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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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被治安处罚的留守少年

刘佳家住重庆市的某个偏远农村,由于大山里实在是太穷了,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把他留给了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去广州打工去了。每年只有过年的时候才会见上父母一面,在他的脑海里,父母就是每年过年回家拿生活费给他们祖孙三人的人。由于爷爷奶奶都没上过什么学,一辈子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再加上是隔辈抚养,爷爷奶奶根本就不知道怎么讲孙子教育成人。这让刘佳从小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抽烟、喝酒、骂人。后来刘佳16岁的时候,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了,他彻底的像个孤儿一样,成为了没人管、没人养的孩子。由于本来成绩就很差,再加上天生厌学,他在没有跟父母商量一下的情况下就辍学了。刘佳想,父母这么多年来一直对自己不管不顾,在大城市里赚钱,肯定是那里来钱容易,那么自己为什么不去城里找钱呢?怀着到大城市里赚大钱的思想,刘佳这个从没有走出过大山的孩子一个人背着一些生活必需品,就坐上了去重庆主城区的火车。

但是毕竟刘佳才16岁,他既没有文化知识,也没有劳动技能,甚至连起码的体力都没有,他拿什么实现“赚大钱”的梦想呢?几次找工作失败以后,刘佳已经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只好每天窝在火车站的候车室里面凑合着生活。虽然住的地方解决了,但是还是没钱吃饭啊,看着火车站里来来往往的人群,一个邪恶的念头产生了:火车站里人这么多,大多数人都是出远门才来坐火车的,都带了很多行李,肯定有打盹或者照顾不周的时候,那趁着乘客不注意偷电东西岂不是会很容易?后来,刘佳在候车室里四处打望,想找那些行李很多又是一个人的旅客下手。后来,他盯住了一名三十岁左右的妇女,她手上还抱着一个不满一岁的婴儿,趁着妇女给孩子换尿布的时候,刘佳偷偷拿走了妇女的手提包。正当刘佳准备找个人少的地方看看里面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时,被一直在跟踪他的车站执勤人员抓获了。原来,刘佳一直在车站里什么都不做,只是四处的观望其他乘客,早就引起了车站执勤人员的注意,一直在观察他的行为,没想到他真的在车站扒窃乘客钱财,所以被当场抓获了。

后来车站执勤人员将刘佳交给了铁路警察。经查,手提包内只有两百元现金和车票一张,铁路警察认为刘佳是初犯,而且只是窃取了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且刘佳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只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了15日拘留的决定。

小法官支招: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本案中刘佳在火车站进行扒窃,是初犯,而且数额只有不足三百元,不符合盗窃罪有关数额较大的规定,因此不应对其进行刑法处罚。但是由于刘佳的行为毕竟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车站的运营安全,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其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制止和防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以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此条可以得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l)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对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内在联系。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违法性。治安管理规范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3)尚不够刑事处罚。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其具有相应的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许多留守少年,由于从小缺乏必要的管教,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往往由于一时迷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长应当承担起对孩子教育、管束 的责任,如果任其放纵、不管不问,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