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犯罪化”走向未来新型犯罪的一个发展变化的复杂动态过程;所谓犯罪形态是指在一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背景、环境条件和物质、精神生活条件下,以数量、类型、方式等作为表征并与犯罪主体的生理、心理结构以及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状态所构成的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基本形式。由于“形态”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的状态或表现形式”,因此犯罪形态也可简称为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此而言,犯罪形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非动态的过程,但是实际上正是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才产生了这种形态的形式或外观。也就是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要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等条件的发展而发展并改变自己的存在状态。所以,犯罪形态是某一类型的犯罪在其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里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构造、外形特征的“静态”形式。在确定犯罪形态时不是将其与某一时间“点”相对应而是要与某一时间“段”相对应,因为犯罪的表现形态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呈现出来的却是一种随社会变迁而渐变的过程。
二、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
1.犯罪形态的一般发展变化
犯罪的变化既有其内在本质的变化,又有外在形态的变化。但二者的变化程度不可等量齐观:犯罪本质的变化是缓慢的,其内核从古至今并无大变,它永远是以原始的非理性冲动为其内生机制的;而犯罪表现形式的变化则是比较显着的,作为它的运动过程中表现形式的犯罪形态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演化、嬗变,改变其具体存在形式、状态、类型,并因时空范围的转换而更新其具体内涵。所以,犯罪形态的变化是一个多维度、立体式演进过程,既包括纵向演进,又包括横向分化,而这一动态过程中则始终伴生着犯罪形态的变迁。
(1)犯罪形态的纵向演化。从原始社会的犯罪——基于生命欲求本能的冲动性犯罪,到奴隶社会的犯罪——生存欲求型犯罪向追求享受型犯罪的过渡,到封建社会的犯罪——日趋成熟的理性犯罪,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犯罪的多元化时代。犯罪与人类文明的进程是同步的,犯罪形态随着时空的推进而不断演绎变化。而文明程度的向前推进,不仅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手段,而且新的物质成果不断激发起人类新的欲望,在增强进取心的同时也推进了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
现代生产的不断发展不断生产出现代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现代犯罪往往借助于现代新的技术手段、现代的产品和工具(如计算机与网络、现代通讯运输工具、现代武器等)而不断生产出新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网络犯罪也会产生犯罪形态变迁的情况:
①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在此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如受网上“黄毒”的影响去实施强奸。
②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在此类犯罪中,网络起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类犯罪。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进账、洗钱,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销赃,通过网络诈骗、强奸女网友的犯罪等。
③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此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互联网攻入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在其内部设置“逻辑炸弹”,以破坏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来敲诈勒索等。
④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此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如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损坏计算机等妨害业务,非法制作和毁弃计算机记录等。
犯罪内涵上,随着社会的进步,作为其成果的社会文明成果与物质财富不断涌现,但人们对于财富的集中或分化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而这些都不断诱发新的犯罪形态产生。例如,同样是盗窃犯罪,过去与现在的形态并不相同,存在着犯罪形态变迁的现象,其表现是:在没有汽车以前,根本无所谓汽车盗窃罪,而在汽车产生以后,汽车盗窃犯罪就作为一类新的犯罪品种产生了。波兰着名的犯罪学家霍维斯特1988年应我国公安部邀请来华讲学期间,曾含蓄地举例说:有了汽车不一定出现汽车偷盗者,但如果没有汽车,自然就根本无所谓汽车偷盗罪。(2)犯罪形态的横向分化。根据现代系统功能论者卢曼的“社会进化”观点,进化是系统在与其环境的联系中不断分化的过程,这种不断分化允许系统与其环境之间更具弹性关系,其结果是增加了系统的适应度。犯罪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过程或部分,它的形态进化也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无论在哪个历史横断面上,犯罪形态总是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尤其到了现代社会,犯罪更是呈现出其多元分化的趋势。
犯罪形态的分化是随时空的转移,由于环境条件不同而造成的。早在《晏子春秋》中就有“橘生淮南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的记述,形象地指明了同样是橘树,生于淮南结出的是甜橘,移至淮北长出的却是变了性的苦枳,自然环境在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而致使犯罪形态变迁现象产生的环境因素是多维的,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还包括人文环境。
国内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与文化习俗,使得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涉及毒品的案件,南方地区湿、热的气候条件适宜于毒品原料作物的生长,且南方地区的地理位置又临近东南亚这个世界性的制毒、贩毒中心,涉及毒品的案件多表现为种毒、制毒和较大批量的贩毒以及吸毒等,属“毒源”型犯罪。而北方地区的毒品大多是从南方流入的,吸毒和小批量的转手贩毒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地处福建闽南的厦、泉、漳金三角地区则以海洛因、可卡因、摇头丸、冰毒之类的入口毒品为主,致使因毒品种类不同,作案手段、吸毒人群等也大相径庭。又如,盗窃行为中涉及文物的案件,北方地区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古代文明积淀深厚,人文资源比较丰富,地上、地下的宝贵文物一直是犯罪分子垂涎的目标,盗掘古墓文物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
而文物到手后,却大多流向南方,倒卖文物案和非法携带文物出境案屡见不鲜,发生于七朝古都开封的“9.18”博物馆特大文物失窃案,犯罪分子的活动和公安人员的侦破都是循着从北向南的轨迹进行的。
再如,同样是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和西方犯罪的特征有着很大的不同。西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史几乎是直线式的,从来就没有受到过严厉的打击和有效的控制;我国政府则曾对其进行过毁灭性打击,但近年来又死灰复燃。西方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既有恶棍盗贼,也有白领首脑,层次丰富;我国有组织犯罪成员则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
释放人员。西方有组织犯罪已具有相当完备的形式;我国有组织犯罪目前虽尚处于雏形阶段,但有快速发展的趋势。与西方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有所区别的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更加凶残、野蛮,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政治渗透程度尚不能与西方有组织犯罪相比较,但其危害已不容忽视。近年来职务犯罪中的群体性腐败“窝案”,特别是打击黑保护伞专项斗争中所暴露的个别典型案件表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是,一些黑社会组织已不仅停留于寻找政治保护伞,而且某些政界要员中的腐败分子事实上已堕落为黑社会势力的重要成员。我国有组织犯罪中的情节恶劣者暴露程度也比西方要严重得多。
当然西方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而我国的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主要在本地、本省活动。
2.犯罪形态的现代发展变化
(1)犯罪的发展变化
犯罪形态处于不断演变、发展的状态之中,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根植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犯罪是一种古老的存在、一个古已有之的概念,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变化。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就此问题提出过“犯罪发展”的概念,指出犯罪发展研究“是以存在为前提,研究事物从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过程”。犯罪发展与犯罪原因既有联系,也有重大差别,犯罪原因研究“着眼从无到有,是一种回顾性的研究思路”。犯罪发展研究是犯罪学的一个学术前沿问题。回首犯罪学研究的历程,犯罪学学者一般视犯罪原因为学科研究的核心,犯罪原因研究回答的是“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犯罪自产生以来,便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大大小小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给我们提出了犯罪学中另外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犯罪产生之后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也就是说在明白了“为什么会犯罪”(即从无到有)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再去进一步回答“已产生的犯罪发生了什么变化”(即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等问题。如果说犯罪原因是犯罪学中的核心,那么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则是研究犯罪原因时必须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即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研究是整个犯罪学学科关于犯罪原因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事实上,不少学者在分析犯罪原因时,已自觉地考虑了这种不证自明的“犯罪发展”命题,但是很少考虑把“犯罪发展”问题明确地从犯罪原因研究中单独析出。如果从犯罪形态的新视角重新审视犯罪现象,将不仅有助于我们研究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形态发展变化历程,特别是有助于研究目前犯罪已呈现出现代化、组织化、国际化、高科技化、恐怖化、野蛮化等犯罪发展的最新形态,而且有助于我们站在犯罪发展的角度来展开对犯罪形态的现代变化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时代变迁与犯罪形态发展变化
纵观各个时期的犯罪现象,犯罪形态在呈现出历史承继性的同时,又由于社会环境的差异而表现出其与时代紧密相关的特性。如盗窃罪在海上交通运输发展之后随即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衍生出海盗的行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来只在一国境内发生的犯罪现象现在已大量地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随着科技的繁荣,罪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盗窃、诈骗、杀人、贪污等犯罪行为的例子已不胜枚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整个社会已进入急剧变革与加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不仅将逐步实现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完全转变,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的转变,而且人们还从封闭性的自然社会交往不便类型向开放性的信息社会交往便易类型转变,从墨守成规的思维方式向立体多元的思维方式转变等等。社会结构正在经历着一场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心理等各方面在内的整体性的突变。在此期间,一方面,社会的价值观念、生产与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促进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但另一方面,由于价值观念的冲突、社会控制弱化以及难度加大等复杂原因也导致一些类型的犯罪案件快速上升(如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等),并导致犯罪形态的急剧演变。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WTO,从长远看,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从近期看,有可能更多地表现为竞争和挑战,这种竞争和挑战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犯罪领域。加入WTO使我国深入融进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加快了我国的社会转型进程,进一步把经济和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文化、政治等领域推向国际大舞台。经济全球化使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使市民社会作为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另一极开始形成市场主体的主体、民主和自由意识增强;使地球时空距离相对缩小,国家的相互影响大大增强,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
经济全球化的这些影响必然对犯罪形态的变化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为:
(1)犯罪趋同现象日益明显。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国际交往关系的日益密切,犯罪趋同现象突出表现在:一是犯罪量和犯罪率上升。尽管各国国情、犯罪预防策略和方式各不相同,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却不断上升。二是犯罪形态质的变化。
如在犯罪类型上,由于国际间社会交往频率加快,除传统犯罪表现形式外,恐怖主义犯罪、电脑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国际贩毒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层出不穷;在犯罪手段上,犯罪的狡猾性、隐蔽性和智能化提高;在犯罪动机上,牟取高额经济利益的犯罪远远大于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实施的犯罪;在犯罪主体上,青少年犯罪和累犯犯罪增长势头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