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小勇是河南省洛阳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由于成绩不好,而且经常上课讲话扰乱正常的上课秩序,他受到了老师的多次批评。但是生性顽劣的小勇并没有因此悔改,反而觉得老师嫌弃自己成绩不好,怕拖班级的后腿,才视自己为“眼中钉、肉中刺”的。因为老师总是拿学习好的几个同学来跟自己作比较,所以小勇很痛恨那些学习好的同学,他觉得他们除了学习什么都不会,纯粹是个书呆子。尤其是学习委员小良,除了会每天追着自己交作业,就是到老师那里打小报告,真是讨厌极了。
这天早自习晨读时间,小勇不想读书,就又开始跟后座的同学聊起天来。碰巧轮到小良值班,便告诫小勇不要打扰大家学习。小勇很不服气,于是便骂小良是“老师的狗腿子”。早自习过后,小良将这件事情告诉了老师,老师就在上课时点名批评了小勇,并叫他当着全体同学的面向小良道歉。事后,小勇觉得非常没面子,于是决定报复一下小良。
知道小良平时最爱喝可乐,每天都会买一瓶。为了不引起其他人的怀疑,小勇决定在小良的可乐里放点东西,教训一下他。思来想去,他在市面上买了一包老鼠药,然后趁着小良上厕所的机会,将老鼠药放到了小良的可乐里。小良喝完可乐后不久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现象,不一会便陷入了昏迷。老师立即将小良送到了医院就行抢救,但是小良还是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经医生检验,小良胃里有大量的“毒鼠强”,这是引起小良呕吐、死亡的原因。于是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小良中毒一案进行立案侦查。随后,警察在小良的桌子里发现了占有“毒鼠强”残渣的可乐瓶。经过对学校学生的摸排调查,警察最终确定了小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对小勇耐心的审讯,他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他亲眼看见自己的同窗喝下有毒的可乐,以及呕吐发病的全过程,却没有露出一点慌张、紧张之色,反而觉得很痛快,认为自己终于报仇了!但是另警察意想不到的是,小勇的法律意识竟如此淡薄,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以为只不过会受到学校的处分而已。而且他也没有想过真正的害死小良,只是想让他受点苦,以后别再给自己“打小报告”。本案审理中,对于如何对小勇的行为进行定性,检察机关内部引起了强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有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比较妥当;有人认为小勇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人认为小勇触犯了投放危险物品罪。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性量刑呢?
小法官支招: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定义和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表现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行为;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但是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投放危险物品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投放危险物品,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家畜、家禽和其他被饲养和保护的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二是投放危险物品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投放危险物品的具体行为;三是投放危险物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主体,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是投放危险物品罪的犯罪人,其主观上是为了达到致人或家畜、家禽死亡和其他动物死亡,有明确的目的和行为,即明知会造成其严重后果而希望这种后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从本案来看,小勇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出于想要教训一下小良的心理而对其施以报复,虽然造成了小良死亡的结果,但是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二者在客观上虽然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本案中的小勇显然具有伤害小良的故意,因此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不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投放危险物品罪的行为人虽然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行为人投放危险物品,危害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人,其侵害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不是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小勇虽然采取了投放“毒鼠强”这一危险物品的方式,但是其行为只对小良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没有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不应当判处投放危险物品罪。
综上所述,对于小勇在小良可乐里投放“毒鼠强”的报复行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由于小勇在犯罪时只有15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起因无知引发的投毒报复案件发人深省。小勇并不没想到,自己的投毒行为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在很大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因无知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