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保三联(挂)”政策
从1999年开始,为了支持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加快浙江省城市化进程,实行了“三保三联(挂)”补助政策。经济发展较快的杭州、温州、绍兴、嘉兴、湖州、台州6市在“两保两联”的基础上,增加“一保一联”:即保所辖县(市)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联城市建设补助(含市管经费),联系比例为全市范围内增收上缴省20%部分的25%,一定四年。经济发展较慢的衢州、舟山、丽水、金华4市在实行“两保两挂”的基础上,增加“一保一挂”:即保所辖县(市)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挂城市建设补助(含市管经费),挂钩比例为全市范围内增收上缴省20%部分的25%,一定四年。从2000年底开始,考虑到舟山、衢州两市的挂钩力度不够,决定再增加与全地区地方收入增量2.5%挂钩的补助,政策截止期亦为2002年。
2.“两保两挂”、“两保一挂”与时俱进的调整
2003年,浙江省对多种转移支付方式进行了归并,并加以完善。其一,将原“两保两挂”、“两保两挂”财源建设技改贴息补助、“三保三挂”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合并为“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挂”的30个市县。“两保两挂”政策也改为:“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省补助也相应增长,其中,2003年增幅为0.5%,2004年增幅为0.4%,2005年增幅为0.3%。补助基数为以原“两保两挂”财政政策计算的2002年补助数,剔除财力性专项增列的补助数。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包括城市化和技改补助)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对丽水、衢州、舟山、金华4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6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用于发展奖励为8%,个人奖励为2%。
其二,将原“两保两联”技改补助和奖励、“亿元县上台阶”奖励、“三保三联”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合并为“两保一挂”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联”的33个市县。“两保一挂”指的是“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为: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包括城市化和技改补助)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6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额(环比)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5%部分用于发展资金,0.5%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7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从总体上看,实行“两保两挂”等财政政策,使每个市、县都获得了不少利益,由于各个市、县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所获取的利益也不同。原收入基数小,补助基数大的县获益较多;原收入基数大,补助基数较小的县获益较少,特别是原收入基数较大,补助基数较小,且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增量按比例定比上缴的县获益降得较快,有几个县已由过去的补贴县变成了上缴县。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政策的边际效益都呈下降趋势。当然,这不是政策本身有什么大的问题,任何一个政策都有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
财政工作不仅要把立足点放在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困难上,更要放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上,财政工作还要立足于促进经济发达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两保两挂”等政策必须继续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的政策融合了上下级政府的目标,使政策设计的初衷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过,随着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两保两挂”等政策的具体内容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旧瓶子很好用,要继续用下去,但是旧瓶子应该装新酒,保质期过了的酒应该及时丢弃。
关于“保”,自1995年实施政策以来,“两保”中的一“保”一直没有变化,即“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今后应当继续坚持当年财政收支的平衡,但是财政收支应该包括预算外、甚至制度外的财政收支,因为它们本来就属于政府收支。另一“保”的内容一直在变化。1995年起是指“完成上交中央‘两税’任务”,1998年起改为“完成省下达的消化历年累计赤字任务”,2003年起又改为“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这种提法过于笼统,而过于笼统的提法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所以等于失去了效力。建议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每个市、县(市)是否很好地完成了“政府职责任务”加以确定。指标体系不应该复杂,最好提炼几个现阶段政府最重要的职责,这也是转移支付的目标,比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收入结构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单独制定的转移支付政策比如优化收入结构奖励政策可以归并到“两保两(一)挂”政策体系中。
对于“挂”,可以对比例、补助基数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调整基数时,可以考虑引进因素法,考虑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考虑山区面积、资源贫富、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使基数尽可能合理。要根据各地发展的情况及时调整比例,比如永嘉县、青田县,经过两轮政策实施,经济和财政发展很快,情况已今非昔比。
(四)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
2008年,浙江省开始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省财力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浙江省境内八大水系(即:钱塘江、曹娥江、甬江、苕溪江、椒江、鳌江、瓯江、运河)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及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共45个市、县(市)(不包含宁波地区)。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来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也就是说,依旧贯彻“省管县”原则。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依据“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的原则,围绕水体、大气、森林等生态环保基本要素设计制度。充分利用已经全面建立的环境监测装置,设置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两大类因素相关指标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结合污染减排工作有关措施,运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计算和分配各地的转移支付金额。生态功能保护类指标共两类,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30%,大中型水库面积占20%;环境质量改善类指标共两类,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占30%,大气环境质量占20%。对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设立警戒指标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奖励补助”,对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扣罚补助”,以此来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并从体制层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根据上述因素法和系数法计算并汇总后得出的各市、县(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还必须结合各市、县(市)的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实行分档兑现补助额,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即24个欠发达市、县和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27个市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1;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3个发达市和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县等3个经济强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3;其余的12个县(市)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7。
运用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近年来已逐渐达成共识。但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众说纷纭,实践层面上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
浙江省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全国是首创,它标志着浙江省对生态补偿迈出了主动的、探索性的步伐,基本解决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难题。
从理论上说,生态补偿的难点在于解决外部性问题。浙江省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受到了更多的制约,成本大于收益;而中下游地区因此得到了更多的好处,却不用承担相应的成本,收益大于成本。理论界也曾经提出过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但是,在不重新设计和调整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要上、中、下游两级政府协商来实施生态补偿,是不现实的,即使能够坐下来谈判成本也是巨大的。而由省级财政出面进行谈判(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从省级财政收入“增量”中筹措),不仅解决了成本问题,也维护了现行体制下各方面的既得利益和积极性。通过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生态功能区得到了相应的经济回报,弥补了正外部性外溢的损失。同时,这些功能区在发展中会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因为“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
三、“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延伸:“强县扩权”
“省管县”财政体制和“省管县”体制是不同的,前者仅就地方财政体制安排而言,而后者实际上是行政区划的变动,其实是地方政府权力的再分配。
财政改革历来是经济改革的先头部队,财政“省管县”改革不仅仅是地方财政体制的完善,也是减少政府层级的有利探索。随着财政“省管县”的推进,行政“市管县”对财政体制的约束越来越明显,因此,浙江在一些社会管理事务上进行了“省管县”的试点,这就是“强县扩权”改革。
浙江省分别在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四次对经济强县进行了扩权。1992年,出台了对萧山、余杭、鄞县、慈溪等13个经济发展较快县(市)扩权的政策,内容主要是扩大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1997年,允许萧山、余杭试行部分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2002年,省委、省政府按照“能放都放”的总体原则,将313项原属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了17个县(市)和萧山、余杭、鄞州3个区。这313项权限涵盖了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几乎囊括了省、市两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方面。最近的一次是在2006年11月14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确定将义乌市作为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改革试点。除规划管理、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等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外,赋予义乌市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