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价值伦理:关于性和谐的本体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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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本体论视角:性伦理中的“应该”与“合理”(3)

4、性和谐---从“应该”到“合理”的进化

性和谐本质上是一个追求规范的合理性的过程,即,性规范从“应该”到“合理”的进化过程。性和谐是通过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双向运动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规范的内化,使“自我”不断地趋向于“他我”;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的修正,使“他我”又不断地趋向于“自我”。这两个过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说,性规范在“自我”与“他我”的相互适应中获得其合理性。

“客体的主体化”和“主体的客体化”过程是人在性存在领域中从必然走向自由的无止境的过程。在社会规范不够完善,或者规范内化得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人是不自由的,规范的约束与个人的性需求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是性伦理和性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许多无爱婚姻,如,两性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结合;其二是规范的强制性与人的本能欲望间的冲突。当规范尚未内化,仅仅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迫使个人放弃“自我”的需要来满足社会或他人之“我”的要求时,会引起行为者内心激烈的矛盾冲突。

在实现性和谐的过程中,规范的完善和内化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因为,现有的伦理规范和婚姻制度虽然可以使柳下惠们“坐怀不乱”,却无法使大多数人照办。假如伦理学没有用充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某种性行为是有害的,则必然会削弱社会伦理对于“性越轨”行为的控制强度。“把伦理学的基本观念看作是最高的绝对劝导,那么这种观念便是一种要求被绝对倾听的声音。可是这种声音无法保证人们一定会去倾听,即使通过暴力去强迫人,人们也至多是假装听。对它的倾听取决于它是否合意,而不是因为它不许怀疑。”53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控制越严格,发生“性失范”现象的几率越高的原因。

只强调“应该”而不说明为什么“合理”,实际上是以一种程序上的合理性来回避或掩盖实质的、内容上合理性。以往的性规范大多是对“自我”性价值实现的限制,这种限制并非总是合理的。例如,与缺乏性功能的配偶离婚的要求通常会被舆论贬为“不道德”,而与精神病配偶离婚的申请在很多情况下也会被法庭驳回。在这类情景中,规范中的“应该”所保护的只是婚姻的弱势方的利益,这对于强势方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性和谐所要求达到的公平正义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因此,伦理学需要一种哲学的反思,即放弃简单粗暴的价值独裁,从“他我”和“自我”的利益协调上解决价值判断中的公平和公正的问题。

社会的制度和伦理是保证社会的“性秩序”和个人“性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制度和伦理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性”价值的特殊性在于,性需求的满足是一种非常“私人”的事情。在这里,与人类的需求相关的主要是生殖和种的繁衍,而“快感”只能是现实的个人的需求被满足,而不是抽象的、集合意义上的人类需求的满足。因此,应当把个人的性需求的满足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作为研究性规范以及性禁忌合理性的基础。伦理学应当超越盲目和偏见,从人的社会存在出发,去寻求性禁忌和性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性和谐是一种社会规范与个人需求、“他我”和“自我”相统一的状态。在社会的性伦理和性制度比较完善,或者规范内化得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他我”和“自我”是可以达到统一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通过科学的性道德教育,使社会的性规范内化为公民的行为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生理本能的抑制不再是一种痛苦,而是一种良知被满足的快乐。如,柳下惠的“坐怀不乱”满足了其对道德理想的需求,因而能够使之获得良知的满足;“他我”和“自我”的统一还表现为,性伦理和性制度的完善能够帮助人们合法地、体面地解除无爱婚姻,使“有情人终成眷属”。在这里,存在着两个“纳什均衡”54点,一个是道德观念的内化使个人的需要与社会一致;一个是制度与伦理的完善使社会的需要与个人的需要一致。这个过程就是性伦理中“应当”与“合理”的矛盾的解决过程。

性规范从“应当”到“合理”的转化比单纯的性规范的内化过程要困难得多。一般说来,通过道德教育、社会舆论,至多再加上法制的手段就可以完成性规范的内化过程。而性伦理和性制度的完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的性伦理和性制度?合理性的标准何在?例如,让《廊桥遗梦》中的男女主人公结合,是对个人的情感和性权利的尊重,但这样必然会损害女主人公原来的家庭,产生一个道德问题。

一个规范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限制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判定的标准就是它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规范的合理性永远是情景性的,即使是像“不要说谎”这样众望所归的规范,也并非在任何情景中都是好的。如在某种情况下,说了实话可能会害死人,说谎话却可以救人。比如告诉患心脏病的老人,她的(已去世的)儿子正在国外“考察”可以保全老人生命。哲学和伦理学的目的是为了给出行为的意义,帮助人们创造幸福的生活。因此,必须避免“以程序的合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的合理性(内容)”,以规范的理性价值去代替其内在价值的情况出现。规范,是社会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制定的客体准则。然而,“社会”,只是人类获得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伦理规范只是保证社会秩序的手段,却不是生活的目的。追求幸福生活,追求生活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反思,它就必须从最根本处着想,通过探索规范的合理性为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服务。

二、 探索合理性的根源:性禁忌的历史与妇女解放

对于规范合理性的探索离不开历史。因为任何规范的产生都有其内在的原因,规范是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规范的合理性的根源存在于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中。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性规范作为一种意识形式,其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性规范;生产方式的变迁也必然会引起性规范的变迁。任何时代都会有与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独特的性禁忌和性规范,即使是同一规范,其内容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其内涵。例如,贞节――这种专门针对女性的性禁忌的产生就是与生产方式的变迁密切相关的。在人类性伦理发展史上,性禁忌的历史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历史。研究贞节观念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妇女解放的历史,有助于回答,性规范是如何获得其合理性和存在的理由的。

1、性禁忌与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

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经历了从原始的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性伦理也经历了从无规范到有规范,从有规范到规范合理化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而是权衡利害的婚姻。”55

人类的性既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的和社会的。其中生理上的性,即性欲是人和动物共有的生理功能;心理上的性,即情爱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功能;性生理和性心理是性的所有内驱力的源泉。而性的社会存在-----婚姻则是性的外在存在形式。性禁忌和性规范是对性的生理存在和心理存在形式的理性限制,这种限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在人类产生之初,人类与动物无异,性关系是杂乱的,没有规范,不受限制,只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初级的社会群体之后,性禁忌和性规范才作为群体或组织的规范发挥作用。56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对“性”的认识走过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历程:从蒙昧状态下的性杂交到狩猎社会中的性崇拜与性禁忌,“性”获得了它在人类历史中的第一种系统的社会存在形式;从狩猎社会中的性崇拜与性禁忌到农业社会以后各种严格的性制度,“性”获得了它在人类历史中的第二阶段系统的社会存在;最后是本世纪以来的“性革命”的兴起到失败对人类“性存在”的反思,将使性获得新的更加合理社会存在形式。

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说明,人类的“性观念”的变迁必然与某种要素决定的历史进程相关联。那么,在人类“性系统”变迁的整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使“性”的社会存在形式更加合理?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从本源上研究“性规范”合理性的思想和方法。

恩格斯是最早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研究家庭和两性关系的哲学家。早在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57

恩格斯在著作中论证了人类物质条件的变化对人类家庭关系组织的影响。即:早期的以狩猎和采集为主的社会是财产公有制和群婚制的社会。那时,两性关系处于“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同上P28只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私有制出现以后,才有了最初的性规范和性禁忌。

恩格斯认为,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人类社会从母系社会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向父系社会时代的个体婚制的转变,并导致了妇女受压迫现象的出现。在母系社会时期,妇女不仅在性活动方面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因为妇女劳动对于部落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她们生产了绝大多数物品(如:衣物、家用物品及工具等)。母系血统制度和母权制是早期对偶社会的特征,妇女拥有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力。妇女的统治地位来源于家庭——原始的生产中心;假如生产的场所改变,她就将失去她的统治地位。

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原始农业与畜牧业的发展,使男性在体力上的优势逐渐显示出来。在新的社会动力的作用下,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男子控制了部落的畜群,能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在男子劳动领域内出现了剩余产品,形成财富的积累。”同上P52家庭中男子财富的增加,“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同上P62男子在生产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之逐渐具备了支配新的家庭秩序的条件,掌握了经济大权的男子便希望改变传统的母系继承制,以便将自己的财产传给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至此,母系继承制被颠覆了,带有明显的父系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成为私有财产传承的最好形式。恩格斯在评价一夫一妻制时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同上P62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

不仅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那些专门针对妇女的“贞操”限制也可以在社会存在中找到其根源。“贞操”限制是男性统治的典型特征。恩格斯认为,从古至今男性统治的根源都在于,是“他”而不是“她”掌握了财产这个事实。男性统治,说到底是一种经济秩序的体现。由于男子的劳动和生产变得重要起来,男女之间的社会分工越来越不利于妇女。妇女劳动和生产及社会地位随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生存的需要,女性必须依附于男人生活,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秩序,在世界各地都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的性禁忌,其中最典型的是对女子贞节的要求。这些要求最初只是一些性禁忌,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约束性较弱的性禁忌变成了成文的法律规范。

恩格斯指出:“正是奴隶制和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貌美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58 这样,在这种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男子过着妻妾成群的生活,女子却受着不平等的性规范的约束。在人类性伦理发展史上,最早的性禁忌大多是针对妇女的,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如此。例如,在中国有“节烈女”之说,在古希腊,也有类似的专门针对妇女的“贞节”限制。

据说古希腊有一个叫卢克里提娅的美丽女人,因为国王的儿子趁其丈夫外出征战时奸污了她。事后,她竟然当着父亲、丈夫、舅舅等亲人的面自杀,以死来洗去耻辱,捍卫“贞节”。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