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君是一个民营单位的主管,有二十几名属下。有一回,为了某件突发的事情,他要求大家加班处理。由于先前大家已为一个大订单忙了半个多月,因此他的加班要求只有二三个人遵守。眼看事情没人做也不行,第二天,他宣布凡加班者除了原有的加班津贴外,再加发五成,可是只吸引了五六位同事的参与。第三天,他什么也不说,悄悄在布告栏贴了告示:加班津贴照原来的决定发,但不来加班的,一律以“违抗命令”记扣薪处分。
第四天,所有人都到齐了。
这是个非常有趣的事例。S君可谓抓住了人性中的“奴性”特质。
所谓“奴性”,顾名思义,就是必须施以鞭策、惩处才会有所动作的特质。奴性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特质,有这种特质的人一般来讲较缺乏自律及自动自发的精神,必须在“外力”之下,才能进入秩序的状态。就像这则故事中的员工,必须发出处罚的规定,才愿意乖乖加班——虽然免不了心中嘀咕。
“奴性”的存在是普遍的形象,因此我们的社会才需要法律,借助法律的处罚决定,让社会大众的行为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也就是说,“鞭子”在一旁伺候,才会乖乖听话。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现象:法律严格,执法彻底的国家,社会秩序大都良好,虽然民众抱怨自由度不够,但却又喜欢它的“秩序”;至于法律不严,执法宽松的国家,人虽然享有高度的“自由”,社会秩序却一塌糊涂;这就足以说明人的奴性的存在。
人性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人往往不喝敬酒,但罚酒不想喝却又不得不喝。牧马人总是手握皮鞭——有时候人和马并没有什么不同。有“奴性”并不可耻,不知自己有“奴性”才可怕。
那么,有没有绝无奴性,一切自己能做“主”的人?回答是否定的,很多人固然不必“主人”挥动鞭子才会动,但所有的人的行为还是要受到一些力量的规范,否则就无法无天了;连神职人员都有“戒律”,总统也要受到民意机关及法律的监督。“奴性”,连神职人员及一国之尊都有。
懂得了“奴性”的存在,在“管理”人这个课题上,我们就有了着力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乐观地认为人是能自我管理的,尤其是与他个人利益、喜好冲突的事情,他只会先想到他自己,因此“赏”固有诱发人性中“善”的一面的作用,但当一个人不在乎这“赏”时,则这“赏”就失去了诱发的力量,因此“罚”(鞭子)就有必要了。因为他如果不在这规范下屈服,则将失去或被剥夺已拥有的东西,绝大部分人在这规范下,都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光赏而无罚没有力量,但只罚而无赏也会失去力量,这也就是极权国家到最后还是被人民推翻,法规严苛的公司结果养了一批阳奉阴违之徒的原因——也只有有绝对奴性的人才会在“鞭子”下彻底驯服,然而有绝对奴性的人是少之又少,这是在“管理”人时不能不了解的一点。
奴性能否被摆脱呢?其实,奴性与生俱来,只是程度不同。若深知自己有奴性,则未尝不是一件美事,因为他将在规范之下知道何事可做何事不可做,自己的行为便有了“秩序”,所以“奴性”不必去摆脱(也不可能摆脱)。
我们最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奴性以及没有奴性的人,这种人什么都不怕,什么规范都对他产生不了作用,这种人不是自我毁灭,就是毁灭他人,是相当危险的!
人的奴性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