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一般内容、技术合同的种类,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于1987年颁布过技术合同法,该法在合同法生效废止,但在内容上,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合同法对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并未作出重大变更。
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技术是为了解决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成为财产,从而成为交易的对象,不过,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表现为一定的思想或技能,与人的活动本身直接相关联,技术本身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可排他的占有性,技术思想或技能的传播本身也是无限制的,因此,作为技术交易之形式的技术合同与一般以有形财产为交易标的的合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技术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即无形的思想、技能等相关,其形态各不相同。如技术转让合同以转让现有的技术成果为标的,而技术开发合同以技术开发和创新为标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又以技术劳务的提供为标的,但其共同特点是均与无形的思想、技能、技术方案等相关联。
2.技术合同不仅受到民法债法的调整,而且受到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调整
技术合同首先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包括当事人双方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应遵循民法债法制度的规范。同,技术合同的标的毕竟与技术有关,因而又必须受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律制度等的规制。如关于技术成果取得的方法,技术成果的存在、适法的判断,技术成果的运用等。
3.技术合同一般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且双方债务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技术合同通常也是商业性交易的合同,商业性交易的合同必为有偿合同,至于其有偿的形式可以有多样,如合作开发技术的合同,其报偿的形式是共享技术成果,而委托开发技术的合同,其报偿形式可以是支付金钱作为报酬。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技术合同的成立,须由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324条对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作了提示性规定,这些条款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合同标的方面的条款
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和范围、要求等。所谓项目名称,是指合同项目的称谓,起到标识作用。如某某技术共同开发合同、某某专利转让合同等。合同的类型和主要内容的性质从项目名称中可以得到反映,项目名称也是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即当项目名称准确反映合同的类型和交易性质,可以据此直接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当然,如果项目名称使用不规范,或者合同内容较为复杂,无法用一个准确的名称来反映,另当别论。所谓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是指作为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标的的技术本身的名称、具体内容和范围、要求等。如为解决何种问题而需要开发何种技术、技术的范围、技术条件和参数等,是对合同标的本身的一个确切的描述。
(二)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较杂,但极其重要,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判断合同债务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等。特别应当说明的是关于履行合同的计划和进度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当加以明确,因为这能够反映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权利人可以据此判断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
履行合同的地域,是指合同实施的区域范围,如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区域(国家或地区),如果被许可人向约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产品,便构成违约。因此,合同履行的区域是某些技术合同的重要条款。
(三)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等及其支付方式
这是取得技术成果的权利一方的义务,即其取得的利益的对价。其形式可以有多种,在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中各不相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一般说来,报酬的形式系依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如技术转让合同的报酬,通常是价款,技术许可的对价通常称为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通常称为报酬或费用等,其名称一般不影响其报酬的性质。关于报酬的支付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仅仅是一项提示性的规定,不构成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违反技术合同行为约定的责任,其形式和适用条件也是多样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
(五)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包括风险负担、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背景资料的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等文件的制作,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法等。这部分内容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和交易的具体需要选择约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合同都会存在风险分担、技术资料的保密以及技术成果归属的确定等问题。如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不涉及风险负担问题、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问题和技术背景资料问题,技术许可合同一般也不涉及成果归属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是对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的约定,主要涉及诉讼和仲裁的选择,此外,在选择诉讼解决争议,还有管辖的选择等问题。这些内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补充。
(七)名词和术语解释
这是对合同中所用术语的进一步规定。技术合同可能涉及专业技术的一些专有名词和术语,如不加以解释,可能会造成误解或歧义的,合同应当加以解释。
技术合同的订立虽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该项自由必须合理地行使。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成果的权利化,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绝不是为了垄断技术或将技术束之高阁,否则,保护技术成果的权利,其效果将适得其反。因此,《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为无效。
三、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技术合同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在专利法等法律中已有涉及,合同法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问题的规定与这些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首先涉及的是这些权利本身的归属,即对技术成果的最终支配权的归属,其基本的确定依据就是该技术成果究竟为职务技术成果抑或为非职务技术成果。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技术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等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最终归属,应当依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加以确定。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第326条对此作了规定。而《合同法》第327条则对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即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二)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受奖权和优先受让权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权在该项技术成果的有关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并可以取得有关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接受其奖励。同,职务技术成果被使用或转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或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作为报酬。
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转让该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分为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下列共同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以新的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劳动为标的
技术开发是为了取得现在尚未有的技术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这些新技术必须经开发研究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取得。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约定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债务的合同,且其双方债务互为对价给付关系,如在委托开发技术的合同中,委托方以支付报酬为对价,获得开发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承诺,即为双方互相间承担对价给付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一方受托开发技术,对方支付报酬,故为有偿合同。依照《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似乎表明技术开发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实际上,这一规定仍然是一种任意性和提示性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警示当事人合理保留合同的证据,因为口头形式的合同,证据保存较困难,证明效力较低,而技术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标的金额,技术开发的过程又涉及比较复杂的关系,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宜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其合同仍应认为成立和有效。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开发的过程是一个为发现自然规律和运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创新活动,这种创新活动并不必然会取得完全的成功,即存在失败的可能性,这就是所谓的风险。如果开发者尽了自己的努力而最终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应当由双方共担风险。
二、委托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依照当事人双方在开发技术的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方参与开发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委托方委托开发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其基本特点是,委托方为开发方的技术研究开发提供资料和物质技术条件等,由开发方实施研究开发,其成果的归属按照合同的约定,委托方向开发方支付研究开发的经费和报酬。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委托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研究开发费用是技术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开发研究费用,开发费的支付数额可以按照约定采取按实支付的方法,也可采取包干的方法。研究开发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人员的科研补贴。上述费用和报酬应当按约定间支付。
2.按照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技术开发需要委托方协作的,委托方应当协作。如委托方应当向开发方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并完成其他协作事项。该项义务的履行是研究开发方顺利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保证,也是技术开发合同中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委托方违反该项义务,造成开发工作迟延、失败的,委托方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间接受研究开发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当研究开发方完成开发项目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进行技术、性能等诸方面的检验、鉴定后接收。这一项义务是委托方履行协作义务的体现,也是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所要求的。
委托方违反以上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①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应支付违约金。在研究开发方宣布解除合同后,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并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②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在研究开发方宣布解除合同后,委托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③委托方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委托方应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约定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并负责补足研究开发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研究开发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是指导研究开发方实施委托开发合同确定的预期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开发任务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因此,这一计划一旦制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研究开发方应当照此实施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