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务管理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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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医疗管理制度(2)

(3)对急、危重患者要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抢救有困难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急诊科接诊的危重患者,如暂不宜搬动,则应在急诊室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如需立即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

2.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抢救制度

(1)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发生地震、水灾、风灾、塌方、交通事故、爆炸、传染病及各种中毒等自然或人为灾害中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事故。

(2)成立院抢救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长和急诊科主任担任。成员包括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负责人。抢救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人员、设图示、组织器械、调度车辆等有关事宜,指挥协调抢救工作。

(3)成立院急救小分队,队长由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队员包括骨科、脑外、普外、胸外、ICU、急诊科和内科中高年资医师及1~2名护士组成。现场急救指挥由队长负责。

(4)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并通知有关科室抢救队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5)院内重大抢救。病房由科主任负责,急诊由急诊科主任负责,夜间及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负责,特殊情况由院抢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各有关科室须协作配合,一切从病情出发,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延误抢救。

(6)配合上级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

第七节 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与病理科合作举行“临床病理讨论会”。

(3)在举行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前,必须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会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12(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进行记录,可以全部或摘录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1)医院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由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缺陷,均应单独讨论。

3.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术前病例讨论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订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方案。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5.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病例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摘要记入病历。

第八节 医疗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配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核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2.手术室患者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患者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与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等情况。

(2)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患者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纱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3.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④查对姓名、年龄;⑤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5.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

6.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质量。

(3)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

7.放射(CT、介入)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姓名、院区、科别、病房。

8.针灸科及理疗科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16(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10.特检科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院区、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订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第九节 病历书写制度

1.一般要求

(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2.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电话号码、工作单位或住所、药物过敏史等应由患者本人或关系人或门诊病历出售人员填写完全。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影像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病种与前次不同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视同初诊病员,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

(3)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写明时间并由急诊室加盖急诊图章。

(4)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情况。

(5)门诊医师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员的转诊病历摘要,并与转入科室联系落实转诊事宜。

(6)请求他科会诊,应在病历上书写清楚请求会诊的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

(7)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8)进行各种特殊有创操作,或使用有较严重不良后果或贵重的药物,必须让患者知情,征得同意,并签字。

(9)医保、公费、特种病历按相关特殊要求执行。

3.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1)急诊病历书写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及时、准确,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体格检查部位既要全面仔细,又要重点突出,并及时记录。

大致包括:

①要有全身一般状况及生命体征的记录。

②心律不齐患者应至少听一分钟心率后再记录。

③疑脑部病变时,应有神志、呼吸、瞳孔、颈项反射等记录。

④心、肺、腹部情况及生命体征等,应写具体数据或内容,不能以“正常”代替。

⑤中毒患者要写明服毒时间、毒物名称及剂量、来院时间,以及神志、瞳孔、心、肺体征等。

⑥急腹症患者要记录腹痛时间、部位、性质、有无包块及腹膜刺激症等情况。

⑦女性患者要有月经史、婚育史、避孕情况等记录,必要时请妇产科会诊。

(3)急诊病历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

(4)留观患者如病情稳定,交接班时病程记录至少各记一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5)留观患者出院时必须在急诊病历上写明离院时病情,包括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写明医嘱,并交待注意事项。

(6)因抢救当时来不及记录者,必须认真及时追记。

(7)危重患者必须及时告知家属病情,并发出病危通知书。

(8)尚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书写的病历、处方、病假单一律要经带教医师复核签名,方为有效。签名要清楚,并签署全名。

4.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的住院病历由住院医师书写或审核签字。首次病程记录由主管医生(必须为执业医师)书写,实习医生不得代写。住院病历不可代替首次病程记录。

(2)住院病历或住院记录应在患者住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医师签名应用蓝黑笔,正楷书写,上级医师修改应标注日期并签名,同时保持原记录可辨认。病历书写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整洁、标点符号准确,简化字以“新华字典”1987年重排本为准。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或挖补。

(3)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录于病程记录内,疑难患者应力争在患者入院3日内明确诊断。

(4)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录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危重抢救患者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重患者每日记录,一般患者不超过3天记录一次,慢性患者不超过5天记录一次,术后患者要连续记录3天,病程记录由具有执业证书的医师负责记载或审核签字,主治、主任等上级医生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每月要给住院患者写阶段病程小结。

(5)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字。

(6)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前和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填写,上级医师须签字负责,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并发症,要向患者或其委托的家属交待清楚,并由患者或其委托的家属签字。必要时,可通知所在单位或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7)手术名称、术者、助手均填写全名,不得用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代替。手术记录,一般手术可委托第一助手书写,主刀者必须签字以示负责,重大或复杂手术应由主刀本人书写。

(8)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