,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4050”(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人员等创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明确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免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