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由自然人变成具有法律意识人的过程。具体讲,就是指个体把国家法律这一体现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变成自己所理解和接受并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大显神通而内化为个人心理品质的过程。法律社会化的结果,使个体不仅学习掌握了法律知识、形成了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按照法律规范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所处国家和社会生活环境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要遵守刑法规范。法律社会化与道德社会化有相同之处,但也有根本区别:个体若道德社会化出现缺陷,行为违反道德标准,就会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指责;而若是法律社会化出现缺陷,行为违反法律规范,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若违反的是刑法规范,则就要受到刑罚惩罚。因此,法律意识实际上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主流意识,是社会有序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当然也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和阶级利益的意志反映。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是社会法律现象在个体头脑中的反映。有学者认为,个体法律意识的功能结构可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亚结构:一是作为认识功能的法律知识,它是个体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作为评价功能的对法律的态度,它是影响个体实施合法或违法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三是作为调节功能的守法行为素养,这实质上是个体的一种抗诱惑能力、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其完善与否,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也是防止违法犯罪的重要关口。因此,犯罪就是对这种主流意识即法律意识的极端蔑视行为,而刑罚则是保障和维护法律意识的法律武器。
(2)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机制
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实际上也是个体形成各种社会态度的过程。个体从自然人变成为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渐对周围世界形成了种种态度,有了一套固定的看法,当态度一旦形成,便成为人格的一部分,影响个体行为,使个体的行为发生倾向性的作用。如果个体形成了正确的社会态度,就会促使个体与周围世界取得平衡和协调发展;反之,如果个体形成了错误的社会态度,则会阻碍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应,使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紧张。
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机制表现为:社会意识首先作用于个体,使个体经过模仿、服从、同化、内化等过程,将社会意识转变为个体意识,使个体形成某种社会态度和人格特征;然后,当个体形成了某种社会态度,他(她)就会以相应的态度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事物,吸收或者拒绝外界的影响,又形成新的态度或者改变已有的态度。当然,态度的形成过程不同于一般的认知活动,因为它不仅具有情感和意志等因素,而且比较持久和稳定,是个体人格特征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实,家庭、学校、社会阶层、社会文化等影响,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而实现的。正是通过人际交往,社会规范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传播。
詹森(Johnson R.E.)在分析少年犯罪问题时,曾用下图说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等社会环境因素在犯罪少年人格发展中的作用。从图2.1中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与爱,与子女对父母的安全依恋以及子女的勤奋好学有关。依恋父母的孩子,入学后也依恋学校。他们很少与不良少年往来。相反,自幼得不到父母关爱而不能形成安全依恋的孩子,入学后也不会以学校为依恋对象,而要受家庭以外同辈的较多影响,与不良少年来往频繁,逐渐形成反道德价值观,形成人格缺陷,最终有可能酿成犯罪行为。
2.人格缺陷的实质与内容
前有所述,犯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这是人格主观过程(自由心决过程)与客观过程的统一,这种主观过程与客观过程交相作用的结果产生了人格,而人格结构要素内容的更新又与人的各种需求密切相关,因此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或心理需要等,有的人在追求不同需要的满足过程中,采用了社会不认可的方式和手段,其结果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合法权益)。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方式、手段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有意要为之,这说明行为人是有意蔑视或者漠视、轻视法律秩序,有意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这可能产生故意犯罪。行为人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决定,以及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基于其反社会人格或者人格缺陷。因此,在需要基础上形成的缺陷人格应当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刑法就是通过强制手段培养社会成员的健全人格,使之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相协调的社会态度,养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习惯,形成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又要顾及社会和他人需要的社会意识等。
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有哪些表现?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李斯特认为,“个人因素同样是主要的诱因,即使在微小的外界因素的诱发下,根植于犯罪人个性之中的特有的本性促使其犯罪。粗鲁、残忍、狂热、轻率、懒惰、酗酒、性堕落等逐渐导致行为人心理变态。”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在上述不良人格特征的支配下进行的。有学者认为,犯罪的根源是人固有的攻击、自私、纵欲、逆反、嫉妒等五方面的人性劣根性。上述不良人格特征固然可能导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生成,但人格缺陷之所以成为犯罪的原因,还在于行为人所持有的对社会规范的漠视态度。
(1)人格缺陷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犯罪人的人格缺陷主要是法律社会化缺陷,具体表现为:没有接受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认识水平偏低,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对法律持轻蔑态度,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尊重与遵守法律;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轻率地作出决定,不进行法律咨询,以致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缺乏守法行为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贪图利益,随意行事;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如拒绝赡养老人、拒交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法律意识不健全,划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理解与执行法律规范时发生困难,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例如刑事案件的私了、因债务纠纷扣留人质等。
笔者认为,上述认识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认为犯罪人的人格缺陷主要是法律社会化缺陷),但是,该观点看到的只是表面现象,因而所罗列的表现形式并不全面,甚至不完全具有代表性(如认为犯罪人的认识水平偏低、是非不分等)。其实,从刑法学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犯罪人人格缺陷的实质表现是对社会规范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正是因为有了上述态度,在合适的外在客观条件的作用下这些态度的内容才会通过犯罪行为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表现出来,进而最终通过外在行为体现出来。事实上,人格缺陷的实质表现在涉及犯罪问题上就是犯罪意识和主观罪过的重要内容,或者更明确地说,人格缺陷促使了犯罪意识和主观罪过的生成,主观罪过的外化又推动了犯罪行为的生成。因此,人格缺陷是生成犯罪行为的最深层次原因。同时,人格缺陷中的上述态度又是通过犯罪行为、主观罪过、犯罪意识等认定和证明的。可见,人格缺陷、犯罪意识、主观罪过三者之间虽然具有不同的内涵,处于犯罪心理的不同层次和水平,但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印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亦是支配与被支配、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它们之间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正因为如此,行为与行为人之间本来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人格态度支配行为,反过来,行为也表征了人格。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极端的客观主义或者极端的主观主义都是错误的。
刑法学特别关注一个人的态度。一个人的态度即是一个人的价值观的体现和反映,也是一个人心理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础。一个人的态度使某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心理学词典》的解释:“态度通常是指个体对于各种事物和现象(社会的和非社会的)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和习惯化的心理反应。态度是一种无法直接观察的内在心理过程,而只能间接地从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和行为反应中去推断。”《现代汉语词典》对态度的解释有两层含义:其一,指人的举止神情,如态度大方;其二,指对于事物的看法和采取的行动,如工作态度、态度端正、态度坚决等。所谓态度,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具体看法及其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倾向。从态度构成因素上看,态度包含了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要素和行为倾向要素,是一个人的人格状态的反映。换句话说,一个人的态度如果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个人人格结构形式的质量。
态度这种心理倾向使人们对客观事物或者面临行为选择时,有明显的偏向,并进一步影响到对行为表象的有意注意和对行为的意志努力程度。因此,态度对于行为有直接的影响。态度不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都可能有差异。正因为如此,反映人格结构质量的态度,常常是行为的基础;反过来,我们也总是从一个人的行为中去认识和推断其态度。
(2)人格缺陷的主要内容
从刑法学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人格缺陷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的敌视、蔑视或者轻视、漠视的态度。这些态度既是产生主观罪过的心理基础,也是主观罪过不同程度的表现形式。其中,敌视和蔑视态度主要是犯罪故意的心理基础,而轻视和漠视态度则主要是犯罪过失的心理基础。
①对社会的敌视态度。
从词义上讲,敌视就是当作敌人看待的意思,相当于仇视。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即是指行为人有意仇视社会,与社会为敌的意思。这种态度是反社会人格中程度最严重、意识最清楚、意志最坚决、情感倾向最明显的心理活动。说它程度最严重,是因为这种态度与社会的法律意识完全背道而驰,是与社会要求针锋相对的,这种态度极易演变成犯罪意识和罪过心理,促使个体实施犯罪行为;说它意识最清楚,是因为这种态度的形成往往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与社会对立和冲突的结果,个体对这种态度是能够明确知道的;说它意志最坚决,是因为这种态度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个体长期通过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说它情感倾向最明显,是因为这种态度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与社会规范相对立的情绪色彩,这种消极情绪体验直接指向社会事物,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深个体的反社会意识,增强向犯罪意识、罪过心理乃至犯罪行为转化的意志力。
按照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这是一个人人格结构中本我畸形发展或者原始本能长期得不到满足,导致个体与社会不断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又始终没有得到协调和缓解,个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不断积累,最终形成对立情绪和敌视态度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