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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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的思路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涉及到政策、体制、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也涉及到经济发展、政府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方面面,要排除上述障碍,需要我们以战略的观念作统筹规划,整体联动,开拓创新,力争做到以下五个统一,方能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快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一、走出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识误区

在对农民进城就业,变农民为市民问题上,目前人们对此认识还不是很统一,需要走出种种认识误区。一是关于城市病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农民进城会带来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社会治安恶化,从而滋生和加剧城市病。其实城市病产生的原因是城市基础设施不足,是长期计划经济下的短缺经济和“超前福利”政策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福利政策”的取消和相对过剩经济时代的到来,城市基础设施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市民化固然会加剧城市基础设施的负担,但农民工通过自己的劳动,也可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和分析问题不能只看到农民工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面,而看不到他们对城市贡献的一面。二是农民工抢城市市民饭碗问题。有的人认为,目前城市里失业下岗人员不断增长,这是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结果,农民工市民化不利于城市市民充分就业。这种认识同样缺乏根据。农民进城务工与扩大城市市民就业存在着矛盾,但这只是一种静态分析。从动态过程看,在加快城市化建设中实现农民市民化,对于城市就业乃至整个社会就业都有积极意义。大量事实证明,城市化可促进建筑业和城市服务产业的大发展,可把原来的就业蛋糕做大,适度的农民向城市转移,不仅不会过多地挤占城市就业岗位,而且会带动劳动就业岗位的增加,扩大劳动力需求。如果说是农民生拉硬扯,抢了城里人的饭碗,那是抢夺了城里的“大锅饭”,挤垮了城乡藩篱,填补了城市服务功能的空白,填补了城里某些竞争意识的空白,拾遗补缺,是为现代城市增砖添瓦,增色添辉。如果像目前一些城市那样用种种手段和方法限制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或把他们当做“清退”的对象,腾出岗位解决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而且会使失业下岗职工产生更多的依赖感和优越感,不利于他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和竞争意识的增强,客观上会延迟市场化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劳动力市场形成的时间成本。

二、农民工市民化要走大中小城市相结合之路

要加快农民向城市市民转移的步伐,让更多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关键在于全方位地发展城市,扩展城市的数量规模,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广阔的生存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实现农民市民化的基础和条件。

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世界各国城市化的经验,应根据各地城市发展的现状,包括发展的条件和可能,因时因地实行大中小城市并举,全方位协调发展的方针。须知,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要顺利促成数亿农民变成城市市民,不是只靠发展大中城市或者着重发展小城镇就能实现的,而必须实行大中小各类城市并举发展。国际上许多研究资料证实,城市经济的集聚效应是以规模发展为特征的,大城市的规模效应、聚集效应、辐射效应远比中小城市大,提供的就业机会远比中小城市多。大城市的发展固然会带来一些问题,但不能忽略大城市拥有中小城市所没有的优势,我们没有理由和根据来控制大城市的人口与发展规模。我国城市化的实践也已证明超级大城市的发展既是可行的,也是能够实现的,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功开发,就是个强有力的佐证,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在积极发展大城市的过程中,中小城市更应以特有的政策聚集人口,吸引人才,充分发展自己。在大中小城市并举,全方位发展中,我国农民才能以有序的方式,较大规模流入城市,实现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坚持大中小城市并举发展的方针,关键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化道路。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

上文已述,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和最大的制度障碍。作为阻止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强有力的闸门,硬性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钳制了消费,造就了城市“特权人口”,扩大了城乡差别,因此掀倒城乡户籍墙,尽快促进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已成了广大农民的强烈呼唤。但是,要彻底变革这种制度,还有一个过程,中国有13亿多人口,有8亿多在农村,一下掀倒户籍墙,人口如何管理,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

近年来各地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方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改革才刚破题,由于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配套要求高,因此,户籍制度仍然是目前各项社会经济制度改革中变化最小和最慢的制度之一也是可以理解的。

改革户籍制度,首先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流动的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拥有本市市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当前无法完全按新的户籍制度运行和完全做到自由迁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乡镇和中小城市以渐进的方式推进。其次,在改革方法上,一是应淡化城市偏向,使户籍与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分离、脱钩,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削弱其吸引力。二是放宽农村户口迁向城镇和中小城市的限制,试行以公民住房、生活基础(以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为依据)为落户标准的户籍迁移办法。在改革的适当时机,实行出生地一定不变,居住地按规定登记的制度,相应确定按居民住地划分城乡人口、按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逐步用居民身份证制度代替户籍制度。三是允许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寄住人口三种形式并存,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迁入城市的农民可先领取“蓝印户口”,蓝印户口是一种比暂住户口更接近常住户口的管理办法,其在劳保、子女上学等方面均享有与城市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若干年后,其既可继续流动,也可申请为常住户口。四是政府要积极发挥调控功能,调控好农民工的数量和规模、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和速度。为使改革少走弯路,必须积极搞好试点工作,并视条件成熟程度及时向面上推广。总之,要在经过缜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紧密配合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农民市民化扫清制度障碍。

四、统一城乡就业市场制度

从总体上分析,目前我国城乡就业市场实行的不是统一的而是分割的机制。城乡劳动者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就业机制,政府对城市市民的就业实施正规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下岗证、失业证等;对农民工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流动就业卡、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这种就业市场机制是农民工城市就业享受不到市民待遇的根本原因之一。改革的方向是,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打破分割的城乡劳动力就业体制,实行城乡统一的市场化就业机制,让农民与市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双向自由选择确定劳动关系,让农民工的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这是加速农民市民化的理性选择,势所必然。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市场化就业,目前急需做的工作有:一是进一步深化城市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尽快让城市各种企业具有相对完整的用人自主权,提高用人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基本上形成自主的劳动力需求主体,促使企业一视同仁地对待就业的市民与农民,择优选择企业所需人员。二是加快建立和健全就业信息网络。提供全国各地城市劳动力供求信息,这对农民流向、择业至关重要。同时,信息发布机构应采取多种办法和手段扩大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努力让流动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三是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农民跨省市进城就业,只靠亲戚朋友介绍这一渠道是不够的,必须努力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在规范准入资格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介绍机构体系。努力发展更多更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总之,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化就业的过程中,作为城市政府,应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出发点,摈弃限制性、歧视性的政策,使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

五、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要变身城市市民,农民工不仅应有就业的平等权,而且还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享受与城市市民统一的福利待遇。现实情况表明,能否享受统一的待遇或者在待遇上出现差别,会很明显表现出农民与市民身份与地位的差别,农民工会很自然感到低人一等,是城里的外来人,无法自觉地融入城市社会。重庆市对小城镇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让农民工变成城市市民。但农民进城之后,对能否享受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障,目前尚未在这次户籍改革中体现,很多农民工没高兴几天,又叹起了气,说:“没有保障,当了城里人心里也是没有底,说不定比当农民日子还难过。”这说明只有打破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实现保障待遇统一,才能消除农民工的剥夺感和身份地位不一致性。才能保障农民市民化进程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不是件容易的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有利于农民流动、实现农民市民化角度而言,当前这项改革总的原则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行社会化,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保障对象。从目前的实际出发,为农民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具体的改革思路:一是为农民工建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所要缴纳的保险费金额较低,单位和个人均能承受。按《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对进城较短的农民合同工(如5年以下)可适当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适当降低单位缴纳的比例。对工作5年以上或已取消城镇户口的农民,应同城市职工一样对待。二是应吸收较长时间(5年以上)进城就业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的数额与缴纳的办法可等同于城市职工,按有关规定按时征缴。三是为已进城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转让的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职工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民转移进城,也有助于农民进城就业后即放弃土地,从而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述对农民工保障待遇中,对企业应缴的部分,政府应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为所聘用的农民工缴纳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会、妇联各类民间团体以及大众传媒也应积极介入,负起监督的责任,而不应袖手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