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彼特认为,古典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两项基本假设上的:存在着某种能被认识和论证的公共福利,存在着能找到这种公共福利的人民意志。这相应地要求投票人的意志具有明确性和独立性,具有观察和解释事实的能力并运用这一能力作出判断(卢梭恰好对投票人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而且那种爱弥儿式的公民也不缺乏判断能力)。然而,人民一般会有不同的要求,也有不同的价值观。即使公意存在,也可能会压制其他人的利益。另外,人民意志的概念必须以存在着某种明确的公益为前提条件,而事实上这一前提无法得到证明。在熊彼特看来,既然古典民主理论的两大假说都难以成立,那么民主只是一种手段和方法,而不是一种目的;古典民主学说的根本缺陷就是把民主从一种政治方法抬高为一种价值目标。要摆脱这一困境,就必须把选举“作出决定的人”当成民主的首要目的;人民的作用不再是实行统治,而是接受或拒绝统治者。民主的方法就是让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熊彼特,1979,p.396)。这一过程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极为相似,“选民就像消费者,通过选票购买政治主张”(聂璐,2004)。可见,熊彼特和韦伯一样,对于民主的价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是精英主义很少关注个体公民与当选领袖之间的地带(戴维·赫尔德,1998,p.184),这样,不仅民主的价值被削弱了,而且民主本身能否稳定地存在下去都成了问题。
精英主义民主的思想在当代新保守主义中得到了延续。新保守主义的民主观主张,平等应是机会的平等,自由发展必然会产生社会和经济地位(结果)上的不平等,少数精英最终脱颖而出充当社会的统治者便理所当然。因而保守主义对民主持一种疑虑态度,他们认为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大众有必要保持“理性的无知”,有节制的民主(即主要职能在于选举和撤换政府的民主)才能让民主制度正常运转,没有节制的民主则可能毁灭自由。对于已经初露端倪的当代参与民主,保守主义者也表示了悲观和忧虑,因为参与的扩大意味着决策成本的上升。贝尔便认为,利益交织、相互制约的集团泛滥,使得政府成了一个利益的角斗场,更多的参与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挫折(丹尼尔·贝尔,1984,p.502)。
二战以后,在行为主义的气候下,以罗伯特·达尔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政治理论开始产生愈加广泛的影响。多元主义接受了熊彼特对古典民主思想的批评,而且断定选民比民主理论家普遍认为的更加冷漠,更加缺乏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因而代表才是民意的炮制者。但是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相比有更积极的主张,它并不认为权力集中于政治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政治过程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且具有自治性的集团——例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之间的政治上的讨价还价过程。达尔(1999a,p.86)认为,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内在幸福看作是与他人平等的;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应当平等地考虑受到决策约束的人的幸福和利益。独立的组织有助于抑制等级制度,“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也是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组织自由、改善人的生活。”(罗伯特·达尔,1999b,p.227)民主过程的价值就是多重的集团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因此民主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就是一种权力为众多团体分享的(相对于寡头政治和霸权政治而言的)多头政制(polyarch),是“多重对立的少数人”的统治,而不是古典民主理论所标榜的“人民主权”或“多数人的统治”——这一论点与古希腊以来的传统民主理论以及熊彼特等人的精英民主论都存有重大区别(金太军,1996)。按照多元主义的看法,权力是按照非等级的竞争方式安排的,各种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通过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实现对政治输出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政治体系或国家越来越难以和利益集团拉开距离,甚至自身也被看作利益集团。当不同的利益集团推进各自派别的主张时,围绕着政策结果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但利益交易的过程却造成了一种竞争性均衡趋势,产生长远看对公民整体有利的政策。后期的达尔也充分认识到这种组织多元论的一些潜在缺点。“正因为独立的组织非常理想,同时它们的独立总会使它们造成危害,所以多元民主论的问题是严重的”(达尔,1989,p.33)。具体说来,多元民主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即使在那些存在多头政制的国家里,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资源也是始终不平等的。在一个国家中,每个组织力量都设法阻止其他集团做出任何有损自己利益的改革。结果,旨在对财富、收入、地位、权力和其他资源进行再分配的任何结构改革都不可能,除非以取消组织多元化为代价。第二,扭曲公民意识,在多元民主体制下,各种组织和集团林立,它们都以维护和促进其成员的特殊利益为宗旨,因此它们必然会阻止公共利益的表达。这样一来,多元民主就在政治行为者中培养出一种特定的政治文化,这种文化缺乏关于集体的、公共的、社会的、普遍的利益的认识,而强调的只是自己的、个人的、集团的、狭隘的利益。第三,使公共议事日程不正常。
多元体制下的组织异常活跃,公共政策常常为之所左右。各种组织由于它们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不平等、在领导技术上的差异,使得它们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也参差不齐。同时,整体意识和长远利益得不到考虑。第四,使人民失去对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因为各种组织在很多事情上享有自主权,而代表机关则无法将其纳入有效的控制之中;人民更加无法对议程进行控制(金太军,1996)。
多元主义民主给予参与更多的肯定,但多元主义“可以解释政治生活中的某些方面,而不是全部”(迈克尔·罗斯金,2002,p.69)。另外,多元主义也未能表明权力和权力关系的真实构成。多元民主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方的民主政治现实困境,却不代表一个理想出路。多元主义的局限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的限度。
精英主义、新保守主义和多元主义有许多一致的信念和共同点,例如它们都认为公民个人在民主体制中的可能作用是微弱的——这与古代民主思想乃至近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都是截然不同的。虽然诸流派对于更多的公民参与的态度完全不同,但人民主权在代议制中的不可能,归根到底是因为代议制中缺乏民众的参与(或者是,参与不容易被代议制民主接纳)。虽然在20世纪新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对个体给予政治哲学意义或方法论意义上更高的肯定,但说到底,新自由主义更关注的是自由和平等,而非更强大的民主;因而对国家干预的批判超过了对公民参与的强调。不过,还是有部分政治理论家对更为直接的公民参与的民主形式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这些理论成果与治理(对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倡导)互相印证,也产生了相互触动。(Pierre&;Peters,2000,pp.137‐138)4.2参与式民主与治理上溯到许多近代思想家那里应该说,当代倡导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与治理理论的渊源是不一样的,这些理论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试图弥补代议制民主对人民主权的背离,但在实际功能上,新的民主理论几乎都要求公众积极参与到对自身的治理中,这至少在意识形态维度对治理实践起了推动作用;治理则一方面从实践维度提倡新的政府管理方式——这些新的管理方式不同程度上对代议制民主制度构成了挑战,另一方面则从理论上回答参与式民主在当代的可能性(或在何种意义上可能)的问题,这进而可能刷新或者补充我们对民主的认知。
4.2.1强势民主理论
在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中,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等理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传统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的主要形式,它属于所谓的弱势民主。巴伯(Barber)认为,弱势民主是公民依据共同契约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投票选出的代表的民主,代议制民主充其量是趋近了民主,而未达到民主本身。巴伯指出,弱势的民主理论“通常认为在我们这个冷酷无情的时代里许多令人厌恶的病态来自于不加节制的民主:源自于大众的反叛(奥尔特加·R.加塞特),或者源自于多数暴政(瓦尔特·李普曼),或者源自于庸人的统治与平等主义的拉平效应(leveling effects)(密尔,尼采与托克维尔),或者源自于实施社会计划的奴役(哈耶克),或者源自于以公意面目出现的专制主义思想(塔尔蒙与亨利·李维),或者源自于大政府的幽灵(密尔顿·弗里德曼)”(本杰明·巴伯,2006,p.115)。现当代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总是认为,民主不受自由主义的节制就会导致混乱,平民政府“内生地”包含着极权专制的萌芽;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始终包含着对民主的不信任,甚至是对民主的排斥。在此意义上,巴伯将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称为弱势民主。
巴伯对弱势民主的特征及其缺陷作出了系统深入的批判性分析:首先,自由主义的弱势民主是一个奇特的、复杂的、同时是自相矛盾的政治体系,它包含着三种占主导地位的倾向:无政府主义的倾向、现实主义的倾向和最小政府论的倾向。三种倾向有时和谐共存而更多时候则是处于紧张状态中。
其次,自由主义的弱势民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的,缺少共同体的特征。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立场是某种可以推导出其最后政治结论的激进个人主义形式的逻辑,是戴着某种社会面具的原子论。再次,自由主义的弱势民主是一种利益政治和交易政治,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只相信经济人、理性人的假设,政治只不过是服务于经济人的利益,因此只不过是利益交易的政治。
在巴伯看来,作为自由主义的弱势民主的现实形式的代议制民主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一,代议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代议制民主中,投票人只有在他进行投票时才是自由的;从公民同意自己被代表的那一刻起,他就失去自由,个人的自主也就消失了。投票行为是民主精神最弱的而不是最强的表达方式。其二,代议制民主的多数主义是民主的最大毁灭因素,多数规则腐蚀了而不是促进了政治判断,多数主义是代议制民主失败的证据,它意味着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一种能够克服私人利益的互惠互利的政治。其三,代议制民主难以避免寡头统治的铁律。
在公民精神方面,弱势民主会造就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和不乐意参与公共事务的群众,这样又可能导致另一个更大的恶果——极权主义。在对弱势民主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上,巴伯提出了强势民主的理论,“强势民主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独特的现代模式”(本杰明·巴伯,2006,p.145)。
其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因此是一种参与型民主。巴伯试图以公民参与型的强势民主来弥补自由主义的弱势民主的弊病。可见强势民主是立足于公民身份的政治,“我们不仅仅是选民,当然也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政府的顾客或者保卫者。公民是管理者,也就是自治者、共治者与自己命运的主宰者。”
巴伯指出:只有当我们拥有公民身份的时候我们才是自由的,而且我们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被看做是我们的公民身份的时候才能持久稳定。立足于公民身份的强势民主,主张公民的自治、自我管理、政治参与,而不能只是消极被动的被管理的民主。
公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强势民主(直接民主)主张透过持续的参与、互动与协商,在创造性共识的基础上,化解冲突,容忍歧义;同时在互动的过程中,公民可以自行立法与创建政治社群,将依赖性的个人转化成为自由的公民,私利转化为公共利益(本杰明·巴伯,2006,p.181)。因此在强势民主之下,政治将成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方式(away of living)(本杰明·巴伯,2006,p.146)。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巴伯这样推崇强势民主的人士,也将强势民主视为弱势民主的补充而不是替代。2003年巴伯在《强势民主》出版20周年的纪念版序言中,重申作者从来也没有打算用强势民主去取代代议制民主,而是主张用参与制度来使弱势民主变“厚”。显然巴伯是为了矫正弱势民主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方案。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巴伯对直接的强势民主充满热情,却也承认强势民主政治与以下情形并无明显不同:“在无边无际的大海上,既没有港口,也没有庇护所,甚至没有下锚的地方,既没有起点,也没有既定的目的地,在那里只有漂浮在平坦龙骨上的冒险精神”(本杰明·巴伯,2006,p.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