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本来应该感到痛惜的公共财产损失无动于衷,甚至幸灾乐祸。央视新楼属国有资产,烧掉的是纳税人的钱。但据北京友人说,当晚听说央视新楼起火,不少人纷纷赶往现场观火,“比央视的元宵晚会还精彩”。有人拍手称快,称“烧得好”,“怎么不连大裤衩一起烧了”。这样的态度固然不当,但原因却发人深省。如果烧的是他们自己的财产或亲友的家,他们会隔岸观火吗?但他们又怎么能将央视新楼一类的公产看成自己的财产?对这座新建筑该不该造,造成什么样子,他们有发言权吗?新楼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利益吗?火灾发生后他们有追究真相的权力和能力吗?他们作为纳税人的损失能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吗?
当公共财产已经被利益集团所占据时,当少数人垄断、侵吞着公共财产时,当纳税人只能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时,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关心、爱护公共财产?这些财产还能称为国有、公有,还能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吗?
这两点似乎已经超出反思火灾的范围,却是题中应有之义。
2011年12月28日
女硕士被拘:不是因乱穿马路
前天打开电视机,正好看到一位女士乱穿马路后被警察拦住,忽然见她大声怒骂,还推搡阻止她逃离的警察。正担心警察如何对付这位蛮不讲理并采取暴力对抗的女士时,电视中出现了该女士被三位女交通协管员带进警车的镜头,才相信这次警方有备而来,已做了充分准备。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这位拥有硕士学位的女士已被处行政拘留十天。根据我的记忆,这在上海是破天荒的新闻,自然会引起市内外广泛的关注。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各方面对此事应予以充分重视,并举一反三,将目前实施的纠正行人乱穿马路的行动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
首先,对此事的报道应该强调依法办事。有的媒体用了这样的大标题《乱穿马路被拘留十天》,尽管在小标题和正文中提了“妨碍交警执法”,但肯定会给读者误导,似乎乱穿马路也可能被拘留。实际上,乱穿马路的最高处罚是罚款五十元,那位女士被拘留的原因是妨碍交警执法,从电视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到,她不止一次对交警使用暴力,并采用侮辱性语言,警方处罚的根据正是《行政处罚法》。所以不能给市民或外界造成乱穿马路会被拘留的误解,因为事实并非如此。
其次,有的媒体突出“从严处理”,这也是不准确的。对乱穿马路者可以课以最高不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早已有了法律规定,只是因实施困难,或者执法成本太高,以往没有认真执行。现在这样做,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什么“从严处理”。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关键在于是否执行。要说宽和严,其实法律条文中已有规定,如罚款最高为五十元,实际可以根据违规人的情节和认识态度课以不同的数额,或者按最低额执行。如果一味强调“从严”“从重”,就难以保证依法。
再者,这样一位高学历的女士竟因无视法律而受到处罚,也提醒我们,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并不是与学历、学位同步提高的。这位硕士在遵守交通规则和国家法律方面的表现,或许还不如一位小学生,一位不识字的老妇。我们说要提高人的素质,往往先想到了学历和学位,很多单位招聘员工,也都将学历和学位放在首位。实际上,对素质的要求是全面的,学历和学位只是一方面,即使再重要,也不能代替其他方面,如遵纪守法。如果对高学历、高学位的人不进行必要的教育,放松了对他们的要求,像那位女硕士这样的事还会出现。如我们大学校区分处邯郸路两侧,每天大批师生多次来往于两边,尽管白天路口都有交通协管员管理,但不时能看到有人乱穿马路,骑车逆向行驶,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中既有本科生,也有硕士、博士,甚至还有教授。
不过在加强教育和管理的同时,警方和市政部门也应不断改善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条件,特别是要解决穿越马路的实际困难。比如有些马路很宽,但绿灯的时间太短,或者不能显示残存时间,老年人往往来不及通过。有的路段设置的行道线太少,或者在该建天桥、地道的地方没有建造。我曾问过在校门前乱穿马路的同学,得到的回答是:不抄近路,上课就要迟到了。或许这位同学是强词夺理,但原来的过街地道在开挖中环线隧道后的确没有了,也没有天桥可替代。如果在道路建设中多为行人着想,在交通管理和道路设施中更重视以人为本,教育和管理将更有效,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会减少。
2006年4月24日
“幸福指标体系”答《南方日报》问
1.幸福指标体系应该因应不同群体订立不同的标准吗?应该采用怎样的架构?是否应该有定期修订的需要?
答:幸福指标体系可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客观标准,或者是以物质为主的标准。可从涉及当地民众生活的主要方面选取数据,如人均、户均住房面积,人均、户均年均收入、储蓄金额等,人均道路面积、绿化面积,每百人拥有家电、汽车、病床、报刊等,这类数据越详细、越具体越好。其中一部分数据的均值是当地民众共用的,如道路、绿化等。有的则有差异,如收入、储蓄金额等,所以还应像电视收视率调查一样,选择不同的人或家庭作样本,长期跟踪收集,并按不同群体逐渐形成不同的指标。二是主观标准,即各类人或家庭、各群体自我幸福度,可分为不同程度的类别,由各人自己选择。所以这一项指标也应该有一定数量的样本,长期跟踪调查。三是比较标准。本地的纵向比较,如与以往多年均值比,与上一统计数比,看绝对值的变化、增减幅度、趋势等;本地与其他地方(包括其他国家、地区)的横向比较。综合以上三项指标,方能得出比较全面客观的幸福指数。这一指数本身是变化的,自然应该根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特别是当地民众的幸福敏感度和敏感点作出修正,方能更有效地反映实际状况。这类指数刚发布时,肯定会有争议。但如能坚持下去,假以时日,如能得到当地民众认同,就能成为权威的指数。
2.如何在幸福指标体系中兼顾短期与长期幸福?谁来评价眼前的幸福?谁来评价长期的幸福?
答:随着时间的推移,构成上述指数的一部分指标的权重会越来越轻,或者退出评价体系。而另一些指标的权重会越来越重,或者有新的指标必须列入这一体系。幸福指数本来就是动态的、变化的。每次确定和发布的数据当然只代表这一短时段,属于短期幸福指数。但在一个较长的阶段后,其中某些要素肯定能具有长期幸福指数的作用。无论眼前的还是长期的幸福,都有主客观标准。本地人对当前的幸福指数比较敏感,但本地以外的人和专家学者对长期的幸福指数会有更客观准确的评价。
3.幸福指标在官员政绩考核中究竟应占怎样的位置?如何协调其与经济发展考核之间的关系?
答:幸福指标在官员政绩考核中应占重要地位,一般来说,就是官员政绩的反映。但在考核时应该作加权处理,如属于其分管或主管方面的数据应增加权重,其他则应减轻。又如,应考虑其任职的时间、客观条件有何特殊变化、内部外部的不利条件等。如果幸福指标设计合理、数据全面,本身就能兼顾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兼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兼顾发展与环境保护,本身就能对可持续的协调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