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伦理中,幸福是主体对身体和精神的需求均获得满足的快乐感受。有的学者认为,人类对于幸福、快乐的感觉的标准就是他的生命。生命的快乐是人最根本、最重要的快乐。生物进化一方面使动物具有快乐的感受性,另一方面又使有利生命的刺激引起快乐和幸福的感受。人类躯体中的快乐机制是有机体生命的自然引导者,躯体的快乐感觉是一种信号,标志着有机体的行为进程是正常的。性是人类繁衍的基础,生物进化使这种有利于物种存在和延续的刺激具有引起人的身体和精神双重快乐的功能。身体和精神的快乐当然是个人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个体的感受来评价“幸福”问题,那么就没有什么公认的“幸福状态”可言,因为任何个体的自我感受都不能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对于某一状态的评价标准。
我们是在社会群体环境中讨论性伦理的幸福尺度的,因此,这一尺度应当满足群体的基本需求,满足群体的价值实现标准。当我们确定用幸福作为性伦理的价值评价尺度时,就要将个体的幸福转化为群体的幸福。人类的幸福尺度不仅仅是个体的感受,而且还是群体的感受。幸福既是个人对于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成就的过程集合的心理体验,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即社会成员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的提高。
按照幸福的群体性尺度,性伦理中的幸福是一种爱与被爱,获得与给予的幸福。在性关系中,被人爱是一种幸福,爱他人也是一种幸福。施爱与被爱是人类性爱区别于动物性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人类的爱情承担着许多责任和义务,不论是在初期的男女相识阶段,还是在后来的维持关系并相互承诺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层次,还是在道德、艺术、宗教层次,人类的性都是先由性趋力或外在的吸引力开始,发展到道义和责任。因此,性伦理的幸福尺度应当包含责任、托付和信任。
当一个人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将自己的终身托付给对方时,他(或她)会感受到被关爱的幸福;当一个人接受他人的托付时,他(或她)会感受到被需要的价值和被信任的尊重。因此,性伦理的幸福尺度应当是利己目标和利他目标的统一。按照这一尺度,幸福不是即时行乐,不是身体上短暂的快感,而是一种相互信任和相互托付的尊重,是施爱与被爱的需求得到充分地长久地满足的快乐。性伦理的幸福尺度是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统一;是个人的价值目标与社会的价值目标的统一。对于一个有道德、有良知的人说来,不仅获得爱是一种幸福,为对方付出也是一种幸福。只有在这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境界下,才能实现个人幸福和群体幸福的统一,才能实现性伦理公正。
人对幸福生活的理解是包含理智的。理智的潜能为人的实践生活提供了一种倾向,这表明了幸福是对合理的善的认识,是对善的有目的的,正义的追求。中世纪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类的幸福是对合理的善的认识,是一种“善的理智”,而对于普通人而言,“善的理智”仅仅是一种存在于人性中的潜能。人只有在教化的合理引导下,使理智和意志在实践中不为欲望所迫,形成道德信仰。“唯有信仰所提供的知识、由合理期望所带来的那份期许,以及由于仁爱产生的与他人,与社会为友的能力,才能给我们展示出一条通往善、至善和幸福的生活道路。”169
道德、伦理与人类幸福的关系问题是哲学、伦理学的永恒话题。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就对幸福和伦理的关系作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本身就是行为的目的。幸福是完满的善和目的,因而道德的目的就是要促进普遍的幸福。170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性伦理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人和帮助人们获得和谐满意的幸福生活。以公正伦理的价值观来指导人们的性观念,可以减少行为选择中价值冲突,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和谐,更富伦理意蕴。
性伦理能够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指出一条合理的道路,并最终被内化为行为人的信仰与行为准则价值标准。当人的需求与社会伦理一致时,他就不会有被束缚的“不自由”,相反却会有一种良心上的自我肯定,这种自我肯定会增强人的幸福感,提高社会的幸福指数。因此,性伦理学应当帮助人们将存在于人类理性中的关于幸福的信仰与人在现实生活中对幸福实体的追求结合起来,把德性与追求人类终极生活目结合起来,以帮助人们获得真正的幸福。
从这个意义上看,性伦理中的幸福尺度应当包括人性需要原则和个性自由原则二个方面的内容。
2、符合人性需要的原则
幸福是人对于人性需要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那么什么是人性需要呢?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性需要就是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人类在地球上繁衍,总是有自己特定的需要:空气、食物、水、住所是人能够活下去的必要条件,性则是人类能够繁衍的条件。然而,人类的性并不总是与生殖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人类的性需求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种群繁衍的作用,但行为主体性需求的满足并不以生殖为最高价值。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满足才是人类性需求的最高价值。这是人类的性需求与其他动物的性需求的本质区别,也是人类性需求与人类其他需求的本质区别。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要由低级到高级的分成五个基本层次。(1)是生理的需要;(2)是安全的需要;(3)是归属和爱的需要;(4)是自尊的需要;(5)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现代心理学习惯于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解释人的需求结构和各种社会心理现象。但是,如果用需要层次论解释人的性需求则未免简单化了。人类的性需要既有心理的因素,又有生理的因素,不能单纯地归入五种基本需求中的任一层次。
人类的性行为不象动物那样单纯,不是性一旦成熟便立即产生性交欲望,也不是任何一个异性都会使其产生性欲望。因为性驱力是生理性的,而性欲望则既是生理性的,也是心理性的。171虽然主体自身的性驱力是性冲动产生的生理基础,但是,对于人来说,除了源于生理本能的性驱力以外,女人姣好的容貌、曼妙的身材,男人刚毅的面孔、魁梧的身材,以及两个人相似的爱好、共同的志向和两情相悦都是影响性欲产生的重要因素。这就是说,人类的性欲望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信赖于心理的机制,即所谓的爱情。
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生理的需要和心理的欲望。“需要的满足是必须的,否则我们无法健康地生存;而欲望的满足则可能给予我们快感和快乐,即使不能给予这些,也不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存与健康。”172对于人来说,单纯地满足生理需要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结婚或者自慰都能满足单纯的生理需要。据网上消息,一些前卫人士主张使用“自慰器”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其主要目的就是不愿在性需求方面受制于人。自慰与交合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只是性需求的满足,后者则是性欲望的满足。性需求的产生只要有假想的客体就行,而性欲望的产生必须有现实的性对象、性客体的存在。在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异性都能引起人的性欲望,只有符合人的心理尺度的异性才能使人的性需求转化为性欲。性需求和性欲望的满足带给人的感觉是不同的:前者只能带给人生理能量的释放,身体的快感,人们不可能从自慰中获得“幸福”;而后者除了生理上的快感外,还能使人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即幸福。因此,在人类的性需求与性欲望之间是不可划等号的。
欲望产生于我们的心灵,但是欲望是什么?欲望的根源在哪里?在这方面,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由三部分组成,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意识是与直接感知有关的心理部分,即出现在我们的意识中,为我们所感知的概念或成分。潜意识是指个人的原始冲动和各种本能以及由这种本能所产生的欲望,它们为传统习俗所不容,被压抑到意识的阈限之下,是人的意识无法知觉的心理部分、前意识是介于意识与潜意识之间,能从潜意识中召回的心理部分,是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验,它是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与过渡领域。其中,潜意识在人的精神生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要了解人类行为背后潜藏的动机,应当深入到潜意识层次。173
分析人类的性心理可以发现,性需求属于潜意识的范畴,这种需求通常受到“自我”和“超我”的压抑。“自我”是“本我”的本能冲动与外在环境适应的结果,它一方面要反映人的潜意识中“本我”的原始冲动,同时又要把这种冲动纳入社会认可和条件许可的范围之内,以便趋利避害,以避免自己受到惩罚。“超我”则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道德和“良知”,超我以自我理想和良知为尺度,提示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劝人戒恶从善,主动压抑自我的原始冲动,并通过精神性手段奖赏自我和惩罚自我。潜意识虽然不能被直接感知,但它总是不停地,积极地流动着,并以各种衍生形式表现自己,梦、过失、冲动行为等都是通往潜意识的曲径。174
在性心理中,本我所反映的是人的原始欲望和冲动,是人的生物性的一面。由于每个人的生理结构的差异,个体在性需求方面“本我”也有多种形式。我们通常把大多数人指向异性的性需求视为正常的性需求,而把“同性恋”“易性癖”“恋童癖”“异装癖”等视为不正常的性需求。导致性需求异常的原因很多,即有因性禁锢导致的性无知,也有因性剥夺而导致的性变态,还有因生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的心理改变。
“本我”虽然并不直接支配人的行为,但是,本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最隐秘的部分,它靠遗传本能源源不断地提供能量,不与外界发生直接交流,是构成人的生命力的内在核心。本我不受任何理性和逻辑准则的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社会、道德的因素,它的本能是躱避痛苦,寻求快乐。当潜意识无法表现自己时,即“本我”无法实现时,人会产生焦虑、紧张和痛苦,甚至可能会处于失常状态。因此,性伦理应当研究人的出自“本我”的性需求,在不危害社会发展和他人生存的前提下允许“本我”有多种表现形式,用疏导的方式,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指责来对待一些非正常的性需求。例如,性伦理当然不能赞同人们搞同性恋,但这并不影响社会在伦理上给予那些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成员以人格的尊重。
人性需要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尊重“本我”的要求,而不是使人对“本我”的要求产生犯罪感。正常的人在清醒状态和似睡非睡状态下都可能会产生性幻想。有人指出近80%的男女在手淫时伴有不同程度的性幻想。175性幻想的内容有时会超出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如与陌生人性交或与多人性交等。传统性伦理一直认为性幻想是思想不健康、道德水平低下的表现,而事实上它是人类自然性反应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身心的健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它可作为一种对不可实现的性目标的补偿。由于性幻想对现实的他人或社会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人们又可能用它来与虚构的或现实的意中人实现性愿望,使之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心理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失望和紧张情绪。
按照人性需要原则,性伦理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性现象也应当采取实事求是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不加分析地将一切网上异性交往都指责为不道德。现代生活的紧张、压抑,夫妻性生活的单调、乏味等都会导致人们另寻发泄途径,互联网恰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的发泄方式。此类行为主要是受“本我”驱动的,是“本我”中求新、求异、求补偿心理需求的表现。由于“本我” 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社会、道德的因素,如果简单地将其指责为不道德是不公正的。在这里,关键在于把握好“度”-----即道德和非道德的界限。凡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性伦理应当对其加以约束,对于不危害他人,不危害社会的交往,都可以划入正常交往范围,性伦理对其应采取宽容态度。
在性伦理中坚持人性需求原则,一方面有助于维护人们的人格平等和自尊,避免将一大批并未不具有反社会情绪的人推入社会伦理的对立面;在另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探索有效的性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培养健康的性需求,促进生物学意义上“本我”向社会学意义上的“自我”顺利转化,使性伦理更加符合人性,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3、符合个性自由的原则
个性自由原则是性伦理中幸福尺度的内容之一。人类渴望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挥洒,是人的潜能的发掘,是人的价值的实现,所以历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把自由看作是最大的幸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表明,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和基本欲望。换言之,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到自由目的。这就是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会有那么多的自由斗士为自由而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首流传甚广的诗句形象地表达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