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与案例释解
49288600000022

第22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

③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没有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期间,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期间,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以及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活动期间,或者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此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果约定的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⑤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其所欠职工的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有所拖延。所谓足额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数额全部支付,不得部分支付,更不得不支付。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为此,本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针对现实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能够及时实现,本条对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中首次借鉴并引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②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④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需要讨论的是,支付令的运用表面上与“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原则有冲突,但是实际上仍然要坚持仲裁前置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当对方提出支付异议以后,双方仍然要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这样当事人仍然需要到有管辖权的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劳动报酬债权文书。劳动者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劳动者在支付令申请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②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和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并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③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劳动者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3)劳动者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规定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和《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的规定,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债务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依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

(1)支付令异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所有用人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只需要提出异议,而不需要任何的理由,就可以使支付令程序终结,案件仍然要转入劳动争议正常的仲裁、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分析,说支付令简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不是绝对的,甚至有可能会延长处理程序和时间,所以应当说通过引进支付令制度来简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程序、降低其维权成本可能只是立法者的一个良好愿望。

(2)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举报权。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违反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2)解除劳动合同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该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的,在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5)支付令申请权。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要求人民法院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2)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且劳动报酬数额确定,双方没有实质争议。

(3)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这里的“能够送达”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方式实际送达给用人单位。

(4)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支付令申请,应当发出支付令。

(5)支付令的终结。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依法生效,劳动者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案例释解】

1.劳动合同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2006年8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吕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施工共支付吕某等人劳动报酬8万元,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建这一工程项目过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07年6月,吕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万元。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时不能支付吕某等人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吕某等人订立的有关完成工程项目的合同即属于这种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报酬约定“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属于用人单位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与第三者发包单位之间的风险责任转嫁于吕某等人。换言之,如果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能从发包单位结算到工程款,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可不必再向吕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吕某等人的汗水就可能会白流。由此可见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均衡、不对等,吕某等人的利益取决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具有明显优势,显然有失公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吕某等人关于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的约定就应属于无效条款。

另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吕某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要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8万元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