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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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独立学院的缘起(1)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因公立高等教育政府投入不足及民办高等教育过于弱小,独立学院应运而生。至今,独立学院发展有近十个年头,涌现出一批办学质量高、深受各界欢迎的独立学院,它们业已成为推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生立军。那么,什么是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如何产生的,它有哪些特点?本章将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对与我国独立学院有一定相似性的印度附属学院进行简要介绍,从而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

1.1独立学院的涵义及特征

1.1.1独立学院的涵义及性质

1.111独立学院的涵义

2003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建议》(《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机制、新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所谓新机制,即采用民办机制,学院所需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社会力量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新模式坚持一个“独”字,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合管理,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进行招生,独立办法学历证书,距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从而将独立学院作为一个比较规范、统一的名称确定下来。2008年2月,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重新做了定义: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①。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事业。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校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高校独立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在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指导和规范下,结合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办学实践经验,在投资主体的多元性、办学主体的社会性、运行机制的民营性和办学模式的独立性等方面因地制宜,探索出了多种发展模式:

1.“公办高校+民营企业”的典型模式

这种模式是公办普通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目前,全国大多数独立学院均采用这种办学模式。由公办普通高校作为申请者(也称母校)负责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并具体负责教学和管理;民营企业(即投资者)负责投资建设,双方共同运作,共同按比例分享运营收益。目前,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政府财政力量较弱的地区的高校独立学院普遍采用这种建设和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也完全符合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利用公立高等教育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发展高等教育的宗旨和精神。例如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等等。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充分地利用公立高校的无形资产和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高等教育领域进行联合办学,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机制的办学活力。其劣势在于中西部地区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够充分或不完善,政府的参与和扶植力度相对较弱,民营资本的投资总量和规模相对有限,投资力度和投资能力相对不足。绝大部分资金都是以独立学院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使作为独立法人的独立学院负债很大。在调查中据独立学院或投资者自己称,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投入了2.8亿元,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投入了2.2亿元,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投入3.07亿元,这与东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独立学院一般投入10亿元以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类独立学院的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扣除母体高校利益及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后,学院可持续发展的财力明显不足。

2.“公办高校 + 政府 + 企业”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是普通公办高校在地方政府的经费和政策扶持下或直接参与中,联合民营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模式的高校独立学院。典型例子就是被称为独立学院“典范”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它由浙江大学投入优质品牌、教学和管理力量以及资本金6000万元,杭州市人民政府投入的6000万元资本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加上浙江电信实业集团公司的投入5000万元资本金组建而成。这种模式的优越性显而易见,既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直接投入,也有母体高校和企业的直接投入,几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总体投入较大,启动快,发展势头迅猛。而且浙江大学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在两届董事会上明确表示不要投资回报,浙江大学还不收取管理费。因此,这种高校独立学院办学经费充足,容易迅速做大做强。而且,东部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相对成熟,居民可支配收入优势明显,学生及家长有能力支付较高学费。这种独立学院在滚动发展中投资总量较大,且投资回报压力低,投资风险较小,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也相对更加充足。尽管目前有人质疑这种“官—产—学”办学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既有公立学校投入的品牌、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有政府投入财政经费,还有国有企业的资金投入,实质上是一种公办模式的二级学院,而不符合独立学院的办学原则。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并不提供学校经常性办学经费,学校又采用民营机制运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独立校园,独立招生、颁证,这种模式从本质上看仍是符合独立学院办学要求的,应该属于高校独立学院的一种模式。

3.“公办高校 + 异地政府”的国有民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普通公办高校在非学校所在地与异地地方政府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或分校。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该校由珠海市政府行政划拨5000亩土地,北京师范大学投入无形资产、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并负责学校的全部运营管理,学校建设所用的10多亿元资金也是珠海市政府允许学校用国有划拨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所取得的。珠海市政府不参与学校的管理、运营等一切办学行为,甚至不要求任何直接的投资回报,而且还发给该学校教学与管理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特区财政补贴。这种办学模式显然具有特殊性,主要是珠海市政府将教育产业作为立市兴市的根本产业,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做出的特殊投资行为。也有人怀疑这种办学模式是不是属于“独立学院”范畴。但在办学实践中,珠海市不投入经常性教育经费,由北师大珠海分校以民营机制自筹运行经费,独立办学。因此从办学资本来源、合作办学性质、民办机制和独立性上分析,仍具有独立学院的基本特性,是一种国有民营的高校独立学院

4.其他模式

除了以上几种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外,还有其他一些根据各种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和不同运营方式组建的独立学院。例如: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行为,将自己所属的、无办学特色且质量相对较差的公立学校,剥去不良资本和债务,然后移交或转让给其他普通公立高等学校按照独立学院的要求办学和管理,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也是属此类型,学院前身是原杭州船舶工业大学挂靠到浙江工业大学而成的,学院占地面积230亩。还有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高等教育,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人才,采取政府投资建校,然后委托给其他普通公立高等学校按照独立学院的方式经营管理,如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由于受国家政策的限制,境外法人和个人尚无权利在我国独资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一些有投资愿望和投资实力的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通过创办二级学院来实现投资教育的愿望,如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是由台湾著名教育家王广亚投资兴办的,学校共占地110亩,在校生6100人,毕业生累计3500人。②还有一种属于明显违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的模式,即公办高校与自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产公司或企业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这种模式要么没有出资方,要么出资方就是母校的二级公司,有的租校园,有的就在母校内办学,实为“校中校”,但实行高收费,这种一个校园内的“双轨制”收费,引起了很多家长的不满。随着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今后还可能产生更多模式的独立学院。比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8号文件精神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等都应是独立学院发展探索的方向。

1.1.1.2独立学院的性质

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将独立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很明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来认识和界定独立学院性质的。我们也注意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独立学院在政策上和做法上存在有别于一般民办高校的地方,一是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包括了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两个方面,这不同于一般民办高校往往只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一个方面,独立学院与一般民办高校在举办主体上存在差异;二是独立学院在统计口径上被归为既不同于普通公办高校,也不同于一般民办高校的其他类型学校。显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注意到独立学院的一些特殊性。教育部没有明确说明它究竟是公办还是民办,只是说它“应该是一个民办机制的学校,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学校”③。教育部没有明确说明它究竟是公办还是民办,但要注意的是,该表述强调了“民办机制”和“原来意义”,也就是说既没有断然否定它不是公办学校,也没有轻易肯定它就是民办学校。若说独立学院是公办学校,但它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的,发展资金的投入、运行的机制都是按民办学校进行的,统计上也是按民办学校归类的;若对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学校,但部分独立学院的合作者是地方政府或是公立中专学校。由此来看,独立学院的性质比较模糊。

因此,关于独立学院的性质究竟是属于公办还是民办,在当前实践中,教育行政领导、高校负责人、高教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有民办”、“公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各种说法均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独立学院的性质定为既不姓“公”,也不姓“私”,而是姓社:“社会资本”的“社”,服务社会的“社”,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社”。④(2)独立学院式公办性质。独立学院作为公办学校申请创办的二级学院,可以视为公立高等学校的“国有企业车间”,它们不会因为某些用人体制,融资体制、营销体制创新而改变性质,因此,独立学院也是公办学校。⑤(3)如果把公立高等学校看作“国有企业”,把民办学校看作“私营企业”,那么,独立学院就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独立学院建有公立与私利的双重性质。独立学院改变了公办高校资产的单一国有性质,使之向资产性质国有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即一校多制方向发展,从而增加了公办高校的办学活力。经济可以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存,国家可以一国两制,一校多制应该也是可以的。⑥(4)“独立学院”和“名校办民校”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其性质是民办。

以上举了比较典型的对独立学院性质的个观点。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属民办高校范畴,结束了各方面的争论,但很多人还是认为,独立学院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办高校,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高校,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全新类型,它是通过集成公办高校性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金资源而形成的相对独立于举办者的合作者、并按民营机制运作的本科教育形式。

1.1.2独立学院的特征

1.1.2.1独立学院的五个特征

虽然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不一,但各种形式的独立学院都具有按比母体高校低的录取分数线招生,按办学的全成本收费,按热门专业培养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字:“新”、“独”、“优”、“竞”、“民”。

(1)“新”——机制

具体体现在:一是实行新的办学机制,即一律采用民办机制。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二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规范、体现;独立学院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