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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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论国家的收入(18)

据说,波希米亚的土地丈量和评价工作进行了上百年时间。直到1748年,现任女王才命令其限期完成。查理六世时期开始的米兰公领地的丈量,到1760年以后才完成。塞沃伊和皮德蒙特的丈量,也是按照国王沙廷尼亚的命令进行的。一般来说,这种丈量是不可能精确的。在普鲁士王国中,与普通土地所有者的纳税相比,针对教会的征税要多得多。教会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土地地租,但他们却很少用这些收入来进行土地的改良等有益于大众的事情。因此,普鲁士国王认为,教会应当对国家急需负担更多一些。但在有些国家,教会的土地是完全免税的或者比其他土地的税收要少。例如,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所有的教会土地,都是按它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征税。在西里西阿,贵族土地比平民土地的土地税高出百分之三。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普鲁士国王认为:前者拥有各种荣誉、特权,因而能够负担较高额的赋税;而后者生活贫苦,减轻其赋税应该对其有所弥补。但其他国家的赋税制度都不是这样,它们一般只会加重平民的负担,就别提什么减轻平民负担的事情了。例如,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和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所有的赋税都由平民负担,贵族则可以免税。

虽然根据丈量和评价确定的土地税一开始是很公平的,但不久之后就会变得不公平。例如,1666年,芒托本按照丈量和评价征收的贡税是极为公平的,但到1727年,这种税的征收就变得非常不公平了。为了防止这种问题发生,政府需要经常关注国内各农场的状态和产物的变动情况。例如,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和米兰公国政府,曾经都是这样做的。但由于政府的性质,政府通常无法长期关注这种事情,即使长期关注,对纳税人也没有什么帮助,只是带来了更多烦扰而已。为了解决上述芒托本税收不公平所带来的问题,当地政府除了对全区强制征收一万二千利弗的附加税外,没有别的什么方法。虽然说按照有关规定,这项附加税应当对所有采用评定方法纳税的地区征收,但最后却仅仅对一些纳税较少的地方征收而已。以两个地区为例,其中一个按实际情况应当纳税九百利弗,另一个应当纳税一千利弗。按照旧的评定方法征收,则两者都需纳税一千利弗。征收附加税时,两者的税额也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实际上,这种附加税只加在了第一个地区。因此,附加税只是针对以前纳税较少的地区,而对于此前纳税较多的地区,附加税的征收反而给其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像上述第二个地区,只需缴纳税额九百利弗。由于附加税的征收只是救济以前评定税额所产生的不公平,并且附加税都是由税区一些独断专行的行政长官来裁决的,因此,对政府来说,附加税的征收不会引起政府收入的得失。

非与地租成比例、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其实就是对土地地租征税。虽然这种赋税一开始由农民垫付,但最后还是由地主负担的。当一部分生产物要用来支付赋税时,农民就必须计算出每年这部分生产物的价值大概是多少,以便他从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这一定的数目。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样做的。

什一税和其他所有类似的土地税一样,表面上很公平,实际上非常不公平。在不同的场合,相同的生产物缴纳的地租不相同。肥沃的土地往往能产出更多的生产物;此时,一半的生产物就足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在没有什一税的情况下,其他一半就可以缴纳地主的地租。在有什一税的场合,租地者要将十分之一的生产物用来缴纳什一税,那么在保证自己获得资本利润的前提下,他就必然会减少对地主缴纳的五分之一地租。这时,地主的地租就不是所有生产物的一半,而只有十分之四了。在贫瘠的土地上,生产物的产量有时非常少,但耕作费用却非常大,从而租地者需要花费五分之四的所有生产物,才能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这时,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得到的地租也不超过所有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在农民缴纳了什一税之后,地主的地租恐怕就只有所有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总的来说,肥沃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四分之一或四先令的税;而贫瘠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二分之一或十先令的税。

从上述所知,什一税可以说是加在地租上极不公平的赋税,因而会极大地阻碍土地的耕作和改良。试想,教会不负担任何费用,却分享那么多的利润。造成的结果就是,地主将不会愿意进行花费较多的各种重要改良;而农民也不愿种植那些虽然价值很大但是花费很多的谷物。从欧洲实行什一税以来,只有荷兰联邦种植茜草这种有价值的染料,因为荷兰联邦是长老制教会国家,没有什一税。最近,英格兰也开始种植茜草,原因是议会法令规定对茜草地每亩征税五先令代替什一税。亚洲的许多国家,和欧洲大部分的教会一样,征收的土地税并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而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例如中国,皇帝的主要收入就由全国所有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里的十分之一可能并没有那么多,据说很多地方都不到三十分之一。在东印度公司统治之前的印度,孟加拉回教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大概就是土地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也和孟加拉一样。

亚洲国家的君主,正是因为这种土地税才普遍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例如,中国的皇帝、孟加拉回教政府的君主、古代埃及的君主,他们为了尽可能增加国内所有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都积极从事公路和运河的建造和维持,从而为生产物提供广泛的国内市场。而在欧洲,那些征收什一税的教会则不是这样。由于教会分得的什一税数额极小,因而他们不会像亚洲的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因为,一个教区的牧师从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扩大本教区产物的市场这些事情上,并不会获得什么利益。所以说,如果是国家征收这种税,那么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利益,可以抵消其带来的不利。但如果由教会征收这种税,那么就只有不利了。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有的征收实物,有的按照评价征收货币。对于教区的牧师和居住在田庄的小乡绅来说,他们认为征收实物似乎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征收的数量较少、区域也很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但是,对于住在大都市有大资产的绅士来说,征收实物可能不是那么有利,因为其代理人很有可能在处理这些分散在各田庄的地租时不够谨慎。但对君主来说,由于税吏的滥用职权,君主的损失应当说要大得多。一个粗心的个人与一个谨慎的君主相比,个人一般能够更好地监视他人。因此,如果国家收入是靠征收实物得来的,那么由于税吏胡作非为所造成的损失将很大,最后归入国库的只是人民缴纳的一小部分而已。据说在中国,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就是采取征收实物的方式获得的究其原因,也许是中国的大官和税吏们,认为征收实物比征收货币更容易徇私舞弊吧。

采取货币形式对土地生产物征税,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额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另一种是固定税额。例如,无论市场价格怎么样,对一蒲式耳小麦总是征收相同的货币。按照前一种方法征税,税额只是随着耕作的勤勉与否对实际生产物的影响而变化;按照后一种方法征税,税额不仅要随着土地生产物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要随着贵金属价值的变化,以及铸币所含贵金属的分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对第一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价值总是保持着相同的比例;对第二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比例在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

英格兰对土地税采取的征收方式是,不征收一定部分的土地生产物,而是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来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征收方式,使得税收既不会受到土地地租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土地的改良。许多教区采取以货币代替实物征收什一税的方式,就与此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的部分地区,采取的方式是以相当少的货币来代替五分之一生产物的实物。后来,由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以将国家收入恢复到应有价值为借口,将一些州区以货币纳税的方式改为了实物纳税。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不仅阻碍了耕作,而且增加了征收上的徇私舞弊事件。结果,和以前相比,公司人员的收入增加了,国家收入反而极大地减少了。

第一项房租税

房租一般可以分为建筑物租和地皮租两个部分。

我们一般把建筑房屋所花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称为建筑物租。为了使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保持在相同的水平,建筑物租就必须首先支付建筑业者一种利息,以弥补他抵押贷款的利息;其次要使建筑者能够一定年限内收回建造房屋的成本。正因为这样,各地建筑物租常常受到货币普通利息的影响。当市场利率是百分之四时,除去地皮租,建筑物租金还能提供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当市场利率是百分之五时,建筑物租金就可以提供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由于利润和利息成比例,因此,当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大于利息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都将转移到建筑业上来,直到建筑业的利润降为正常水平为止。相反,如果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小于利息时,那么建筑业的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行业上去,直到建筑业利润回升到正常水平。

地皮租是指所有房租中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在地皮与建筑的所有者是不同的人的情况下,地皮租要全部交给地皮所有者。地皮租是住户为补偿地皮所有人提供的某种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在那些远离大都市、建筑空间很大的地方,基本上不需要缴纳地皮租。或者说将地皮用于农业生产所得到的利益,比用于建房所得的地皮租金要大得多。但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那里的地皮租有的就非常高。那些地理位置特别便利、风景优美的地方,地皮租就更贵了。而在一国首都,在由于经商、娱乐或虚荣时尚等各种行业对房屋需求非常大的特别地段,地皮租是最高的。

如果房租税由住户负担,并且和房屋的租金成比例的话,那么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税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一般来说,建筑业者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利润,他就会放弃这一行业。不久之后,建筑物的需求就会提高,他的利润也就会恢复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在相同水平。当然,这种税也不会完全由地皮租承担。一般来说,一部分由住户负担,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负担。

现在,我们假设有一个人,每年他能接受的最高房租是六十镑,并且由住户负担房租税,房租税是每磅四先令,或全部租金的五分之一。这时,对于六十镑租金的住宅,他就需要花费七十二镑。其实,那十二镑就是超过了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于是,他就会选择住在一年租金是五十镑的房屋里,这时五十镑加上房租税十镑,刚好是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也就是说,为了支付房租税,他必须放弃贵十镑房租的房屋所能提供的便利。另一方面,房租税又使他以五十镑租到了在无税情况下租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就像在年租六十镑的情况下,房租税将他排除出去一样,对于年租五十镑的房屋,竞争者同样也减少了。由此可知,除了那些租金很低从而在一段时间吸引竞争者的房屋外,其他所有房屋的竞争者都会减少。这样一来,竞争者减少的房屋的租金,也就会有所下降。但无论减少多少,在一定时期内,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因而那部分房租税也就全部要由地皮租来负担了。所以说,最后,房租税一部分由住户支付,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支付。至于他们之间分担的比例,则难以判断。一般来说,在不同的情况下,他们分担的比例应当是不同的,并且受到房租税影响的程度也不同。

关于房租税的分担比例问题,地皮所有者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因为分担上偶然产生的不平等;而住户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不仅有分担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根据财产大小的不同,房租占全部生活费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财产越多,这个比例越大;财产越少,这个比例也就越小。生活必需品需要花费穷人大部分的费用。因为,他们常常很难获得食物,因此他们大部分微薄收入都花费在食物上。但对富人来说,则不是这样,他们主要的收入都花费在生活奢侈品和装饰品上。因此,房租税一般对富人来说最重。因为对富人来说,华丽的居室又最能显示他的虚荣并陈列他的奢侈品。由于大家认为富人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收入多做贡献,因此,即使他们负担着最重的房租税,这种不平等的分担也被认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