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开办的初期既要有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又要有国家政策的扶持,政策性险种应占一定的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运作成一定的规模,并且在集中解决全国性自然灾害上替代政府补助后恢复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解决大灾后国家和农民的后顾之忧。与传统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同,筹建中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将在上海市已有农业险业务的基础上,走“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新模式,它所专营的农业险,是一种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大农业险”的概念。发展农业保险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进口”和“出口”,也就是保险公司要收得到保费,付得起赔款。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对投保农户实行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让农民买得起保险,“进口”问题解决了;采取以险养险、巨灾分保、再保险基金等办法,偿付能力有保证了,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经营。
(3)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就是建立以农业保险合作社或互助统筹会为农业保险主体的经营模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互助统筹会,已在河南、山西、湖北、云南等省份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这种经营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和民意,符合国务院指出的“保险企业应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体经营模式”,尤其是互助统筹保险在河南推广后,受到诸多方面的欢迎和关注,所以对这种模式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的前提下,大力推广。今后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或互助统筹会的研究工作,以其为契机,设立组织更为严密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农险更为广泛的普及。
(4)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据了解,目前浙江保监局已在中国保监会提出的农业险模式基础上酝酿提出了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数条途径。归纳一下主要有四种,其中最看好的就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是股份制,也可以是地方财政注资,国家有相应的强力政策扶持、优惠。
尽管全省农业险改革存在多模式并存、多渠道经营的可能,但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浙江省财力相对充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可能性极大,目前涉及农业保险改革的各方对其前景几乎是一致看好。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也可以做出相应的尝试,以推动当地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5)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欧洲当今最大的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正式入驻中国保险市场,在成都开设分公司,2004年夏在我国卖出首张保单。与此相呼应的是,国内保险业也摆出了积极的开放姿态。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4年2月10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引进在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外国保险机构。
像法国安盟这样的农业险公司,无论是营销理念、管理经验还是操作技术,都十分成熟、先进,对拉动国内农业保险产业大有裨益。当然,像这样的外资农业险公司市场化程度极高,它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首选农业产业化优势相对明显、集约化程度较高的省份“落户”。浙江保监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浙江出现外资农保公司也很正常”。语气中不乏浙江已为接纳外资公司的到来做好准备的那份坦然。广东、江苏、山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也有这种意向表示。
由于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要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农业保险,建立现代农业保护伞是必不可少的。吴定富同志曾在很多场合强调保险业要为“三农”服务。保监会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也指出,进行农业保险试点,目的就是为农业、农民、农村提供服务,把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出来,稳定粮食安全,保护农业。
农村保险市场是国内外保险企业都看好的大市场,中国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应以商业经营为主,政策支持为辅。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新品种的时候,可以具体采取先在两三个城市试点然后再在其他地区推广的办法。我国农业占GDP中的份额不小,农业保险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健全农业保险,开拓我国保险市场就显得尤为紧迫。我们应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根据农业的自然和社会特点,建立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农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既体现国家对农业保护政策,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然而,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补充保障手段。因此,正确的定位是开展和发展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的前提条件。
7.论我国洪水保险发展的制度构建-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启示
洪水是由于过多的水泛滥而成,一场洪水可以发生在各种情况下包括很大的降雨量以及蓄水库的爆满,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破坏力。我国的洪水灾害历来具有频率高、范围广、灾情重的特点,这从1998年长江、松花江,以及2003年夏季淮河全流域性洪灾可见一斑。洪灾依然是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自然灾害之一。每年的洪涝灾害均引起了大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可谓是触目惊心。我们应充分汲取过去几年自然灾害频繁的教训,在加强对大江大河治理的同时,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河流的整治。当今世界防洪发展的总趋势是由过去的单纯重视工程措施转向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对策。洪水保险就是一项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我们首先将对国内外洪水保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简要回顾,并以美国为例,对美国的洪水保险发展进程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通过对两国基本国情差异的比较分析,以期探寻适应中国国情的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我国洪水保险制度。
一、国内外洪水保险理论和实践
(一)国内洪水保险理论和实践
我国的洪水灾害历来具有频率高、范围广、灾情重的特点,这从1998年长江、松花江,2003年夏季淮河全流域性洪灾可见一斑,以及2004年入夏汛期以来,也发生了多起洪涝灾害,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四川达州、重庆开县等地均发生了百年未遇的洪涝灾害。洪灾依然是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自然灾害之一。2003年6月份的黑龙江宁安沙兰镇洪灾死亡人数最终确定为117人,其中学生为105人。另据民政部公布的消息,截至2003年6月27日16时统计,南方6省(区)共有7.4万人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164人,失踪68人,紧急转移安置7.3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9亿元。目前情况下,我国的洪水保险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尚未全面推行。我们应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认识洪水保险,逐步推行洪水保险这一有效机制在一定区域,乃至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1993年水利部、民政部、财政部在总结江苏、安徽、广东三省的防洪资金的基础上,编写了《关于建设防洪基金的思考》一文和《防洪基金的实践与探讨》,把我国十多个省市防洪资金的建设方法做了大量的总结,提出了一些建立防洪基金的基本构想,这些都是我国对洪水风险管理的初步尝试,近年来对于洪水保险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我国洪水保险可行性研究,主要针对洪水保险的性质,可以发挥的作用等做的一定探讨;第二类表现为对于洪水保险基金的研究,以及如何降低洪水保险风险的研究。
付湘、刘宁等(2003)认为,洪水保险有三个性质:国家对洪水保险实行政策性补贴、实行强制性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经营的非盈利性。杨东华(1994)提出:国外经验表明,把洪水保险和洪泛区内管理结合起来,以洪水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来调整和控制洪泛区的发展,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洪一平(1997)则初步提出:洪水保险所保责任属非纯自然状态下的风险,这与普通保险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指出,洪水保险的实施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自愿保险,而实施强制保险。程晓陶(2001)总结了中国洪水保险的已行模式:通用型洪水保险、定向型洪水保险、专向型洪水保险和政策型洪水保险,并就洪水保险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在总结江西洪水保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洪水保险的必要性,并对洪水保险的特点,以及实施方式进行了研究,对于我国洪水保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程晓陶,1999)。对于防洪保险基金的研究,张希三(1988)论述了我国实施洪水保险的条件,并强调就保险对象、保险基金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梁达三(1988)就洪水保险资金的积累、洪水保险自愿原则、保险标的以及保险范围、开展洪水保险试点研究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意见。周承甫(1989)在总结以往对于洪水保险的论述后,提出了一个在我国较为现实可行的强制性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一个洪水保险基金模型,并优化了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以及再保险机构。申屠善(1990)针对安徽省行蓄洪区,讨论了设立防洪基金、开展防洪保险的作用、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保险业务的开展等问题,并就实行法定的防洪保险提出了建议。杨民钦、邱绵茹(1999)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对行蓄洪区防洪保险制度的研究,逐步推行跨流域乃至在全国范围内行蓄洪区的防洪保险试点,由中央和有关省、地、市、县均拿出一部分防洪基金来办保险,实行千家万户保一家,要求行蓄洪区群众按照规定无条件参加保险。李继清等(2001)较为详细地论述了防洪保险基金的性质、作用以及防洪基金的具体征收办法和计算方法。付湘等(2000)应用数学优化方法建立了防洪基金模型以确定受益者应缴纳的防洪保护费率。
万群志(2003)提出了做好洪水保险工作的建议:制定《洪水保险法》作为《防洪法》的配套法规,依据《洪水保险法》制定《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洪水保险基金,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乡镇企业,洪水保险在实施之初,应实施低保量、低限额,建立健全洪涝灾害风险评价与核灾体制。刘庆红(2004)指出,洪水灾害的频繁发生、损失额的不断增加,以及蓄滞洪区经济和社会的长期非理性发展,迫切要求我国探索一条减轻洪水损失之路。洪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洪水风险管理的非工程措施,它的实施将对我国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它将改变我国现有的洪灾补偿救助机制,并最终成为推进我国防洪减灾战略的有力手段。
综上所述,洪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在转移洪灾风险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洪水保险是减轻洪水灾害影响,尤其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生产、重建灾区的措施之一。洪水保险和普通保险不同,它既体现了保险中的风险分担的特征,又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险,常带有强制性。洪水保险本身并不能减少洪水灾害损失,但与洪水风险区土地管理规范相结合,则可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合理的开发活动,减轻洪水灾害未来的潜在损失。
我国曾一度在淮河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农村财产等领域开展过洪水保险的试点。从严格意义上讲,蓄滞洪区和农村财产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与投保人共同建立的防洪互助基金。试点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因在可行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保险公司向市场化经营转型基本上没能坚持下来。一次性赔付额度巨大和逆向选择是洪水保险面临的两大难题。政府的介入是克服这两个问题推行洪水保险的惟一选择。国家可以有足够的财力应付洪水损失在年际间的巨额变幅。政府政策则可避免逆向选择,保证洪水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洪水风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