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务管理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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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医疗管理制度(11)

(3)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4)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

(5)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的有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7)除患者或患者委托人外,其他人员如需对患者的病案进行查阅和复印,须经医务科同意(详见《医务科工作指南》中相关章节)。

(8)艾滋病相关的告知,由专人通过专用文本进行告知并根据项目需要作对应签名。

(9)其他应当实行保护性措施的由医务科决定。

第四十一节 进修与进修医生管理制度

1.外出进修管理制度

(1)外出进修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有为医院工作做贡献的思想。

(2)工作满5年的高年资住院医师、满3年主治医师(含相应职称)可外出进修。当年需参加晋升考试,出国考试及家庭有特殊情况者,如怀孕不考虑安排进修。

(3)科室负责人每年需将全年的进修计划上报医务科备案。

对方是否接受以正式公函为准。

(4)外出进修者须与人事科订立合同,学习后需为本院服务5年以上。

(5)进修1年者,可在离院前休息3天;返院后休息3天。进修半年者,离院前休息两天,返院后休息两天。进修前应到医务科、人事科办理离院手续同时安排好科内交接班。

(6)进修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参加脱产培训;不得以种种借口中途中止进修。中止进修者按医院人事科有关规定处理。

(7)进修期间要遵守对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纪行为,100对方来函反映,即终止进修,违纪者交医院纪委或行政处理,并按人事科所订合同给予相应处罚。

(8)进修者应按正常规定时间返院,若经领导批准提前结束进修,按违反医院进修合同规定处理。在进修医院取得的休假不得回本院享受。进修结束返院后,必须在1周内由科主任签署上班日期及持返程车票到医务科进行登记并办理报销手续。

(9)进修期间的奖金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10)进修结束返院后,要将对方所写的进修鉴定书交单位人事科存档。

(11)发生医疗事故、差错者,从定性之日算起,1年内不准外出进修;发生各种医疗纠纷未处理完毕者亦不派出进修。

2.来院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1)进修人员须积极参加我院政治学习和有关学术活动,处理好政治学习、业务理论与实践、服务与提高的关系。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努力完成进修任务。

(2)进修人员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科室考勤,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各科要按进修要求制订计划,指定专人带教,做到既带业务技术,又带思想作风。

(4)进修人员须服从管理,尊重上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指导,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5)进修人员须经所在科室科主任及急诊科主任技术考核和资格认定后方能参加门诊和急诊工作。

(6)进修医师病历书写要求与本院住院医师相同,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考核,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

(7)进修人员不得私自携带如病历、X线片、病理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我院有关资料出院,若有违反,追查当事人责任并作严肃处理。

(8)进修人员不许用患者名字为自己开药和做各项检查,一经发现,终止进修,并做严肃处理。如因服务态度或其他原因给我院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者,应承担一切后果,我院有权终止进修,进修费用不予退还。

(9)进修医师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报医务科备案。

(10)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外出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原单位说明事由,并由医务科批准。

(11)进修期间须遵守院规与劳动纪律,自觉抵制不良倾向,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不得擅自脱岗。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者报医务科批准。

(12)进修期间除急诊外,病假需由我院相关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全休半月以上者回原单位休息,病愈后是否继续学习视情况而定。

(13)进修专业及时间,按商定计划执行,中途不予更改。

(14)医务科定期召开进修人员座谈会,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15)进修人员住宿由总务科统一安排,住宿期间不允许换床位,不得在宿舍留客过夜。爱护公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终止进修。

(16)进修结束前二周应做好个人小结,各科室要实事求是地予以鉴定,并报医务科,医务科签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院。

(17)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的各项津贴,离院时由科主任出具证明,医务科审查,由原单位补助。

(18)进修期间或进修后,进修医师利用进修科室病例及资料撰写论文的,应确定至少一位本院医师为指导老师,该指导老师为论文的第一作者署名,进修医师可在其后署名。

第四十二节 病情、手术和创伤性诊疗、大额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制度

1.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1)患者入院或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时,医务人员应本着正确、真实、准确告知的原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及时解答疑问,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患者入院时,接待护士要告知患者住院须知、注意事项、应遵守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责任护士及护理职责。主管医师要告知患者目前病情、初步诊断、目前需进行的检查、治疗方案和方法、影响病情好转的因素和注意事项。

(3)治疗过程中,应按常规告知患者入院后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副作用、注意事项、病情变化情况等,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4)改变治疗方案时,应及时将更改的原因和依据告知患者,取得患者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上写明。

(5)创伤性诊断、治疗前,要将创伤性操作的名称、方式、目的、必要性、风险(并发症、意外损害后果)、风险的防范、操作医师、时间、需患者配合的注意事项等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同意书。

(6)特殊用药、大型检查、输血前,要将目的、指征、副作用、费103用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7)患者出院时,必须告知患者目前的健康状况、出院后注意事项、用药、饮食及复查时间等。

(8)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特殊状况下的患者,诊疗或住院时要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做好陪护与监护,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9)与患者的告知谈话,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态度和蔼,注意讲究告知的艺术和效果。

(10)要正确处理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关系,实施知情告知,要根据患者不同的心理素质和疾病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还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11)对患者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主管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检查等由主管医师和主治医师两级医师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如遇医疗纠纷告知谈话可请医务科人员共同参与(参见“医患沟通制度”)。

2.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1)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患者或家属(被授权)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作出的承诺或同意,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不能成为医务人员推卸应负责任的手段和凭据。

(2)诊疗活动中,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特殊检查或治疗及需要尸解时应执行签字同意制度。以下情况均应签署同意书:

①各种手术及麻醉;

②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③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需要进行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输血治疗等);

④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⑤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⑥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⑦其他需要得到患者(或相关人)认可的事项或需要回顾性证明的事项。

(3)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示要正确、真实、精确,字迹要工整,形式要合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适应证、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及不良后果)、防范措施、患者陈述、患者及相关人签名、日期时间、医生签名。

(4)签字同意的第一资格主体是患者本人,只有患者本人才有权处置自己的身体。同意书的签字视具体情况,可以由下列人员签署:

①患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由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②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注:近亲属首先是配偶,依次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堂亲、表亲)。

③手术过程中出现方案改变,在治疗允许的情况下,应由被委托人签字;

④抢救手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处置方案,由总值班、医务科或主管副院长批准签字同意。

(5)签字谈话必须由本院的主管医师进行,手术签字谈话由两级医师参加,危、重、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

第四十三节 医患沟通制度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

①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责任医师(组)、责任护士。

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病情。

③患者有权保存门诊病历,索取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各类检查报告(化验、特检、医学影像)、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等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④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各种化验、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医疗方案(治疗措施,如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包括一般性的插入性检查和治疗。治疗药物、手术、麻醉的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意外风险,必要的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⑤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医疗机构为其制订医疗方案;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自己所需支付的费用。

⑥患者对医疗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向负责医疗的医疗机构提出修正意见,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或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⑦患者家属有权提出尸检,并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2)患者的义务:

①患者有保持和恢复自身健康的义务,有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疾病的发生的义务②患者有如实向医疗机构告知病情的义务,有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种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要尊重医生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③患者有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有支付本人医疗所需费用的义务。

2.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1)医生的权利:

①有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必要时可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有权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有权参加相应的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④在执业活动中,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有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生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操作规范,执行和完善告知制度。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心尽职地为患者服务。关心、尊重患者,保守患者的隐私。

③努力钻研业务,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积极宣传医学预防、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沟通对象

医患沟通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或关系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全院医务人员必须与患者、家属,甚至关系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

4.医患沟通的理念

医患沟通的理念是沟通无限。沟通是医患之间的一种交流、一种默契;是双方心灵的互动,是认知、理论、情感的综合体现。因此,它不仅限于医者对患者的交代,也不是单方面的承诺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