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土地?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这样定义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因此,从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认为土地是一个综合体,是自然的产物,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
自然资源层面上的土地的定义同民法上的土地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土地在民法上是不动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法上的土地,是指能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及于土地上下的一定立体空间,如地表以及地表的一定范围的上下空间、土地中的土、沙、岩石、及水面等。因此,一定的陆地表面要成为民法上的土地,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该地表能为人们控制和利用。只有能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物质,才能为人们带来利益,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能成为民法上的土地。人力目前不能利用的沙漠以及冰山雪峰,目前只能是陆地,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土地。②该地表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土地并非泛指,其内容是从不动产登记簿的角度考虑的法律技术概念,“一个独立的地产是地球表面上的某块地方,它属于地球的一部分,并在登记簿中作为独立的地产予以标示出来。”自然资源意义上的土地绵延不绝,横亘万里,在形式上和物质形态上并非独立之物。但为了便于人们的控制和利用,人们便通过土地登记制度将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大小不等的不同区域,并一一编上号码,这样就使本来相互连接的土地具有了可以单独利用的特定性。③民法上的土地不仅仅是指地表,还包括该地表上下的一定范围的空间。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不再限于地表,地表上方的一定范围的空间和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地下,亦成为土地的可以控制和利用的部分。④民法上的土地还应当包括土地的组成部分。“地产(土地)的组成部分和地产(土地)具有同样的法律命运。”
根据《土地管理法》,将我国的土地分为三大类:①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②建设用地,即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③未利用地,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2、什么是农用地?
一般认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3、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4、什么是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5、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城乡住宅、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特殊用地等。
1.6、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的基本概念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消费者若购买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无法拿到房产证,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1.7、什么是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主体的特定性;②交易的禁止性;③权属的稳定性;④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①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③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有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其中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从操作登记上,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等。
1.8、什么是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1.9、什么是土地的流转?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简单地讲,土地流转就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现象。
1.1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不转移对使用权发生权利变更的前提下,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1.11、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1.12、什么是土地的征用?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
1.13、什么是土地的征收?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1.14、什么是土地的划拨?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土地的基本概念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1.15、什么是土地的出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1.16、什么是土地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的行为。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别是:
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