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院新一轮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梯队完备、充满创新活力的师资队伍,学院决定成立青年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进修学校”),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目标
使青年教师懂得高等教育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爱岗精神,了解学院的规章制度,熟悉学院的教学、科研资源,清楚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掌握现代教育技能,具有本专业的实践经验,具备主讲一门课程和独立指导毕业环节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能力,能够开展教学改革并带领学生进行创新活动,在所在的专业领域内有比较明确的科研方向,具有将现代科学研究成果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去的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青年教师进修学校校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信息中心、图书馆等负责人为成员。人事处承担进修学校的日常工作。
三、培训对象及培训模式
培训对象主要是40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学院专任教师。
培训模式实行学分制,共计40个学分,其中必修内容20学分,选修内容20学分,培训对象修满28个学分及以上者可获结业证书。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必修内容
1.岗前培训
学分:3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培训基地统一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承担单位:人事处。
2.学院规章制度学习
学分:1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政策制度讲座,熟悉学院的规章制度。
承担单位:人事处。
3.师德师风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分:1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学院领导、优秀教师、学者专家开设的师德师风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方面的讲座,明确教师师德师风及个人发展目标。
承担单位:人事处。
4.图书馆馆藏资源使用技能培训
学分:1分。
培训要求:参加图书馆馆藏资源使用技能培训讲座,熟悉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源及其使用技能,懂得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学院馆藏资源的方法。
承担单位:图书馆。
5.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学分:3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有关现代教学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网络课件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学习班或系列培训讲座,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承担单位:人事处、信息中心。
6.教学方式方法培训
学分:1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各级各类专家、教学名师以及学院资深教师就教学技能技巧、教学方法、教案制作等做的培训讲座,提升教学水平。
承担单位:教务处。
7.科技政策和项目申报培训
学分:1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培训讲座,掌握省市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以及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为开展科研工作服务。
承担单位:科研处。
8.实践能力培养
学分:6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办法(试行)》进行,培训形式任选。
承担单位:人事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9.班导师工作
学分:3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担任班导师工作至少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
承担单位:学生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二)选修内容
1.教学观摩及教学技能比赛
学分:2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分院(基础部)、学院及以上组织的教学观摩课、公开课比赛或教学技能比赛。
承担单位:教务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2.教案设计比赛
学分:2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分院(基础部)、学院及以上教案设计大赛,提高教案编写能力。
承担单位:教务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3.青年教师论坛
学分:2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由分院(基础部)、学院组织的青年教师论坛,并围绕论坛主题作主题发言至少1次以上。
承担单位:科研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4.知名高校访问学者
学分:6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国内外知名高校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承担单位:人事处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5.学科性交叉学习
学分:2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非本专业领域其他学科课程的旁听,并达到课程考核要求。
承担单位:人事处。
6.外语能力培养
学分:4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外语能力提升培训班,并达到结业要求。培训班根据教师需求开设。
承担单位:人事处及外国语分院。
7.学生社团指导
学分:2分。
培训形式与要求:指导分院(基础部)、学院成立的专业性学生社团,要求担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一年及以上,且指导成效显着。
承担单位:学院团委及所在分院(基础部)。
五、组织实施
1.学院人事处与相关部门一起每年组织一次新教师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新教师“岗前培训”、“学院规章制度学习”、“师德师风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图书馆馆藏资源使用技能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科技政策和项目申报培训”和“外语能力培养”等,已进入学院的老教师,如未参加过相关内容培训,应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适时选择参加并取得相应学分。
2.“教学观摩及教学技能比赛”和“教案设计比赛”由教务处和各分院(基础部)定期组织。同一比赛参加多次,不重复计算学分。
3.“青年教师论坛”由科研处和各分院(基础部)根据本单位教师实际不定期组织。
4.“实践能力培养”、“知名高校访问学者”由人事处和各分院(基础部)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前提下,分批次、有计划组织教师参加。
5.其余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个人结合自身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考核管理
1.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务委员会认定,可以免于培训,直接取得相应学分:
(1)学年课堂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分连续两年排名列本分院(基础部)前10%,或排名列前20%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以免修“现代教育技能培训”和“教学方式方法培训”。
(2)主持地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可免修“科技政策和项目申报培训”。
(3)2008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教师可以免修“学院规章制度学习”和“图书馆馆藏资源使用技能培训”。
2.对于已修学分和免修学分将由校务委员会予以认定,培训对象只需完成剩余学分即可。修满规定学分者,由青年教师进修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予以结业。
3.2008年7月1日后进校的新教师,原则上要求自进校之日起的3年内取得除“实践能力培养”之外的其他规定学分;2008年7月1日前进校的教师,原则上要求于2011年7月1日前取得除“实践能力培养”之外的其他规定学分。
4.2012年后,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半年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脱产实践的经历,或经学院认定的具有与半年脱产实践的相当经历。
5.对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内容者,将在教师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任、骨干教师认定或推荐参加专业进修时受到一定限制。
七、学院非专任教师的培训要求将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结构优化、专业水平高、创新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教师队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遣原则。各分院应根据教学科研或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派遣专任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2.重点培养原则。各分院在安排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时,要重点考虑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优先安排专业建设负责人和青年骨干教师进行脱产实践。
3.逐步推进原则。各分院要根据师资现状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分批、分层次逐步将教师选派到生产科研和社会实践第一线。每学期的脱产实践人数在总量上应按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完成为前提进行控制。
4.学以致用原则。实践锻炼前,分院及教师需与实践单位商定实践内容,实践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教学或课程的要求相一致,并带着研究任务进行。
二、培养对象
根据学院“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院1968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承担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除外),原则上应具有脱产半年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实践的经历,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实践能力培养环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已具有半年脱产实践的相当经历,可以不再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环节:
1.已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工作一年以上;
2.经学院或分院选派,参加过一年及以上柔性或全职与专业相关的挂职锻炼;
3.已取得与自己的专业教学有直接关联的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
4.已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应用型研究项目,且项目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产生良好的效益;
5.经学院认定,已具有相当实践经历的教师。
三、培养形式
1.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由学院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挂职,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挂职锻炼分为全职挂职和柔性挂职两种。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2.到企事业单位脱产实践。由各分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适时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具体实践岗位由分院和教师个人共同协商确定。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3.经分院讨论并报学院认定的其他实践能力培养形式。
四、申报与管理
1.列入分院实践能力培养计划的教师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到企事业单位实践。
2.脱产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期间一般不再承担教学工作,但应与所在分院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实践成果。
3.因各种原因要改变实践锻炼单位及起止时间者,必须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结果需报人事处备案。在实践能力培养中,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开展实践锻炼,实践锻炼的时间可以累积。
新引进的教师原则上需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或安排实践锻炼。
5.教师应珍惜实践能力培养机会,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和充实自身的专业素质;实践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6.各分院要充分认识专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把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纳入分院的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7.各分院于每年6月和12月的上旬制订下一学期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选派计划,并将审批表报人事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实践考核
1.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须面向分院或研究所教师做专题报告,汇报、交流实践体会和实践成果,同时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总结表》,由实践单位、所在分院考核鉴定,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考核结果送交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践考核结果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分院成立教师实践锻炼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分院班子成员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教师实践锻炼的考核工作。
六、相关政策
1.经学院审核批准派出,脱产到企事业单位实践且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实践期间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实践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2.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时,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量,根据实践锻炼的时间,按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对待。
3.对于具有实践经历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骨干教师认定或专业进修方面,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4.2012年后,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脱产半年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实践的经历,或经学院认定的具有半年脱产实践的相当经历。
七、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