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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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犯罪预防的基本理论(1)

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概念与可能性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目前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称犯罪预防是“割断或者削弱犯罪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体系”从系统论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社会大视野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防止、减少和根除犯罪的社会活动。从操作性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治本的办法”;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教授杰弗里认为,“犯罪预防就是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犯罪预防不再将报复、恐吓、监禁、矫正作为控制犯罪的模式,这些模式均是在犯罪发生之后采取措施,因而是无效的。”这是严格意义的犯罪预防。

笔者认为,犯罪预防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和在社会效果上避免或者减少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危害,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的活动。具体讲就是:

(1)犯罪预防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原因不清楚的话,就不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因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原因引起的。因此,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就要设法限制、消除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详见第二篇第三章)。

(2)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原因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里的“一系列”是说它是建立在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性的基础上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性质、多层次、多系统的综合体,其对策必须也是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一系列的措施。

(3)犯罪预防的目的是防止、遏制、减少犯罪和避免或者减少各种社会危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根治犯罪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方针的目的在于割断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样犯罪必然会被防止、遏制和减少,从而在社会效果上避免或者减少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危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就是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4)犯罪预防理论是建立在“犯罪是可以预防”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如果认为犯罪是不可知的,犯罪是“自由发展”不可控制的,那么犯罪预防就无从谈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可以被认识的,通过人们对事物的规律性的把握,就能够将认识上升为理论,从而再把正确的理论用于指导实践活动。犯罪现象也不例外,因而通过对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及其规律性的揭示、分析和把握,犯罪行为也是可以预防的,那种不可知论和彻底悲观主义的理论观点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二、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国内外众多的犯罪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规律的可知性。

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它有着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其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为我们认识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线索,这样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阻断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通过这个基本原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那么偶然性的犯罪是否也有规律呢?偶然性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给人以难以捉摸的感觉。但是偶然性犯罪的规律仍然是有迹可寻,是可以被认识的。因为偶然性是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相联系的,也有一个发展为犯罪的孕育过程,只不过短暂而已。只要我们正确掌握和运用量变引起质变这一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就能从偶然性中找到必然性。

(2)未来是可以预测的。很多事物都具有某种关联性,通过对现在有关因素的分析和把握,可以预测未来,防止犯罪。

(3)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将为预防犯罪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各个方面逐步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主要表现为:

“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连年显着增加,物价基本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区域发展协调增强。创新型国家建设进展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大提高。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成效显着。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实现。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十五’计划胜利完成,‘十一五’

规划进展顺利。

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和金融、财税、投资、价格、科技等领域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进出口总额大幅增加,实施‘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

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基层民主活力增强。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效明显。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社会建设全面展开。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就业规模日益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健全,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管理逐步完善,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速推进,裁减军队员额二十万任务顺利完成,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全面加强,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能力显着提高。

港澳工作和对台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保持繁荣稳定,与内地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两岸政党交流成功开启,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达到新水平。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进展。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各项外交工作积极开展,同各国的交流合作广泛加强,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取了良好国际环境。

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扎实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深入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武装卓有成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党内民主不断扩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干部教育培训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

以上这些成就的取得,不仅是中国人民的骄傲,而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必将为预防犯罪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

(4)国际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国每五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交流预防犯罪的经验和策略。国际刑警组织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各国司法部门、学术团体为预防犯罪更是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合作与交流。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

三、犯罪预防的意义

犯罪预防的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治理犯罪的对策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预防犯罪。在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我国总结出了一整套具有完整系统和内在联系的综合治理方针。

(2)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这就需要我们搞好犯罪预防,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光靠做思想工作不行,必要时也要使用一些法律手段。犯罪预防就是我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手段之一。

(3)搞好犯罪预防能够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是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精神上和身体上所造成的损害,已大大超过了战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4)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生活,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感,而且还会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因此,犯罪预防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5)搞好犯罪预防,能够从实际效果上防止“跃跃欲试者”步入犯罪的深渊,从而避免给这些“潜在”的拟犯罪人及其家庭和亲人带来不幸。

(6)搞好犯罪预防,能够净化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7)搞好犯罪预防,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首先,小康社会的建设要求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惩治和预防犯罪行为。

第二节 犯罪预防体系概述

一、犯罪预防体系的概念

犯罪预防体系是指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和手段以犯罪预防为共同目标而有机联系、协调运作的体系。犯罪预防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整体性。即把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系统化,形成一个整体运用于实践;二是层次性。体系的层次反映出体系内的主从关系和协作配合关系;三是综合性。体系是各种力量和手段的综合体;四是动态性。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仍然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因此犯罪预防体系呈现出稳定性基础上的动态性。

总之,犯罪预防体系实质上就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以群众预防、专业预防和技术预防相结合为主要内容,溶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实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制度,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进行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等活动,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犯罪预防体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构建不同的犯罪预防体系。下面从两个方面即宏观犯罪预防和微观犯罪预防入手将两者结合,以探讨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

第一,宏观犯罪预防。宏观犯罪预防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等。它可以针对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给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社会预防。社会预防是指通过调整与完善社会结构,使社会健康与和谐发展,从而达到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的社会活动。

犯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社会自身的矛盾与弊端造成的,这就需要社会自我调整与完善,不断完善的社会加上不断完善的人便是犯罪预防最为理想的条件。社会预防犯罪必须在各级党、政领导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有序地进行,方能收到实效。紧紧围绕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所要求的“打、防、教、管、建、改”的工作范围,将各级领导的责任与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挂钩,明确责任,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态势。

心理预防。心理预防是指对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活动并抑制和消除正在形成过程中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不是与生俱来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犯罪行为,也可以在良好的教育引导下走上正确的道路,而决定犯罪心理变化方向的,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此,进行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首先从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入手。

治安预防。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这是第三道防线。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但还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可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犯罪。总之,筑起治安预防这道防线,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预防。它是指国家通过各级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刑罚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表现为通过惩罚罪犯,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通过刑法公布、法制宣传、典型案例教育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来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

特殊预防表现为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过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犯罪人的生命权利使之不能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愿重新犯罪等。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但是这种事后预防又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