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承诺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非歧视承诺
中国承诺,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知识产权协定》。
2.实体标准及程序方面的承诺
在保护的实体标准方面,包括在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中国根据每一类知识产权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承诺。承诺修改着作权法和商标法,使其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着作权法》方面的修改将澄清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此外还包括以下规定: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机械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数据库汇编保护,临时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金额及强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商标法》的修改主要针对以下方面:增加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字母和数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识)的内容;引入对官方标志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加入优先权;修改现有商标确权体制,并且在商标确权问题上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寻求司法审查的机会;打击一切严重侵权行为;完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
在专利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就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的规定进行修改,以保证:(1)只有在拟使用者在此种使用之前已经按商业条款和条件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使用,但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并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b)项其他规定的,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2)在每一种情况下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授权的经济价值;(3)任何此种使用的授权应主要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成员的国内市场;(4)如果是半导体技术,则使用的范围和时间仅限于公共商业性使用,或用于补救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中国承诺,为遵守《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3款,中国将对为申请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销售许可,而按要求提交中国主管机关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以防止不正当商业利用,但披露这些数据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已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该数据受到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情况除外。这种保护包括,采用并制定法律和法规,以保证自中国政府向数据提供者授予销售许可之日起至少6年内,除数据提供者外,未经数据提供者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该数据为基础申请产品销售许可。在此期间,对于任何第二个申请销售许可的人,只有当其提交自己的数据时方可被授予销售许可。所有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均可受到此种数据保护,无论其是否受专利保护。
3.知识产权执行方面的承诺
中国政府承诺,《知识产权协定》第42条和第43条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规则得到有效实施。有关实施细则将被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从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赔偿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执法努力,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实施充分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或震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并被鼓励行使该权力。
中国将向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与《知识产权协定》(第51条至60条)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的、有关边境措施的程序。
针对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提起刑事诉讼的现行适用的金额标准非常高的关注,中国承诺,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必要调整,降低金额标准,以解决这些关注。
【复习提要】
1.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管理手段。约束关税并不断降低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商品类别、商品原产地、商品估价方法,都可能能影响关税税负的承担。
2.《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框架性文件。主要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确立了普遍的最惠国待遇义务。成员只有作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承诺时,才承担这样的义务。因而,国民待遇义务不是普遍性义务。
3.最惠国待遇义务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制度的基石,该义务存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中,但在各具体协定中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笼统地说即为,一成员给予任何国家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和国民。
4.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中的国民待遇在三大协定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普遍性义务,适用于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属于承诺性义务,取决于各成员是否作出国民待遇的承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涉及该协定纳入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范围内,需要参照这些公约的规定。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多边机制,但呈现出明显的双边性特点,缺乏属于组织自己的、独立于成员本身的指控机构。成员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判断自己的利益是否因其他成员的措施而受损,要求磋商,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但被诉成员的措施是否引起申诉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需要经由专家组、上诉机构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相关机构来解决。
6.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于《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中国须遵循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及倾销和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方面的规定,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两项重要内容。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约束关税
2.关税减让
3.原产地规则
4.商品归类
5.最惠国待遇义务
6.国民待遇义务
7.GATS
8.商业存在
9.具体承诺
10.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11.同类服务和同类服务提供者
12.特保措施
13.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14.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不归因规则
15.违反性申诉
16.非违反性申诉
17.共识决策
二、问答题
1.GATT和GATS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有什么不同?
2.如何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共识决策惯例?
3.如何理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双边性与多边性?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点是什么?
三、多项选择题
1.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2.下述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国民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
B.国民待遇义务以竞争条件为判断标准
C.国民待遇义务以允许市场准入为前提
D.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
3.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向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4.下述有关GATT1994所含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
A.GATT1947
B.临时适用议定书
C.有关国家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议定书
D.历次关税谈判的减让表
5.下述有关申诉方设立专家组申请的作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决定着专家组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的权限
B.它决定了被诉方的答辩范围
C.它启动了多边争端解决程序
D.它标志着案件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6.专家组在履行职责时,须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具体包括下述哪些事项的客观评估?()
A.有关的争议措施
B.有关规则的适用性
C.有关争议措施与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D.对磋商是否富有成效的评估
7.在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应列明的内容有()。
A.透明度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
D.市场准入
8.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多边规则,包括下述哪些协议?()
A.GATT1994
B.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C.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D.农业协议
9.《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相同点包括()。
A.无条件性
B.适用于同类产品
C.普遍性
D.无例外
10.《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该“数量限制”包括()。
A.配额
B.最低进口价格
C.关税配额
D.进出口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