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不同?
(1)建立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农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愿联合而成,是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为了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利用合作制度这一途径,有目的地联合农民和城镇小生产者建立起来的。
(2)财产所有权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留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成员对生产资料的联合所有,并承认个人财产的收益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取消其成员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放性的,它实行自愿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每个社员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没有确定个人份额的所有权,当某个社员离开这个集体时,就自动放弃了这个所有权,而外来的人参加这个集体时,便自然获得这个所有权。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凭其股金和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获得盈余返还。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是按成员完成的工作量评工记分,实行平均化的收益分配。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1)所有权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社员,合作社是社员的集合,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社员最大化的宗旨,社员在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公司企业是资本联合,体现以资为本的本质,遵循资本控制的原则,资本在组织中居于主导地位。
(2)宗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对社员服务最大化、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也是为了社员的利益;公司以谋求资本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并将获取的利润按股分配给股东。
(3)管理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控制权按人头计算,不论每个社员拥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权利。虽然合作社有特殊规定,但有严格的限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公司是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唯一标准的决策管理体制,由股东按出资额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收益分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与社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盈余返还,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注册资本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每个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和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但是要求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不需要验资;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3万元,必须对其验资。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协会有什么不同?
(1)性质和登记部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后便是经济实体,可以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不是经济实体,主要是为会员提供生产、技术、销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2)参加人数限定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农民专业协会参加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农民专业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行业自律。
(4)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盈余返还的原则,农民专业协会则没有盈余返还的原则规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联系紧密的经济实体;而农民专业协会则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社会团体。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企业,对外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内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农民专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一般不搞经营活动,服务只收取代理费,对会员也不存在盈余返还。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经纪人有什么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是本社社员;而农民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农产品供需双方。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社员提供服务,改善社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社员收入,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农民经纪人开展服务的目的是通过中介服务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比较专业化;而农民经纪人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良种、农业科技、信息、保险及各种农副产品的交易。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而农民经纪人是个体户,属自然人。
7.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所谓合作就是有同样需求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共同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合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新亮点。实践证明,建一个组织可以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好处:
(1)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能够通过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3)能够通过购销等交易环节的联合,降低单位的购销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4)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三农”的扶持政策。
8.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别。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5项: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可分配的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大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必须具备五方面的条件:
(1)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有何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有不同的要求。
对自然人而言,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不同的要求。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的权益。(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之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入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入社手续做出规定。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规定,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①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⑤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⑥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⑦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⑧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需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须其他的验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就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有关材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办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事项变更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包括:
(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处分权利的重要形式。同时,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参加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农产品的交易,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实际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成员的出资,一是作为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因此,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和解决了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交售农产品,也可以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以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否退社?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成员自主的权利,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其内容为: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17.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为保证退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18.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没有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无法建立、无法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一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二是要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一定要结合本社实际来制定。三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并一致通过。四是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五是章程的修改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