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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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论国家的收入(8)

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由一个组合公司来管理印度贸易,并且一定程度地将其对外开放时,东印度公司鉴于上述竞争的悲惨结果,强烈反对这种提议。上述竞争使印度货物价格极高,而英国市场上的该货物却因存货过多而价格极低。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供给充足的情况下,英国的印度货物价格极大地下降,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低价购买货物,的确使他们享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印度市场货物价格极高的原因却不仅仅有购买者增多的因素,还有需求增加的因素。需求的增加一开始也会提高货物的价格,不过最后还是会导致价格下降。购买者的增加会鼓励生产,从而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生产者为了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自己的产品,会不断地进行新的分工和技术改良。商品价格低以及生产扩大,就是该公司所说的悲惨结果,但这种结果却是政治经济学所想要极力促进的。

但这种竞争并没有持续很久。1702年,新、旧东印度公司与女王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于是这两个公司也就差不多合并为一个公司了。

1708年的议会法案,则使他们完全合并为了一个新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并且,法案的附款规定,各个私人贸易者的经营可以持续到1711年米迦勒节;公司董事负责通知这些私人贸易者,公司要用三年的时间收购他们七千二百镑的零散资本,将公司的资本形式变为共同资本形式。同时,该法案规定公司应当增加借贷给政府的款项,也就是从两百万镑增加到三百万镑。于是,1743年,公司又借给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次的款项来自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而不是由股东提供的。因此,虽然它没有增加给股东分红的资本,但却增加了公司总的贸易资本,因为这一百万镑和其他那三百万镑一样,也加入了公司的营业,它当然也就会负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从1708年或者说1711年开始,该公司基本上垄断了英国在东印度的贸易,排斥了其他的竞争者。并且,由于公司经营得很好,股东每年都可以获得不错的分红收入。

1741年对法战争中,潘迪特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故意使东印度公司卷入这次战争以及印度的政权纠纷之中。经过多次成功和失败后,该公司竟失去了其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不过,之后的《亚琛条约》又使该公司重新获得了马得拉斯。从那时开始,该公司派驻印度的人员似乎一直都富有一种征服的精神。1755年,法兰西战争爆发,英国的兵力不断获胜;在印度,该公司不但捍卫了马得拉斯、占领了潘迪特里、收复了加尔各答,还获得了一片广大且富裕的领地。听说,当时这些领地的收入每年都超过三百万镑,公司的红利分配比率也不断由百分之六增加到了百分之十。也就是说,按三百二十万镑总资本来计算,公司的红利增加了十二万八千镑,每年的分红比以前的十九万两千镑增加了三十二万镑。

到1767年,由于政府提出该公司占领的领地和收入都是归属国王的,因此要求该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每年向政府支付四十万镑的对价。本来这时,公司想要将分红比率增加到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但这样做的话,每年公司分给股东的红利就达到四十万镑,和每年需要提供给政府的金额相等。并且,就在那两年,由于公司已经负担了六七百万镑的债务,议会为了促使公司尽快清偿债务,制定了两个法案,规定公司不得再增加分红。1769年,公司之前和政府的协定延长了五年期限,双方约定在这五年内,公司可以将分红比率慢慢提高到百分之十二点五,但每年最多增加百分之一。相对于公司最近所占领地三百万镑以上的年收入,即使公司分红的比率提高到了百分之十二点五,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和政府的金额,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六十万八千镑。

克鲁登敦号(东印度贸易船只)1768年的报告显示,扣除军事维持费和其他费用,该公司的纯收入总计达到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并且,听说公司还有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也在四十三万九千镑以上。它们大部分来自殖民地的海关收入,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来自土地收入。该公司的董事长在下议院的陈述表明,当时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都超过四十万镑;而公司的会计则说该利润每年都超过五十万镑。

其实,无论是多少,这些利润每年都能给股东分配高额的红利。对公司来说,在年收入这么大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能够每年增加六十万八千镑的支出,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尽快地偿还自身的债务。但到1773年,公司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增加。例如,赊欠国王四十万镑;欠关税、英格兰银行的借款,以及开出的待承兑的汇票,共计一百二十多万镑。这些债务使得公司只好一次性将股息降低到百分之六,并且请求政府进行下列援助:一、解除每年向政府支付四十万镑的协议;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缓解破产的危险。

虽然说殖民地的扩大的确增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财产越多,公司人员对财产的浪费和侵吞也就越大。于是,议会开始调查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为;公司在欧洲和东印度两地的业务情况等。最后的结果是,议会认为应当对公司国内外的管理机构进行几项重要的改革。例如,议会在印度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将该公司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孟买、加尔各答,由以前的相互独立状态变为由同一个总督来管辖,并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辅佐总督。二、议会任命第一任总督和顾问常驻加尔各答。所以,现在的加尔各答如同以前的马得拉斯一样,成了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三、新设最高法院来替代加尔各答裁判局,并将其司法管辖权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即只负责审理该市及附近地方的商业性案件。其中的一个审判长和三个审判官。都由国王负责任命。

议会在欧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将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资格由以前的五百镑出资改为现在的一千镑出资。二是改变了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期限。以前,如果股票是自己购买的而非承继的,那么在购买六个月之后就可以行使投票权,现在则需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行使投票权;三是关于董事的变更。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进行一次改选,现在改为每四年进行一次改选。并且,每年将二十四名董事中的六位旧董事剔除,选入六位新董事,旧董事不得成为下一年的新董事。议会想通过这种改革来避免董事们以前的疏忽,而让股东和董事会都能谨慎从容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但是,无论改革怎样进行,还是不能让董事们更加关注印度的发展。因为,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印度的繁荣与否跟他们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所以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他们根本就不配参加帝国的统治,更别说由他们来统治了。有些有钱人购买东印度公司的一千镑股票,常常就只是为了获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虽然不能亲自去印度获得财富,但有权利选择其他人去印度获取财富。虽然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且股东有否决董事会任命派驻印度人员的权利,但董事会还是要受到股东大会的影响。如果一个股东几年来一直都享有这种选举权,并且在公司安排了一些自己的势力,那么他不仅不会关心红利分配,可能连股份价值也不会太关心,就更别说关心帝国的繁荣和发展了。

然而,君主与商业公司的股东不一样,无论怎么样,君主还是会关心被统治者的幸福或不幸、土地的改良或荒废以及政府的荣辱。总的来说,根据调查的结果,议会制定的改革措施,其实并没有增加股东对公司的关心,反而减少了这种关注。以下议院的一个决议为例,它规定:只有当公司清偿欠政府的一百四十万镑债务,以及将私人欠债降低到一百五十万镑时,公司才可以对股本分配百分之零点八的红利;并且该公司在本国的收入和纯利润要被分为四份,其中三份交给国库,剩下的一份以备偿还债务和应付公司急需之用。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以前公司所有的收入和利润都由自己所有并自由支配时,公司都不能进行很好的治理;而现在只有四分之一的收入和利润且必须在他人的监督下使用,公司的治理怎么可能会有所改进呢?

如果按照下议院的决议,在公司分配百分之零点八的红利后,由一些不相关的人来管理公司剩余的资本,那么对公司来说,还不如让公司人员直接滥用呢。也许是因为上述公司雇佣人员在股东会里势力很大,因此有的股东有时对公司人员的各种疏忽浪费行为都不会理会。对大部分股东来说,他们有时并不太关注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还更关注那些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人员的利益。

所以,1773年的规定并不能解决东印度公司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公司曾有一次获得了三百多万镑的利润,它将这些资本都存放在加尔各答的金库中。后来,虽然它的统治范围逐渐扩大,延伸到了印度好几个最富裕、肥沃的地区,但先前所有的获得最终还是被浪费了。到海德·阿利入侵时,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准备,以致无法抵抗;加上上述的各种混乱,公司现在已经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为了避免破产,它只好请求政府的援助。议会各党派在改善该公司经营方面,都提出了各种方案,但这些方案中共同的一点,就是取消该公司对其占有领地的统治。其实,该公司本身也没有能力统治这些地区了,于是将交由政府来管理领地。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机构有权在僻远、野蛮的国家建立堡垒和守备军的话,那么它也有权与当地宣战和媾和。股份公司就拥有前一项权利,并且它想要正式拥有后一项权利,还曾经对人行使过后一项权利。其实,从后来的结果可以看出,它们对后一项权利的行使是多么的不正当以及残酷。

对于某些商人自付费用和风险在其他国家建立新的贸易的行为,政府为了奖励这种将来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冒险,一般都允许其设立股份公司,并且在其经营顺利时,授予它们一定年限的垄断权利。这种暂时垄断权的性质,就如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利权,授予作者对其著作的著作权一样。一定的期限届满,垄断的权利也就没有了。如果堡垒和守卫还有必要维持的话,政府就应当以一定的代价将其从公司手中买过来,并由全国人民一起自由经营当地的贸易。如果政府授予公司的这种垄断权时间太长的话,对全国其他人民来说,会造成以下两种不合理的负担:一是提高了有关货物的价格;二是限制了很多人去经营那种贸易。然而,使人民遭受这种负担的原因,仅仅是为了维持公司里的那些懒散、浪费甚至侵吞公款的雇员而已。正是这些雇员的胡作非为,公司分配的红利常常低于其他行业的普通利润率。并且,如果股份公司没有取得这项垄断权的话,那么它也不能够长久地经营任何国外贸易。如果一项贸易在甲地购入货物之后,在乙地销售就可以获得利益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甲、乙两地就都会存在着很多的竞争者,因此经营者不仅需要时刻关注需求情况的变动,还要时刻关注竞争及供给情况的变动。可以说,为了使货物的数量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的变动情况,如何灵活运用各种技巧以及正确判断市场就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战争。如果经营者不加以关注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取得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当东印度公司没有垄断特权以及清偿债务之后,虽然议会允许它继续保留着股份公司的身份与其他商人竞争,但这时,私人贸易者的谨慎和关注一般都会将该公司排除出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的院长是法国有名的作家,他对经济学也很有研究。他曾经列举了1600年以后五十五家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根据他的描述,虽然这些公司都有垄断特权,但都因为管理不当而全部失败了。不过,他列举的五十五家中,有两三家被弄错了,并且还少列了几家。

一个股份公司不需要专营特权并能成功的贸易,基本上只有以下四种性质的贸易,这些贸易活动都非常简单,并且没有多少变化。它们是银行业,水、火以及战争灾害保险业,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以及为城市提供清水。

虽然银行业的原理有一点深奥,但其实际经营却没多大变化,且有规可循。但是,如果为了贪图眼前的巨大利益,而不顾应当遵守的规矩,那么银行就很容易陷入绝境之中。和个人合伙企业相比,股份公司更能遵守规矩。所以股份公司也就更适合银行的营业,这也是欧洲主要银行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原因。这些公司有很多都没有获得专营特权,但还是经营得很成功。例如,英格兰银行一点特权也没有,只有议会限定的所有银行需遵守的六人以下的股东。爱丁堡的两个银行也是股份公司,并且没有任何垄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