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与案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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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章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在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效力的自行消失。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助。本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及经济补偿的条件和补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从条文比较来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条文评析】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有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任意解除。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当事人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只能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进行。

(3)劳动合同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

(4)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得到对方的同意。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意的方式消灭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冲突,使劳动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应用提示】

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且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固定这一事实,防止将来双方对此发生不同看法而产生争议:

第一,要求提出动议方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第二,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实确认下来。

【案例释解】

1.单位同意职工考学后又反悔,职工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娄某于2002年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娄某向单位提出继续报考研究生的要求。经协商,某企业同意娄某报考研究生,并为娄某出具了同意其报考的证明。2006年1月,娄某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于5月收到了报考学校的复试通知。但此时单位刚好有一条新的生产线上马,急需技术人员,而娄某是所在单位的技术骨干。单位领导改变初衷,找娄某谈话,希望其放弃参加复试,继续留在单位参加新生产线的调试和生产。娄某认为机会难得,不愿意放弃继续求学的机会,要求单位领导履行当初的承诺。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娄某未经单位同意到报考学校参加了复试并被录取。但2006年7月,学校发函到当地人事局提档时,娄某所在单位拒绝提档。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履行承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允许学校提档。

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同时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和全社会都应当大力支持的行为。但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其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接受教育,就要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打算继续求学的,首先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就自己的报考问题和考取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自己仍然打算报考和继续求学,就要承担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这样几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身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免除了劳动者的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在娄某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和继续求学的要求时,娄某所在单位表示同意,并为其出具了证明,此举即是对娄某考取研究生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娄某所在单位要承担附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所附条件为娄某被所报考学校录取。

一旦此条件成就,娄某就享有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娄某所在单位就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娄某所在单位以新的生产线要上马,单位急需人才为由,拒绝娄某参加复试和学校提档的行为,违反了自己当初的承诺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娄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某企业应当履行其承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娄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允许学校提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娄某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较,本条是以劳动者享有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的,它明确了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劳动法的规定则是从劳动者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它强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本条设定了“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条件,以便于用人单位有时间安排人员替代辞职的劳动者,避免带来损失。

【条文评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条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亦即辞职权。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所以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的限制较少,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分非试用期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两种不同的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提出。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非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必须通知用人单位,而且必须做到:提前三十日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有必要的时间安排工作,避免因劳动者辞职给生产经营和正常工作带来影响。

保障劳动者有必要的时间交接工作、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在一般情况下(非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普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问题。

本条在保障劳动者择业权利的同时,不排除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如下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培训费用的计算和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只应赔偿因自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招工费、培训费、对生产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双方都对对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心理准备。

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书面形式的通知。因此《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须提前通知的,可以随时解除。但是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岗位工作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有些可能就是替代性很强的工作,如清洁工、接待员、门卫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不会有影响,但也有些是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不提前通知随时离职离岗,对用人单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但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应用提示】

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规定除了签订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劳动者跳槽的随意性将会更加难以控制。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有所准备,并且对于离职手续办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完善,避免由于劳动者的突然辞职而导致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