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题库集——经济法
48713000000030

第30章 公司法律制度(13)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指出F企业250万元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8)所提示的内容,G企业向清算组行使抵销权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9)根据本题要点(9)所提示的内容,甲企业的厂房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2.【参考答案】C

【解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参考答案】B

【解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多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参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参考答案】ABCD

【解析】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参考答案】BCD

【解析】选项A,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参考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选项B、C、D,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案例分析题

1.【参考答案】

(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范围内,债权人对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本题中,乙公司虽然属于一般保证人,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保证人乙公司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100万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20万元,则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减小20万元)。

(4)债权人B银行应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未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5)乙公司可以参加破产程序,行使预先追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虽未履行保证责任,但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6)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C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7)破产企业甲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8)如果债权人D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则甲企业的担保义务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D应向主债务人丙企业追究民事责任。

2.【参考答案】

(1)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B人民法院移送A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丙企业向A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如果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10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戊企业有权要求甲企业赔偿250万元。根据规定,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等值赔偿。

(5)该设备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便未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甲企业和E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甲企业于2003年3月1日依法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尽管尚未支付货款,但该设备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

(6)该设备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7)F企业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题中,F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8)G企业主张抵销权不成立。根据规定,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破产企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甲企业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