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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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3)

第三节 商代社会制度

商王朝是我国古代国家机构和制度的初创时期。其机构和制度既有原始民主遗存的烙印,又有许多新的创造和设置。

一、以“内服”、“外服”为特征的官制

商代职官设置有一个由简而繁的发展过程。

早商时期,为适应方国联盟发展的需要,商王朝地位最高的职官是伊尹一类的师保。伊尹曾为“汤师”(《吕氏春秋·尊师》),登恒曾为汤之傅(《庄子·则阳》)。《诗经·长发》谓“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此阿衡当即《尚书·君奭》“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的保衡,其职官为“保”,名为衡。后世将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这几项职务在早商时期似已存在,但其责任并不仅仅在于教养国王和贵族子弟,他们实际上是权势很大的方国联盟的代表。早商时期的另一类职官是太戊时的巫咸、祖乙时的巫贤(《尚书·君奭》)这样的神职,他们也可能是集最高执政和神职为一身的,从而有很大的权力。早商时期的职官带有较多的原始性质。

晚商时期职官设置比较齐备。其突出特点是按照政治区域将职官分为外服和内服两类。《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商王朝的直接统治区域,即王畿的职官为内服;间接控制区域,即以商为首的方国联盟里的诸方国诸部族的职官称为外服。《尚书·立政》讲商代官员“其在商邑,用协于厥邑;其在四方,用丕式见德”,商邑之官与四方之官相对应,亦即内服和外服的区别。

内服、外服呈现着星罗棋布的状态,并非离殷都近者都为内服,反之都为外服。例如孤竹的首领曾任殷王朝的亚职,近年在辽宁喀左县出土有殷代晚期孤竹首领“亚微”的铜器,殷代孤竹地望当在这一带。孤竹属于内服,但却距殷都甚远;而作为外服的杞侯、仓侯、舞侯等却距殷都不远。殷代的内外概念在卜辞中由入、卜两字表示。在很多情况下,卜辞里的入即内,卜即外。【27】最初的内服、外服可能即入服、卜服。甲骨刻辞用入表示贡纳者,绝大多数指贡纳龟甲,如“雀入二百五十”(《合集》9233)、“竹入十”(《合集》902)等。贡纳龟版者有雀、喜、唐、般、竹、奠等60多人,其中不少是商王朝政治舞台上十分活跃的文臣武将。这与《尚书·酒诰》所谓“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恰相符合。另外,骨臼刻辞屡有“示屯”的记载,如“妇井示五屯”(《合集》17941)、“子央氏二屯”(《合集》11170)。即指妇井氏进献卜骨5捆、子央氏进献卜骨2捆。【28】据统计,进献卜骨者,王妇所在之族有40多个,其他的同姓或异姓诸族30多个。这与《尚书·酒诰》所谓“宗工、越百姓里君”亦在内服的情况是符合的。总之,内服即以贡纳龟甲、骨版表示服从的意思。殷代的侯、田(甸)、任(男)一般没有这项贡纳,不以此表示宾服,但却服从占卜所表示的神灵的意旨,所以卜辞屡有通过占卜来命令外服进行征伐、垦田、开采矿产的记载,可见外服即以听令于占卜来表示服从的意思。以上所述是内外服的起源,它们的概念在后世有所发展变化,两者也互相转变,其间并没有鸿沟。从整体看来,在商王朝里内服的地位高于外服。内服贡纳龟甲、骨版,表明其有参与占卜和决策的一定权力,而外服则只有听从占卜所表达的神灵意旨的义务。《尚书·立政》说成汤“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盖指以俊杰之人担任“三有宅”之职。“三有宅”指常伯、常任、准人三者。常伯,当指侯、甸、男、卫、邦伯,即伪孔传所谓“牧民九州之伯”,常任和准人指朝廷职官。“三有宅”之说与内服外服并不矛盾。

外服诸职官大部分是方国部族首领,也有一些是商王朝封于某地任职者。侯、甸、男、卫、邦伯之间没有等级高低的严格区别。其情况略如下述。

侯。卜辞所载有近50个,最著名者有仓侯、舞侯、犬侯、亚侯、伊侯、侯告、侯专、杞侯等。称某侯者在卜辞中不再称某方。侯一直臣属于商王朝,这与一些方国与商敌对或时服时叛的情况是不同的。

甸。卜辞有在某田,如“在义田”(《屯田》2179)、“在庞田”(《屯南》2409)等,当即甸职。文献中的侯甸男,《令彝》作“侯田男”,可证田与甸相通。古代的经学家以治田入谷释甸之职责,殷代的田(甸)当非如此。卜辞载田(甸)获羌俘,“多田(甸)”参加征伐(《合集》27893、36511),而不与农事相涉,所以,田(甸)应当是武职。殷代有“多奠”,疑为甸之一种。【29】卜辞谓“乎登牛多奠”(《合集》8938)、“乎省干于多奠”(《合集》11177),所以,奠应当是牧职。

男。古代男、任二字音近相通,故诸家多认为卜辞中的“任”即男。“任”曾和“多田、亚”并列(《合集》32992),盖亦武职。卜辞任字前多有地名或族名,如“而任”(《合集》10989)、“戈任”(《合集》3929)、“名任”(《屯南》668)、“卢任”(《合集》5944),即指某地或某族之任(男)职。盘庚曾引用“迟任”的话训诫民众,任职当在早商时代就已存在。

卫。作为一种武职,卜辞有单称“卫”者,如“乎卫”(《合集》7565);也有复称者,如“多射卫”(《合集》5747)指射手组成的卫队,“多马卫”(《合集》5711)指马队或战车组成的卫队,“多犬卫”(《合集》5666)指田猎卫队;还有冠以地名称为在某卫者(《合集》28060、32937、28009),指保卫某地的卫队,发展成为诸侯邦伯的卫应当是某地之卫。

邦伯。卜辞没有邦伯之称,而只称为白(伯),如“易白(伯)”(《合集》6460)、“而白(伯)”(《合集》6480)、“去白(伯)”(《合集》635)、“丹白(伯)”(《合集》712)等。有些与商敌对或曾经为敌的方国首领亦可称伯,如“危白(伯)”(《合集》28091)为危方首领,“羌白(伯)”(《合集》1118)为羌方首领。也有的直冠以某方字,如“盂方白(伯)”(《合集》36509)、“卢方白(伯)”(《屯南》667)等,或合称为“二方白(伯)”(《合集》28086)。一般说来,卜辞称某方的方国首领不称侯、甸、男、卫,但却可称伯或某方伯,因此《酒诰》以“邦伯”而不以“伯”和侯、甸、男、卫并称,卜辞里的方伯当即邦伯。卜辞有“三封白(伯)”(《合集》32287),当即“三封方”(《合集》36530)首领。古封、邦相通,故“封白”即邦伯,可与文献直接印证。

卜辞和殷代金文中所见到的内服诸官约有五六十种。关于这些职官,《大盂鼎》概称为“殷正百辟”,《尚书·康诰》称为“百工”。我们可以按照《尚书·酒诰》的说法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百僚、庶尹。这类官员分为两种,一是级别、地位很高的职官,一是商王的近臣。

按照“人惟求旧”(《尚书·盘庚》)的原则,商王朝负师保之责者多为德高望重的旧老臣,卜辞称为“我家旧老臣”(《合集》3522)、“我旧臣”(《英藏》1186)。早商时期的伊尹、保衡、伊隗、臣扈、巫咸、巫贤等均此类。晚商武丁时期的师般(《合集》6209),《尚书·君奭》作甘盘,关于师般的地位,在下面的卜辞里看得很清楚:

贞,(?)子画乎伐。

贞,(?)师般乎伐。

贞,(□)(上弓下口)乎伐(上工下口)。

贞,(?)王往伐(?)。(《合集》6209)

商王朝的尹职称为“朿(刺)尹”(《合集》5621)、“小尹”(《屯南》601)、“子尹”(《屯南》341)、“族尹”(《屯南》1233)等,或省称“尹”(《合集》9472),或合称为“三尹”(《合集》32895)、“七尹”(《英藏》2283)、“多尹”(《合集》5611)等。《合集》23560片谓“王曰,余其曰多尹其令上侯、上丝暨给侯”,表明“多尹”可传达王命,位于诸侯之上。《尚书·顾命》“百尹御事”,伪孔传:“百尹,百官之长。”商代尹的地位与此相似。卜辞有宴飨多尹的占卜(《合集》27894),说明商王对尹职是很重视的。

史的起源甚早,相传夏代就有太史名终古者(《吕氏春秋·先识》)。商代“史”的职责比较复杂。我国古代有“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汉书·艺文志》)的说法,但商代的“史”并非专记商王言行的职官,而主要是出纳王朝命令的官员。古代史、事、使三字不分。商王朝在四方设有常驻史(使)官,如:

(1)……卜亘贞,东史来。(《合集》5635)

(2)贞,我西史亡祸。(《合集》5636)

(3)贞,勿立史于南。(《合集》5512)

(4)贞,在北史亡其获羌。(《合集》914)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商王朝还常派人到某部族去,如“史人于沚”(《合集》5530)、“史人于禽”(《合集》5534)、“史人往于唐”(《合集》5544)、“史人于新”(《合集》5528)等。这些被派出的人当即卜辞中单称的“史”,如《合集》13759片卜问“史(?)(又)至”、“史亡其至”、“吏(?)(有)疾”等事,可见商王朝对于史(使)的来往和安危是比较关心的。这些史可能是由“三史”派出的,故卜辞有“我三史不其史(使)人”(《合集》822)的记载。商末有“大史寮”(《合集》36423),其前身当即“三史”。商王朝主持史的职官可能称为“大史”(《合集》5434)和“小史”(《合集》32835)。卜辞有“大史(事)于西于下乙”(《合集》1672)、“翌日大史(事)祖丁”(《屯南》2838)等记载,故“大(太)史”可能以主持某些祭祀为其主要职责。商王朝所派出的史拥有武装力量,所以卜辞有“令我史步伐(?)方”(《合集》6226)、“在北史亡其获羌”(《合集》914)等记载。

和史相比,商代“小臣”的职司更为广泛,专家指出“他们从事组织王室田庄的农业生产、攻治甲骨、参加祭祀典礼、跟随商王出征、以使者身份传达王命、侍奉商王日常生活等”【30】。其地位甚有悬殊,如“小臣禽”(《合集》5571反面)、“吴小籍臣”(《合集》5603),都是商王朝著名的武将,而有些小臣则仅为王治车马(《合集》10405)、当妻妾(《合集》1403),甚至为人牲(《合集》629),其地位并不高。也有的小臣专司某种职务,称为小众人臣、小籍臣、小刈臣、小丘臣等,当是具有中等地位的小臣。小臣与商王接近,乃王之近臣,所以可传达王命,如“(?)小臣令众黍”(《合集》12)、“(?)小臣口(?)比于中室”(《合集》27884)等。然而这种传达和使臣不同,他们不去远处,也不常住在外地。晚商后期小臣多受商王赏赐,并作器纪念,如《小臣(?)鼎》、《小臣儿卣》、《小臣邑斝》等皆其例。小臣与王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直到周代亦然。

惟亚、惟服。这里的“服”指职官,《诗经·荡》“曾是在服”,毛传:“服,服政事也。”郑笺:“处位执职事也。”是为其证。这里的“亚”指亲戚,《诗经·载芟》:“侯主侯伯,侯亚侯旅。”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此亚指家族子弟,不仅如此,亚还指姻亲,《诗经·节南山》“琐琐姻亚”,毛传:“两婿相谓曰亚。”亚作为祭祀对象,不见于正规的王室卜辞,但却习见于午组卜辞。午组卜辞属于与商王有比较密切血缘关系的贵族家族。这些贵族以“十朿(刺)豕”(《合集》22130)、“三朿(刺)豕”(《合集》22139)、“朿十帚(妇)”(《合集》22226)等为牺牲祭品祝祷于亚,并御祭于“多亚”(《合集》22230)。这一方面表明其先祖屡曾长期担任亚职,另一方面也说明亚和商王是有亲属关系的。武丁时期最著名的亚职是“亚雀”(《合集》22086)。他曾亲受王命征伐过许多方国,并为商王举行祭典,同时又是进献龟版最多者之一,“雀入二百五十”、“雀入二百”、“雀入百五十”等习见于第一期卜辞,在商王陵墓中曾出土过亚雀器物,这些都表明亚雀与商王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殷墟文化第二期墓葬中出土有《亚其觚》【31】和多件“其”器,“亚其”当为箕子之先世。《史记·宋微子世家》:“箕子者,纣亲戚也。”或谓箕子为纣之诸父或庶兄,但从“亚”的性质看皆不如《史记》之说为长。武乙、文丁时期最著名的亚职是“亚禽”(《屯南》2378),其先祖在武丁时期和雀一样也是位叱咤风云的人物,曾多次讨伐(?)方,并主持祭典。在卜辞中他被称为“子禽”(《铁云藏龟》241.3),可见与商王有亲属关系。到了“亚禽”时期已经不再有子称,因此他只是时王的一般亲属。亚职有一些具体名称,如“马亚”(《合集》22899)、“多马亚”(《合集》5710)、“射亚”(《合集》27941)、“走亚”(《询簋》),也有只称“亚”(《合集》35)或“多亚”(《合集》5677)的。卜辞材料表明亚的职司在于军事和祭祀两项。《酒诰》所谓“惟亚、惟服”,实指与商王有亲属关系的担任亚职的官员。

宗工。宗工一类职官主要负责祭祀和占卜以及王室的某些具体事务。见于卜辞的“多卜”(《合集》24144)、“左卜”(《屯南》930)、“右卜”(《甲编》3045)、“小卜”(《英藏》419)当是卜官的集合称谓。个别的卜官则称卜某,如“卜喜”(《合集》24963)、“卜丹”(《合集》23805)等。卜官的集合称谓亦有“寮”(《合集》28003)。卜辞和金文中有一些“工”、“宗”、“宰”、“祝”的记载,其职责比较复杂,但多与宗庙和王室事务相关。“宗工”(《合集》19)似为管理宗庙的小官吏,“在北工”(《合集》7294)、“东单工”(《屯南》4325)等似为王室派驻某地的小官吏,“多工”(《合集》19433)、“百工”(《屯南》2525)则为“工”的集合称谓。“寝”和“宰”为商王的近侍之臣,如“寝弘”(《合集》35673)、“寝出”(《寝出爵》)、“宰椃”(《宰椃角》)、“宰封”(《合集》35501)等皆然,均为官名与私名的合称。商王朝建有许多宗庙、宫殿建筑,卜辞中称为“宗”、“室”、“寝”、“庭”、“宫”、“必”等,这些处所的管理者应为宗工类的职官。

百姓里君。虽然商王朝以族为主要的社会基层单位,但也有少数以地域划分的居民单位。概括说来,管理前者的职官为“百姓”,后者为“里君”。《合集》27650载“(?)多生(姓)飨”,“多生”义与“百姓”同。他们既为诸姓族之首领,又被商王朝委以一定的职责。卜辞中有“多君”(《合集》24132)的记载,商王曾向“多君”通报占卜的情况(《合集》24135)。疑“多君”即“里君”。另外,卜辞还载有不少“子”称,如“东子”(《合集》25362)、“西子”(《合集》25169)、“左子”(《合集》8996)、“右子”(《甲编》461)、“邑子”(《合集》3279)等,或合称为“多子”(《合集》27646)商王朝管理某一牧场的职官在卜辞中称为“在某牧”,如“在昜牧”(《遗珠》758)、“在爿牧”(《屯南》2320)等;或者称为“某牧”,如“右牧”(《合集》35345)。“犬”、“牧”当是属于百姓里君一类的职官。

二、兵制

商代兵制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康丁以前,以部族为单位的征集制占主要地位,常备军在商王朝的整个武装力量中尚处于次要地位;康丁以后,常备军有了较大发展,军事建制趋于完善,其实力已经超过了所征集的诸部族的力量。

早商时期和晚商前期,由于方国联盟的影响,商王朝的许多军事行动往往征集诸方国的力量参加,成汤就是“率诸侯”一起完成灭夏大业的(《史记·殷本纪》)。武丁时期卜辞里有一些联合某方和某侯进行征伐的记载,说明了以商王朝为首的方国联盟里的诸方国兵力要听从商王朝调配。

除了征集诸方国的力量之外,商王朝要靠征集族众组成基本的武装力量。《尚书·汤誓》是伐桀前成汤的誓师之辞,从中可以看出汤师是由“众庶”、“有众”组成的,战时打仗,平时则进行“穑事”。卜辞里也有关于这种征集情况的记载:

(1)辛巳卜争贞,今春王登人乎帚(妇)好伐土方受(?)(有)又。五月。(《合集》6412)

(2)贞,登人三千乎伐(?)方受(?)(有)又。(《合集》6168)

(3)丁未卜争贞,(?)勿令禽以众伐(?)。(《合集》26)

(4)壬戌贞,禽(?)众臿伐召方受又。(《屯南》1099)

上引(4)为第四期卜辞,余皆属第一期。所谓“登人”、“以众”、“(?)众”都是征集某地之人或某族之众参与征伐之义。卜辞还有“(?)人”(《合集》6185、7344)的记载,和“登人”类似。有的卜辞记载有征集人员的地点或某族之众,如“登人于庞”(《合集》7283)、“登东土人”(《合集》7308)、“令并众卫”(《合集》40911)等。每次征集人数一般为“三千”(《合集》7329)、“五千”(《合集》6409),也有多达一万多人的(《英藏》150)。

晚商后期,大约从康丁开始,兵制趋于正规化,常备军数量猛增,临时征集人员以应付战争的记载也就很少了。这种情况是王权强化的反映,且适应了扩大战争规模的需要。武乙、文丁时期曾经大规模讨伐召方,经营今关中地区。帝乙、帝辛时期战略重点东移,讨伐人方、盂方时长途跋涉,一次历时达二百多天,动员兵力之多是可想而知的。牧野之战时,“殷商之旅,其会如林”(《诗经·大明》),纣王“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史记·周本纪》)【32】。虽然这里所说人数不尽可信,但商末已有大量常备军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此时常备军的具体组织形态尚不清楚,可能和后世的“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周礼·大司马》)类似,以族或地域为单位把民众按军队建制编整起来,进行一些军事训练,有战事时即可随时调发。因此,这时的常备军只是比临时召集的乌合之众正规一些而已,是不能和后世的职业化的常备军相比拟的。

商王朝的军队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丙申卜贞,勿延戋师令。(《合集》7766)

(2)戊辰卜贞,翌己巳涉师,五月。(《合集》5812)

(3)壬子卜贞,步师亡祸。庚子卜,伐归受又。(《屯南》4516)

(4)丁酉贞,王作三师右、中、左。(《合集》33006)

上引(4)可能是第四期卜辞,余皆为第一期。(1)辞的“戋师”指名戋者统领之师,或谓戋族之师。与此类似的还有“雀师”(《合集》8006)、“禽师”(《合集》6051)、“弜师”(《合集》5810)等。可见许多“师”还是以族为基础组建的。(2)辞义谓于己巳日让军队渡河。(3)辞“步师”谓让军队步行,它和征伐之辞同版,应指军队前往征伐而言。(4)辞表明,当时的军队已有了右、中、左三师之分。早在武丁时期就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称,在“立事于南”(《合集》5504、5512)即向南方用兵的时候,军队也分为右、中、左部分。春秋时代,晋国有“作二军”、“作三军”、“作五军”、“作六军”【33】等。商代“作三师”的性质当与之相近。商王朝有“师长”之称,当为统率师的高级将领。【34】关于商代每师人数,由于没有确证,所以无法具体推算【35】,也有可能是商代的师尚无固定人数。

旅。甲骨文旅字为人聚军旗下之形。卜辞常有关于“立中”之日是否有风的卜问(《合集》7369—7371),“中”字呈旗帜之形,“立中”即竖立旗帜。《周礼·大司马》:“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也。”商代的旅起初可能是以军旗为标志的某一氏族的武装力量,每旅的人数应当是比较少的,至康丁以后,旅的建制才趋于正规,大有和师并驾齐驱之势。卜辞中的旅,典型者有以下两例:

(1)辛巳卜贞,登帚(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方。(《英藏》150)

(2)翌日,王其令右旅暨左旅□见方,不雉众。(《屯南》2328)

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三期卜辞。武丁时期的旅以万计【36】,则每旅人数不会太多。康丁时期,旅分为“右旅”、“左旅”,从师分右、中、左的情况看,还当有“中旅”,但迄今在卜辞中尚未见此称,可能是以“王旅”(《合集》5823、《屯南》2064)代之的。春秋时期,晋楚鄢陵之战时,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左传》成公十六年)此“王族”为“中军”,则商代的“王旅”也可能即“中旅”。(2)辞的“见方”为方国名,辞问王若令右旅和左旅进击见方,会不会损伤“众”。还有两条卜辞说“王其(?)众合右旅”(《屯南》2350)、“右旅不雉王(?)众”(《屯南》2064),可见族众当为旅的主要成员。下面两条卜辞里的旅也应当是与战事有关的:

(1)丁丑王卜贞,其振旅,延过于盂,往来亡灾。王占曰:吉。在九月。(《合集》36426)

(2)庚辰王卜在□贞,今日其逆旅以执于东单亡灾。(《合集》36475)

这两例都是第五期卜辞。古代的“振旅”意为整顿部队,教习阵法。《尚书·大禹谟》:“班师振旅。”伪孔传:“兵入曰振旅,言整众。”《周礼·大司马》载有“教振旅”演习阵法的具体情况,郑玄注曰:“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1)辞卜问路过盂地时振旅练兵有无灾害。甲骨文逆字多有迎接之义。“逆旅”即迎接班师之旅。春秋时代逆旅用为客舍之义,应是商周时代逆旅意义的引申。(2)辞卜问该日在东单迎接执俘以献之旅是否有灾。这两例也说明旅是商代的军事建制单位。

行。甲骨文“行”字作十字街道形状,在卜辞中除作人名和作动词行走之外,还指一种军队建制。如:

(1)辛未卜行贞,其乎永行,又遘。(《合集》23671)

(2)(□)廪行用(□)羌。(《合集》27978)

(3)贞,非行(□),不雉众,用。(《合集》26887)

(4)贞,弜用非,(□)(□)行用。(□)羌人于之,不雉人。(《合集》26896)

(5)戊(□)义行用,遘羌方,又(有)(□)。

弜用义行弗遘方。(《合集》27979)

上引(1)为第二期卜辞,余属第三期。上引所有卜辞里“行”前一字均为族名或地名,称某行即指某族或某地之军行。“行”之为军队建制,盖由行军行列取义。上引(3)、(4)两辞意义可能是有联系的,卜问是用“非行”或是另外某“行”,才能打败羌人而又不伤害众人。这两条卜辞表明,组成“行”的,既有族众,也有某地之人。商代是否有右、中、左三行之制,今难确考【37】,然卜辞有“王行”之称(《战后平津所获甲骨集》30·10)。盖商代已有王所直辖之行与某族、某地之行的区别,已开后世军行制之先河。【38】行与师、旅的区别,可能在于行纯是步卒,而师、旅为步卒、车骑的混合编制。

戍。晚商前期卜辞里已有戍字出现,但数量很少,戍字的大量使用和作为一种军队建制是康丁及其以后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商代戍有右、中、左之分。卜辞载:

癸酉卜,戍伐右牧禽启人方,戍又(□)。

〔右戍又〕(□)。

中戍又(□)。

左戍又(□)。

右戍不雉众。

中戍不雉众。

左戍不雉众。(《屯南》2320)

这是康丁时期的卜辞。辞中的“右牧禽”又见于《合集》35345片,指任“右牧”官职的名禽者。这几条卜辞问以右牧禽为先锋讨伐人方的时候,是右戍还是中戍抑或左戍能够歼灭敌人,还问在战争中是右戍还是中戍抑或左戍之众不被夷伤。这几条卜辞还表明族众是戍的成员。还有一条康丁时期的卜辞说“五族戍弗雉王〔众〕”(《合集》26880),戍的成员即指王族的族众。卜辞中的“戍”后往往带有族名或地名,其意义当指某族或某地之戍。如:

(1)(□)戍中往又(□)。(□)戍□往又(□)。(《合集》27975)

(2)戍咏其遘戎。(《合集》28038)

(3)(□)戍派令,王弗每(晦)。(《屯南》1008)

上引均康丁时期的卜辞。在卜辞中戍可以作动词,表示前往戍守某地。上引三例虽然也可如是解,但却没有将戍后一字解为族名或地名显得通畅。由于卜辞里人名、族名、地名往往合为一,所以戍某既是某族之戍,又是某族酋长统领之戍。戍和师、族一样,应当既是军队建制单位,又是军队职官名称。因此,戍某也可以理解为名某之任戍职者。商代金文中记载有“戍嗣子”和“戍(上口下角)”【39】,他们都曾亲受商王赏赐,或二十朋或一朋,并作鼎纪念。旧说或以为戍是国名,证之以卜辞所记,此说不妥。戍为军队建制单位,有时似以某“行”之人全部移来为戍,卜辞谓“戍(?)义行用”(《合集》27975),即指“义行”全部为戍。1959年在安阳后冈发现一殉葬圆坑,共殉青年和少数中年男性25人,居中者随葬有《戍嗣子鼎》。古代文献上有“二十五人为行”(《左传》隐公十一年杜注)之说,卜辞又有某“行”为戍的记载,所以此圆坑所殉葬者可能为一戍之人。

马。在古代军队建制中,马队是速度很快、战斗力甚强的力量。《世本·作篇》谓“相土作乘马”,可见殷人很早就注意到了马匹的使用。商王朝的马队大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归诸部族,称为“族马”(《合集》5728)、“三族马”(《合集》34136);另一部分则由商王朝直接掌握。称为“多马”、“戍马”等。如:

(1)乎多马逐鹿获。(《合集》5775)

(2)癸巳卜宾贞,多马遘戎。(《合集》5715)

(3)(?)戍马乎暨往。(《合集》27966)上引(3)为第三期卜辞,余为第一期卜辞。统率“多马”的职官当即“多马亚”(《合集》5710);统率“戍马”的可能称为“马小臣”【40】。卜辞中单称马者应指包括骑手在内的马队。【41】如:

(1)丙申卜贞,戎马,左、右、中人三百。六月。(《合集》5825)

(2)马(□)翌日丁先,戊。王嚣从,不雨。(《屯南》8)

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三期。从(1)辞可以看到马队和师、旅、戍等一样也有左、中、右的区别,称“人三百”即指骑手三百,每“马”编制盖为百人百马。有一条卜辞说“三十马允其执羌”(《合集》500),武丁时期常以大量兵力讨伐羌方,因此不应当只以三十名骑手伐羌,而应当是以三十支马队一起伐羌,则已有三千名骑手。如此计算,或当近于实际。第三期卜辞屡见“先马”之称。(2)辞亦此意,指以马队为先导。

射。卜辞中的有些“射”可能指由射手组成的军队单位,如:

(1)登射三百。(《合集》698)

(2)勿令禽以三百射。(《合集》5769)

(3)贞。翌己未多射暨先……(《合集》5734)

(4)乙亥贞,令辰(?)新射于蕲。(《合集》32996)

上引(4)为第四期卜辞,余为第一期。“射三百”和“三百射”疑皆为由三百名射手组成的一支军队。当然也可以推测他们是战车上或马匹上的三百名射手,但此推测在卜辞中现今还找不到证据。(3)辞盖谓令多射和先族之众作某项事情。(4)辞的“新射”当指新的射手。“多射”、“新射”和“三百射”都是不同名称的射手军事组织。卜辞里有某“以射”的记载,如“吴以射”(《合集》5763)、“宁以射”(《甲编》3656)等,可见商王朝的“射”是由诸族送诣的射手所组成。

商王朝的军队建制主要有师、族、戍、行、马、射等几种。除此之外,在战争中还常以“登人”、“以众”等方式召集诸族民众参加,有时还以族为单位召集其参加,卜辞有“令五族戍伐羌方”(《合集》28053)、“三族,王其令追召方”(《合集》32815)等记载,说明诸部族既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又是基层的军事单位。

三、贡赋制度

我国古代文献涉及殷代贡赋制度,而且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孟子的一段话,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孟老夫子关于贡、助、彻的说法过于简略,其微言大义很难索解清楚。殷代贡赋制度具有多样性,商王朝对于不同地域、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赋税制度,虽然“助”是最主要的方式,但仅用“助”法一项却又很难完全概括之。

商王朝的政治区域大致可以分为内服和外服两部分,即商王朝的直辖区域和方国诸侯等控制的区域。外服和内服对商王朝的贡赋情况有所不同。就外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

参与征伐。商王朝对外征伐的时候,外服要出兵助战。如:

(1)贞今……比仓侯虎伐髳方受(□)(有)又。(《合集》6553)

(2)贞,王令帚(妇)好比侯告伐夷。(《合集》6480)

(3)贞,王比兴方伐下危。(《合集》6530)

(4)丁卯王卜贞……余其从多田(甸)于多白(伯)正(征)盂方白(伯)炎……(《合集》36511)

上引(4)为第五期卜辞,余为第一期。例中的“仓侯虎”、“侯告”、“兴方”、“多田(甸)”和“多白(伯)”均为外服势力,它们的出兵助战和后世的军赋并不一样。诸方国以及侯、甸等的出兵助战,只以它们跟商王朝的友善与敌对、亲密与疏远为准,并不计出兵数量之多寡,商王朝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加以管理,所体现的主要是外服势力与商王朝的联盟关系,而不是如同后世君臣之间那样的统辖关系。

贡献牲畜。外服势力的这项贡纳,无一定数量,也无一定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如:

(1)乙亥卜争贞,(?)危方以牛自上甲。一月。(《合集》10084)

(2)贞,侯以骨刍,允以。(《合集》98)

(3)……以御方……春登马。(《合集》6759)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1)辞问是否用危方送来的牛祭祀自上甲开始的诸先王。(2)辞的刍读畜,骨为地名,问侯是否送来骨地之牲畜。(3)辞的“御方”当即《逸周书·世俘》“太公望命御方来”之御方,这条卜辞大意是令御方于今春征集马匹以奉献。还有一条卜辞说“在宁田黄又赤马”(《合集》28196),指在宁地之田(甸)名黄者进献赤马。

奉献战俘。外服向商王朝奉献的战俘主要是羌人。如:

(1)壬寅卜(?)贞,兴方以羌用自上甲至下乙。(《合集》270)

(2)丁丑卜,在义田(甸)来执羌,王其升于……大乙、祖乙又正。(《屯南》2179)

(3)辛巳贞,犬侯以羌其用自……(《屯南》2293)

上引三例依次为第一、三、四期卜辞。这些送到商王朝的羌俘主要用于祭祀,也有少量用于田猎,卜辞中就有“乎多羌逐兔获”(《合集》154)的记载。

开采矿石。卜辞所载为商王朝开采矿石者主要为多子族和某侯。如:

(1)己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凿周(琱)古王事。五月。(《合集》6812)

(2)贞,令多子族暨犬侯凿周(琱)古王事。(《合集》6813)

(3)……贞,令(?)比仓侯凿周(琱)。(《合集》6816)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凿周(琱)”旧多以为“璞周”。指讨伐周方国。其实两者无涉,而应当是开采矿石的意思。除了犬侯、仓侯以外,卜辞所记参加“凿周(琱)”的还有“上□侯”(《合集》6819)。它们的居地当距“凿周(琱)”处不远。

田猎放牧。卜辞谓:

(1)戊寅卜,乎侯(□)田……(《合集》10559)

(2)戊戌贞,左牧于片,伊侯古鄙。……中牧于义,伊侯古鄙。(《合集》32982)

(3)壬戌卜争贞,中【42】令曼田于先侯。十月。(《合集》10923)

上引(2)为第四期卜辞,余为第一期。(2)辞的片、义属于伊侯名古者之边鄙地区。商王朝派人到这两个地区放牧,可能是与伊侯共同进行的。至少是伊侯协助进行的。(1)、(3)两辞的“田”当指田猎。

总之,外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主要有上述五项。其中最主要的是参与征伐和奉献战俘两项,它们在卜辞中的记载数量多,涉及的面比较广。由此可见,外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主要是军事联盟的反映。在这个联盟里,侯、甸、男、卫等与殷王朝关系密切,而诸方国则稍逊一筹。外服对于殷王朝虽然贡纳—些牲畜,提供一些劳力,但数量甚微。就卜辞记载看,还不能说殷王朝与外服有了密切的经济联系。外服不贡纳龟甲、珠宝等财物,也不提供劳力为殷王朝耕种田地、修筑城邑等,而主要在政治、军事方面双方保持一定关系,其贡赋正是以此为目标的。

商王朝的内服,按照《尚书·酒诰》的说法有“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君奭》则概括为“百姓王人”,《盂鼎》铭文说是“殷正百辟”。内服即商王朝直辖区域的诸部族,它们的贡赋主要有以下几项:

耕种王室田地。殷王室拥有大量直属田地,卜辞称其为“我田”(《合集》9750)、“我西鄙田”(《合集》6057)等。商王朝很关心这些田地的收成,仅问“我受年”、“我受黍年”、“我受稻年”之类的卜辞就有二百多条。这些田地的农作主要依靠诸部族的民众,如:

(1)癸巳卜宾贞,令众人□入羌方垦田。(《合集》6)

(2)戊子卜宾贞,令犬延族垦田于□。(《合集》9479)

这是关于征集劳力垦田的记载。劳作者是众人和犬延族。又如:

(1)己亥卜贞,藉不丧众。(《合集》61)

(2)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合集》1)

这是备耕翻地的记载,劳作者也是族众。又如:

(1)戊寅卜宾贞,王住以众黍于囧。(《合集》10)

(2)壬戌卜贞,乎□斝黍。(《合集》9544)

这是关于播种庄稼的记载。(2)辞的黍字前两字应当是两个族名。【43】又如:

(1)丙申卜争贞,令逆肖(□)田受年。(《合集》9575)

(2)辛未卜争贞,曰众人……尊田受……(《合集》9)

这是关于田间管理的记载。(1)辞的“逆”在卜辞中曾作人名。当即逆族之长。这里的“逆”可指逆族而言。又如:

(1)甲子卜,弜刈黍。(《合集》9563)

(2)贞,乎帚(妇)妌采黍。(《合集》2734)

这是关于农田收获的记载。弜在卜辞中习见,是与商王朝关系密切的一个族。(1)辞谓是否以这个族刈黍。(2)辞盖问是否令妇妌族人采黍。

总之,王室田地的农作,从垦田直至刈获,主要是由殷王朝的族众来进行的。其特点是以族为单位参与王室田地的农作,后代那种以户为单位向国家提供力役而农作的情况在殷代尚未出现。《穀梁传》宣公十五年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殷代诸部族为殷王朝提供的劳役非必为“什一”的比例,但谓其“藉而不税”则是可以的,因为殷王室耕种田地的情况正是如此。

兵赋。诸部族的族众是商王朝对外征伐的主要力量。商王朝对族众采取命令征发的形式,这和对外服所采取的联合形式已有很大不同,卜辞中习见的“登人”、“以众”等记载就是明证。此外,还有许多征发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如:

(1)乙巳卜,令弜暨雀伐羌〔方亡〕祸。(《合集》20399)

(2)丁未卜宾贞,勿令禽伐(□)方弗其受(□)(有)又。(《合集》6297)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问弜、雀、禽等族是否命其外出讨伐。除了这类具体指明族称的卜辞以外,还有命“三族”(《合集》32815)、“五族”(《合集》28053)、“王族”(《屯南》190)、“多子族”(《合集》34133)等参加征伐或戍守的记载。总之,在殷代,特别是其前期,诸部族的兵赋乃是商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

赋纳人员。除了耕种王室田地和出兵赋以外,诸族还要奉献人员归商王朝直接统辖。这些人员的社会地位较低,在卜辞中称为“人”或“臣”。如:

(1)己丑卜宾贞,翌庚寅令入戈人。(《合集》8398)

(2)登奠臣。(《合集》635反面)

这两例都是第一期卜辞。(1)辞问是否令戈族赋纳人员。(2)辞说要征取奠族之臣。这些“人”和“臣”要担负田猎、征伐、放牧、驾车等各种劳役。他们受到沉重压迫,因此有逃亡者(《合集》641)。另外,卜辞中还有不少“取徒”(《合集》839)、“取射”(《合集》5756)、“以射”(《合集》5764)等的记载,可见奉献徒和射手也是诸族赋纳人员的一种形式。

赋纳牲畜。商王朝频繁的祭祀和对外征伐都需要大量牲畜,诸族的赋纳应是其主要来源。如:

(1)……戌卜贞,禽见(献)百牛,□用自上示。(《合集》102)

(2)丁巳卜争贞,乎取何刍(畜)。(《合集》113)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1)辞问禽族所献的百牛是否用于祭祀上示。(2)辞问是否征取何族之畜。有些卜辞只是笼统地说“乎取生刍(畜)、鸟”(《合集》8798)、“乎取牛”(《合集》8808)等,所征取的对象也应当是诸族。

赋纳卜甲、卜骨。商王朝由于经常占卜的需要,因此需卜甲、卜骨甚多。殷墟出土甲骨的甲桥、甲尾、骨臼和骨面等部位的记事刻辞多说明甲骨来源。如龟甲刻辞:

(1)雀入二百五十。(《合集》1868)

(2)吴入五十。(《合集》13358)

这两例即记载了雀、吴一次赋纳龟甲的数量。又如:

(1)癸未,帚(妇)喜示(氏)二屯(捆),(?)。(《合集》17518)

(2)壬戌,子央示(氏)二屯(捆),岳。(《合集》11171)这两例记载了帚(妇)喜氏、子央氏各献两捆卜骨并由贞人验收的情况。诸族的赋纳有一定的规律,即进献卜甲者多为商王朝所属的力量强大的部族,而进献卜骨者则以诸王妇所在的部族为主,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献卜甲者不献卜骨,献卜骨者就不再献卜甲。这种区别的原因何在,尚不清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向商王朝进献卜甲、卜骨者均为内服诸族,而外服势力则不见此项进献。这应当是商王朝和内服诸族之间关系密切的一项表示。

力役。商王朝向诸族征取人力,除了耕种田地、参加战争以外,还要完成其他一些任务,类似于后代的常规力役。如:

(1)癸未卜宾贞,禽徒田不来归。十二月。(《合集》10146)

(2)丙子贞,令众(□)召方执。(《合集》31978)

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四期。(1)辞问禽族之徒【44】为商王朝田猎的事宜。卜辞有“令禽徒田”(《合集》10147),说明“禽徒”之田猎系商王朝所令。卜辞还有“以人狩”(《合集》1023),亦当是征发力役田猎的记载。(2)辞的“(?)”,《玉篇》云“循也,导也”。该辞问是否令众押送召方的俘虏。【45】除了田猎、押送俘虏之外,商王朝的省廪、筑城、建造舟车、往来运输等事也主要靠征取诸族的人力来完成。

赋纳财物。商王朝向诸族征取的财物品类较多,如:

(1)庚子卜争贞,令败取玉于仑。(《合集》4720)

(2)贞,乎吴取弓【46】。(《合集》9827)

(3)贞,勿令师般取矢于彭、龙。(《合集》8283)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除了征取玉、弓、矢以外,卜辞还有“以朋”(《合集》11442)、“取珏”(《合集》826)、“入卣”(《合集》22092)、“取稻”(《合集》15685)等。所有这些赋纳,卜辞皆不记数量,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具体数量规定。有些卜辞,如“乎取大”(《合集》11018)、“乎取戉”(《合集》1479)、“乎取吕”(《合集》6567)等,连呼取何物也未说明,则可能是派人到某族去了以后,再根据情况临时决定。

总之,内服诸族的贡赋情况已略如上述。殷代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它没有后世那样的郡、县、乡、亭等系统的行政区划,因此也就没有从中央到地方阶梯式的赋税征收机构。商王朝管理力役征发的职官,我们可以从卜辞中看到的是“小籍臣”。担负此职的名吴者是武丁时人,卜辞有“乎吴取徒”(《合集》840)、“乎吴取弓”(《合集》9827)、“取舟”(《合集》635)、“乎吴登牛”(《合集》8937)等记载,可以说名吴者是我国历史上有确切文字记载最早的主持贡赋的中央政府官员,但吴还有其他一些职司,所以还不能说他是负责贡赋的专职官员。卜辞有“令在北工登人”(《合集》7294),《尚书·尧典》:“允厘百工,庶绩咸熙。”传:“工,官。”“在北工”仅两见于卜辞,皆为“登人”之事,盖为专门征取北部地区力役的职官。从总的情况看来,应当说商王朝管理贡赋的机构是很不健全的,贡赋的数量和时间也没有限制和规定,因此殷的贡赋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原始性质。

无论是外服或是内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都主要以族为单位进行。至于部族内部基本民众的劳役及贡纳的负担情况,由于材料所限,尚无法确切说明,只能说其大致情况可能是按户摊派的。《易·讼》:“不克讼,归而逋(闻一多读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易·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易》虽然为周初编纂,但其反映的时代却不限于周初。这两例就可能是殷代情况的反映。卜辞有关于邑人的记载,谓“邑人震”(《合集》14211),邑人“见(献)方执”(《合集》799)。《易·讼》的材料表明“邑人”要向贵族纳赋,《易·比》的材料表明“邑人”要为王之射猎而服役。此“邑人”应当是殷代部族的基本群众。他们的负担应是双重的,一方面要为本族的贵族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在部族首领的统率下到殷王朝服役或贡纳财物。卜辞中的“邑人震”可能是邑人不堪于贡赋的沉重负担而反抗的反映。

总而言之,殷代的贡赋制度为殷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所决定。它既有一定的原始性,又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向诸部族、诸方国所征取的贡赋是殷王朝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说在长达数百年之久的殷王朝的历史舞台上演出了绚丽多彩而又威武雄壮的活剧,那么其贡赋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则是这舞台的一根主要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