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改革开放初期的鄞县一样,浙江其他一些地区的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也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开始逐步地得以孕育。浙江省各级文化工作者从实际出发,开始探索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框架下文化发展的新方式,大力发展文化“三产”,“以文助文”、“多业助文”,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比如,1986年,杭州市属六个艺术表演团体开始施行“承包责任制”,或与企事业挂钩,结成互利互惠的文化经济联合体,或自开“以文补文”渠道。
杭州杂技团一队、二队、金鱼魔术团、青春宝飞车走壁队就与企业挂钩,建立了文化经济联合体;1987年,杭州话剧团与省财政厅、浙江省电视台联合拍摄了电视剧、杭州歌舞团也与“国旅”浙江分社合作,在“杭州饭店”定点演出,杭州越剧团也与杭州电视台联合承办“越剧新姐妹”的评选活动等。对文化发展新方式的这些探索,为后来杭州先于全国提出“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与此同时,这些尝试性实践也培育了杭州文艺工作者的市场意识,并初步地培养了一批文化经营人才。1987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正式认可营业性舞会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此为契机,杭州文化市场开始进入迅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同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决定》,正式提出以产业化为方向,加快发展包括文化生产和服务在内的第三产业。在这一背景下,浙江区域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在市场化的压力之下,发展“文化三产”,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进一步成为浙江文化事业单位的一种共识和行为。据统计,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浙江文化系统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机构数分别为342个、369个、358个、1035个,补文活动开展率分别为58.0%、55.0%、54.5%、43.6%,纯收入分别为1792万元、2559万元、3033万元、4099万元,用于补助文化事业经费分别为1633万元、2221万元、2541万元、3433万元。1996年全省文化系统的补交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47.56%。“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为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分流富余人员创造了条件;培养造就了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为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文化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走上产业化道路积累了经验。
与此同时,随着浙江区域市场的进一步孕育,浙江各地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以及音像制品市场、演出市场等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比如,1989年,杭州城区经审批陆续开放的舞厅有28家,1996年发展到110家;1988年,杭州市尚无一家“卡拉OK 厅”,但到1996年,杭州市已有“卡拉OK 厅”102家。录像放映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于杭城,至1990年,杭州市放映厅已达106家。浙江省另一个副省级城市宁波的文化市场发展,也十分迅猛。1981年宁波市工人文化宫开始从事电影、录像放映等经营活动;进入80年代中后期,文化经营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广泛,内容和范围也日益扩大,宁波市现代文化市场逐步得以孕育和发展。从1984年3月第一家歌舞厅开办开始,至1989年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成立时,宁波市共有歌舞厅51家、录像放映单位72家、书刊销售点111家、游艺场15家,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气候。此后,宁波文化市场进一步呈加速发展态势。至199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8148家。从市场构成看,娱乐市场有3493家(占42.9%),音像市场有2335家(占28.7%),书报刊市场有1513家(占18.5%),演出市场有198家(占2.4%),文物市场有160家(占2.0%),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有343家(占4.2%),美术品经营单位有25家(占0.3%),艺术培训单位有23家(占0.3%),其他经营项目有58家(占0.7%)。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宁波全市娱乐、音像、演出、书报刊四大市场经营单位的固定资产值达11.9亿元,主营项目的营业收入3.1亿元,上缴税费和支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1.04多亿元,文化市场直接从业人员约在8万人左右,其中相对固定的有2.5万多人。各类场所日接纳消费人次达20万以上。
不仅在省会城市杭州和副省级城市宁波,而且在浙江省的其他市、地、县,文化市场也日渐繁荣。在这一方面,宁波市的鄞县(现鄞州区)同样具有典型性。1995年,全县已有文化经营单位688家,其中录像制品发行站2个,家庭录像片租点70个,营业性录像放映队39个,有声盒式磁带销售点71个,书报刊店、摊81个,卡拉OK厅16个,电子游戏机室178家,桌(台)球135家,农村舞厅52个,录像厅12个,游戏宫1个,碰碰车10台,经营性剧场19个,书场2个。全县有文广企业40家,全年销售额5000万元,利润350万元。
《1992-1996浙江社会发展状况》一书的“文化”部分,虽然未提供相关的具体数据,但用了“初步繁荣”这一断语来描述当时浙江全省文化市场的孕育和发展状况。根据“文化”部分的表述,当时“省、市、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均健全了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编委正式批准的文化稽查队,现有管理和稽查人员543人,监督检查人员4000余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力量得到明显加强。”这就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浙江全省文化市场的繁荣程度。
正是在浙江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已经有了一定发展的背景下,1996年12月出台的《浙江省文化发展规划(1996-2010年)》,虽然还未明确地以专门部分的形式,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文化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之重要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已经在“旅游文化产业”名下包含了“文化产业”的门类。
《规划》提出,“要与国内外大型经贸、技术、文化活动有机结合,形成一个比较发达的包括娱乐业、旅游餐饮业、商务业、会务展示业、旅游交通业、旅游商品业等方面的大旅游产业格局。使文化成为旅游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生长点。”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娱乐业”和“会务展示业”。在2000年出台的《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中,这两者都明确地被归入浙江省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门类”之中。显然,在1999年省委正式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大省”战略之前,浙江文化产业实际上已经在一种“旧瓶装新酒”的方式中得以自发的发展。
也是由于在1999年以前还未明确地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文化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之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浙江省也没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对完整的统计数据。2000年,即省委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大省”战略的第二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上一年、也是全省历年以来第一份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统计资料。据测算,1999年浙江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4.0%,按中文化口径统计总产值已达314.77亿元。1999年全省广播电视经营收入20亿元,居全国第2位(上海21亿元);出版系统总资产26.8亿元,居全国第9位,净资产14.5亿元,居全国第6位,销售收入居全国第7位,利润1.9亿元,综合指数居全国第11位;娱乐业固定资产总值26.36亿元,经营收入10.3亿元,利润3.47亿元,税收1.59亿元,综合指数居全国第5位。1999年底,全省有各类文化体育经营单位4.5万余家。另据统计,1998年全省共有电影发行放映从业人员9883人,其中电影发行放映公司1868人,电影院3954人,影剧院982人,其中电影发行放映公司1868人,电影院3954人,影剧院982人,开放礼堂俱乐部347人,放映队2382人;其中县以上电影单位从业人员5049人。从全省电影机构数看,全省共有电影机构2807个,其中电影发行放映公司85个,电影院672个,影剧院62个,开放礼堂俱乐部41个,对内电影俱乐部139个,放映队1808个。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总效益连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居全国第2位)。与此同时,1999年以前,随着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浙江区域民营文体用品以及民营文化设备制造业、民营文化休闲娱乐服务等,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可以说,上述数据大体上反映了1999年以前浙江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
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一阶段浙江文化产业发展的“自发性”特征,也相当明显:
其一,在1999年以前的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中,发展文化产业还未被上升到“自觉”的高度。诚然,在《浙江省文化发展规划(1996-2010年)》中,已经有2处出现了有关“文化产业”的表述:一是在“浙江跨世纪文化发展总目标”中,提出,要“建成一个全民文化素质良好,文化体制富有活力,文化资源充分利用,文化产业结构合理,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文化事业兴旺发达的省份”;二是在《规划》的第三部分“城乡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之第二方面,即,“加强城市文化的导向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中,提出,省辖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市“要进一步加快城市的文化建设,构建各具特色的当代城市文化,逐步形成文化设施比较完善、文化市场比较健康、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特色明显、辐射能力强的区域文化中心”。但在这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第一个、也是1999年以前唯一的浙江省省级文化发展规划中,无论在文化发展的“具体目标”,还是在文化发展的“基本任务”中,“发展文化产业”都没有以单独表述的形式出现,未有通盘、整体的布局,更未被上升到全省文化发展战略的高度而予以定位。《规划》中有关“文化产业”的零星表述,只能被视为对现实中浙江省文化产业自发发展的一种自发反映。这也表明,大包大揽的“文化事业”发展模式还未从根本上得以突破,文化产业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文化领域母胎中脱离出来,仍然在旧的外壳中孕育,也还未受到省委、省政府的正式承认和充分的重视。
其二,如前文所述,1999年以前,浙江省还未在理论和实践上明确地把文化产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区分开来,更未采取分类指导、分类发展的原则。
诚然,19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2年以来,“补文助文”等在市场化压力下开展“生产自救”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使一些经营性国有文化单位面向市场、走产业化的道路。但是,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文化部门都推向市场,也妨碍了一些公益性文化部门公共文化职责的履行。同时,在传统文化体制未从根本上受到触动、尤其是国有文化单位产权还未明晰的背景下,“以文补文”的做法,也导致了一些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正如时任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的连晓鸣所说,“一些以文补文单位打国营牌子,占用国家房子和资金,在不付房租和利息的情况下,由于经营人才缺乏等原因,经济效益不明显,致使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增值。就省级文化系统而言,1996年,近百家多种经营单位场地2123平方米,资金740万元(大部分为注册资本),从业人员277名,其中主办单位人员117人,占总数的42%,但所创造的利润,盈亏相抵后亏损44万元,而部分亏损企业承包人却‘手拿大哥大,脚踩桑塔纳’,显得非常阔气,这种情况是侵占国有资产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