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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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温州商会的组织治理(6)

从商会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会服务能力的低下将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服务的缺乏引发会员不满,会员拒交会费甚至退会,商会的经费收入减少,商会更加无力提供服务;商会入会率下降还会导致商会的行业代表性不足,经费缺乏也降低了商会治理行业的能力,无力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最终将使商会、企业、政府三者良性互动的模式发生逆转,陷入恶性循环,导致商会绩效下降甚至陷入瘫痪。

任何组织要持续发展,必须汲取必要的资源,商会也不能例外。目前,温州商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经费紧张。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四分之三以上的商会都认为经费不足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因此,商会可持续发展机制若要运转起来,必须解决商会的资源汲取问题。

首先,商会要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平衡好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比率,同时避免直接追求私人产品。

换言之,需要通过强化服务职能获取会员的认可和经济支持,提高会员的行业覆盖率。在此基础上才有经费保障,帮助政府履行行业监管等职能。同时商会并不适宜直接参与购买土地、招聘人才等市场行为,但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这是商会解决经费来源的根本途径。

其次,商会要加强激励机制建设,用制度手段规避会员的“搭便车”行为。

即使商会向会员提供了充分的服务,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存在不付费就能享有服务的漏洞,就会鼓励部分会员采取“搭便车”的行为。这不但造成了商会会费的直接损失,而且可能引起缴费会员的不公平感,抑制他们今后按时缴费的意愿。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约束这类会员的行为。例如商会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会员企业的声誉评价机制,将会员的按时缴费情况和会员的企业信誉挂钩,在会员选举商会领导人、由商会出面解决贷款问题、评定企业资质时作为参考。这样,就对作出贡献的会员进行了正激励,同时也惩罚了部分会员的“搭便车”行为。

最后,商会还应该尽量拓展资源汲取的来源。例如通过差别化收费的方式,向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收取相应的会费。这样,既有利于吸引部分小企业入会,提高商会的会员覆盖率,又可以通过向高端会员提供增值服务,增加会费的总收入。商会也可以尝试通过会展、培训、咨询、招商等营利性活动来拓展经费收入的来源。从理论上讲,商会作为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只要不将营利所得分配给会员,完全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一些温州商会的重要收入来源。此外,还有商会采取由理事共同出资组建独立的投资公司,再将利润的一定比例捐赠给商会的做法,既避免了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是否可以用作投资的争议,又开拓了商会新的经费来源。这一“以商养会”的新思路值得借鉴。

(三)逐步提升社会资本

商会的持续发展除了需要资金、人力等资源外,社会资本是不可或缺的组织资源。温州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形成和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成为温州商会初始资源禀赋的优势。但是温州民间原始的社会资本属于个人层次、基于人际关系而非契约化的关系资本。商会在发展之初,通过将分散在会员企业中的关系资本聚集起来,也许就足以满足发动初期集体行动的组织之需。但随着组织集体行动难度的不断提高,仅仅通过关系资本量的扩展,不再能够满足其组织需要。

商会过于依赖关系资本还有可能导致一些消极后果:基于个人的关系资本往往会有耗散的倾向,如果商会和会员一样通过个人关系来和政府官员打交道,会员就有可能绕过商会,直接和官员建立个人联系;商会基于个人关系与政府沟通,即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机制,但随着拥有这一关系资本的个人的流动,这种良性机制就有可能丧失;商会和政府等其他治理主体长期稳定的交往无法建立起来。更严重的是,关系资本还有可能被商会中的个人用于谋取私利,资本和权力的勾结有可能造成对商会其他成员或者商会外部群体的不公平。

因此,要实现商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提升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的质量。

换言之,必须将基于个人的关系资本不断转换为基于群体的非人格化的制度资本。只有这样,商会才有可能克服初始社会资本的消极后果,才有可能代表行业群体的整体利益和政府互动;商会和政府等治理主体间基于组织群体层次的社会资本才有可能生成和积累。正如埃文斯所指出,“社会资本的先天禀赋并非是关键性的制约因素。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协作似乎较少地受到最初的信任度和低层次的团结的限制,而较多地受到难于把低层次的社会资本‘逐步提升’到普遍一致的团结和具有政治、经济有效性的社会行动的限制。”尽管温州商会在初始阶段的发展有赖于关系资本,但只有将这种较低层次的社会资本提升为更具普遍性的制度资本,商会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四)建立外部退出机制

在商会实际运作中,实现组织治理的转型存在着一定的阻碍。除了商会管理者的思维定势之外,商会发展初期的治理模式所形成的利益结构是最大的障碍。特别是商会中的精英成员,他们对商会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在商会精英治理模式中的收益也往往比普通会员更多。治理模式的变革在短期内可能影响他们的权力和利益,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只有那些富有远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企业家精神的商会领导人,才有可能果断实施变革。

而那些不能克服个人利益局限的商会精英,就有可能拒绝改革。这样的商会也往往在内部缺乏民主机制,很难通过更换领导人来启动改革。目前实行的“一业一会”、“一地一会”制度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商会的行业垄断性,无法将那些绩效低下甚至已经瘫痪的商会淘汰出局,从而从外部制度上推进商会的治理变革。

无论是加强内部监管还是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都对商会的长期发展有利,但对个体成员的收益有限,或许还会触动其既得利益,这就有可能导致商会治理变革的动力不足甚至遭到抵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商会个体成员特别是领导人的改革动机,来推进商会实现治理转变。在上位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业一会”、“一地一会”原则的给定约束下,地方政府要立刻放开同行业商会的自由竞争并非现实的选项。一种可行的思路是,通过细分行业,设立分行业商会或者合并小行业商会,使其成为隶属于上一级大行业商会的分会。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绕开“一业一会”的限制。此外,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商会竞争的目的在于优胜劣汰,完全可以遵照现行法规中有关规定,引入退出机制,对运行不善、处于瘫痪状态、已经无法达到行业协会成立条件的商会引入退出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功能。同时也可以修改部分行业协会的成立条件,例如不但要有会员绝对数量的规定,还应增加会员需占全行业企业的下限比例限制,从而使得不同规模行业的商会面临同等的淘汰压力。这样,即使在商会内部领导独断、抵制换届选举、缺乏监督和改革动力的情况下,会员依然可以通过退会的方式“用脚投票”,最终促使商会实现治理变革或者被愿意变革的商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