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走向理想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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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南京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9)

(1)大力扶持与发展第三产业。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开放市场,除引进外资外,应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在就业中,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制定用工制度,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2)逐步形成就业综合信息网络。通过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连接社区的全市性综合信息网络,为市民就业提供即时、便捷的信息服务。

(3)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支持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除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外,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南京市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业介绍的部分并不多,1986年以来市本级累计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只占5.97%,没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支持再就业的功能。建议贯彻就业优先原则,制订激励再就业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扩大基金支出中用于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份额,实施主动式的失业补救措施,把失业保险金在相当大程度上转化为就业促进金。

二、以社区为平台,构造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

社区是弱势群体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社会支持资源的聚集地,是落实社会支持工作的主要落脚点。今后社区会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代替单位成为和谐社会支持系统的基础。社区将成为和谐社会支持系统的主要载体。要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目前主要考虑以下举措:

1.建立社区保障信息网

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将社会保障机构与社区组织及各类中介组织密切衔接,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目前南京市实行的“社会保障进社区”普遍受到群众的欢迎。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实现所有社区与市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信息联网,使市民可以方便地在家门口接受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服务。

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推进,建议在有条件的村一级组织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室,明确专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综合承担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事务性工作。

2.建立社区弱势群体支持基金

整合社区资源,整合驻区单位及社区组织的人力、设施等资源优势为弱势群体服务。最好是发展专门的扶助和支持弱势群体的社会团体。南京市在玄武、鼓楼、白下、雨花台等区探索成立了社区互助社、爱心慈善超市等,广泛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帮扶困难群众。

3.提高社区社会支持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应有统一的注册登记制度,制定公认的职业守则、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必要的职业权利保障措施。目前南京市已有几所院校开设了社会工作系,一方面可以直接从大专院校引进专门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分批次进行经常化的专业化教育培训。

4.积极培育和促进社区中介组织、社区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通过成立“志愿者服务站”、“居民互助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会”、“慈善募捐会”等,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居民互助活动为主要方式,实行各种福利服务和便民生活服务,以无偿或低偿的形式,满足社区成员(尤其是社区内弱势群体)在困难时得到关心和帮助的生活及心理需求。

三、以大力发展NGO(非政府组织)为抓手,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

在西方,非政府组织是弱势群体支持系统中很重要的支持主体。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起步较晚,社会支持力量比较薄弱。但NGO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在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方面正在和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动员志愿性资源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

NGO承担着政府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社会职能。与政府对社会的支持相比较而言,NGO具有自身特有的资源优势、效率优势、应变优势、机制优势等,对政府起到监督和补充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支持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政府有意识地扶持和培育NGO,从而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南京市要在调查研究摸清现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促进NGO发展的各项法律政策。二是成立促进会。

建议南京市参照上海等兄弟城市的做法,成立促进行业协会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组织机构,并通过立法保护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功能,加速《促进行业工业协会发展的规定》等政策的出台。三是着力创建公益市场。通过创建公益市场,逐步打破公益资源的政府垄断,为NGO加入帮扶弱势群体提供发展空间。要制定具体的公益项目招标、竞标制度,使NGO能够参与公开公平竞争,开展示范创新等。其次,针对目前NGO存在的政社不分、能力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切实加强NGO自身能力建设。

1.真正实现新时期工青妇等维权机构的职能转变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等是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机构

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南京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560个,工会会员115万人。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维权机构的作用,必须要在职能转变上下工夫。要突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工青妇职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工人、青年、妇女等人群的权益维护者,真正成为工人、青年、妇女等与政府或企业合理沟通、表达自身权益的主渠道。

另外,农村劳动者也应该建立自己的社会团体,以便在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利、金融和技术服务、司法审判等活动中提供充分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农村劳动者作为一个组织上高度离散、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也最容易成为极端人物的社会基础。建立农村劳动者组织,充分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的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农村劳动者利益,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违法腐败行为,缓冲其与党和政府的矛盾都是十分有利的。

2.充分发挥媒体的维权导向功能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已成为弱势群体维权的一个重要通道,并逐渐为弱势群体所认同。今后媒体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发挥的作用将愈来愈大。目前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共舆论宣传。通过创造一个开放进取的社会心理环境,引导弱势群体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引导弱势群体家庭加强自我调控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弱势群体认清形势,增强其克服困难的信心。南京市目前尤其要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正面宣传。二是要通过媒体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可以进一步培育公民责任意识。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国家及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十分发达,它们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十分突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南京市建有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县的慈善分会。近年来南京市的慈善事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组织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弱、缺乏公信力、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

首先应当对慈善事业进行合理定位,将其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道德文明建设、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事业来发展。

其次,加速《慈善事业促进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等行为。当前要加强对慈善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监管力度。第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通过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如制订遗产税法和社会捐献方面的免税规则,对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将能够促使高收入阶层尤其是先富阶层关心并热心慈善事业。四是适当调整现有的慈善组织和机构。取缔一小撮不合法的慈善组织和机构,合并部分慈善组织和机构,并有意培养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机构,逐步增强这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4.逐步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志愿者队伍的力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中占有一席之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京市有基层青年志愿者协会20个,志愿者服务站291个,志愿服务基地364个,志愿服务广场170个,志愿者服务队1020支,全市经常性地从事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近8万人。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志愿服务基地、志愿服务广场构成南京志愿服务阵地的重要框架。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目前已经针对弱势群体开展一些志愿服务项目,如“一助一”长期结对帮扶服务;针对老人开展的“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等。今后南京市的志愿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方式、增加经费来源、改善工作的舆论环境等。

四、以法律为途径,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要运用法律工具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并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给予特别的保护和对待,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尊严等。

1.推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的出台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政府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政策。条件成熟时,再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一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统一的法律,规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宗旨、资金保障、救济渠道等,使弱势群体维权有法可依。南京市应尽快出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法规。

另外,要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如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将城市农民工群体纳入保障对象。

2.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平台,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一是充分发挥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鼓励他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快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借鉴外地经验,尝试建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招募一批公职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专门调查和法律援助。三是依托社区等基层机构不断拓宽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向低保对象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优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尤其是低保对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司法部门可减免或缓收仲裁费、档案资料查阅费等费用。在农村开办巡回法庭、对贫困当事人的诉讼费采取减、免、缓等措施,使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四是加大围绕大规模老城改造拆迁,加大公证、法律咨询等援助服务工作,确保城市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3.完善司法救助手段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庭,将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的受理从法院的其他各庭分离出来,吸收专业人士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议案,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获得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支持系统还需要充分发挥传统的社会网络在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系统中的作用。传统的社会网络曾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发挥实际的核心作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间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功能的剥离使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血缘关系在经济上和就业上给予了弱势群体最重要的支持。这种亲情、友情、同情给予弱势群体的支持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这将有助于社会弱者渡过难关,重新生活。

弱势群体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依靠其自身的努力,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知识水平,不断地增强个人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现有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