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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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背景(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①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②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③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①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③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⑤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⑥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5)城市专项规划内容的有关规定(建规〔2002〕196号)

200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向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联合下达了《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及文化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根据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都必须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合理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文化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

贯彻各类政策精神,科学编制规划,对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人的需要,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方便生活、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又要注重可操作性,利于实施。城市规划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详实的调研,确定城市规模、城市性质、城市发展方向和重大布局调整;还要突出独特性,避免千篇一律。城市规划要结合本地风俗民情、民族特色、城镇文化,避免城市形象趋同。

2.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城市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现行体制的约束,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受到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监督,两者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2.2.1城建部门要求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都编制了省域(市域、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顺应各自略有差别的指导思想和地区发展目标。地方城建部门对该地域范围的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有不同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区域协调的各个方面。

(1)区域人口和用地指标的协调

区域一体化格局,要求区域内各个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融入区域格局,建立起开放的,与区域内其他城市有广泛联系的,并且独立的城市。我国耕地资源不断减少,目前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国家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政策保护耕地。在国家和区域背景的影响下,作为一个厅级建设管理的行政单位,在其所辖范围内规定性提出人均用地指标的要求。为了保障整个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这个指标通常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开绿灯,而对其他广泛的中小城市则采取一些限制手段,而这些限制手段未必完全适应各个中小城市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2)区域基础设施的协调

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区域基本单位,需要协调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协调、水资源的平衡、区域安全体系的协调、区域电力系统的协调、区域电信设施的协调、区域供热设施的协调等。这些设施掌握着任何城市发展的命脉,不能独成体系,必须统一协调,并寻求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建管理部门要求区域基础设施体系具备一定程度的开放性。

(3)区域环境建设的协调

和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我国许多城市的生态环境是比较差的,城镇化过程中人口压力又大,因此,必须从各个大的行政区域角度重视对重要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并考虑城镇化的人口迁移和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建管理部门对各个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建设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建管理部门要求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要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协调,要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为指导依据。

从城建部门的职责来看,其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建部门的要求,更能着眼于实际,反映城市建设的基本问题和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这些恰恰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规划构思的客观依据。一般城建部门对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用地布局方面

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用地的规划和布局。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区建设,对用地性质的调整和用地权属的变更,要充分考虑其变化的合理性问题,同时也要重点兼顾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套和衔接问题,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不盲目求大,形成一些不切实际的发展构想,造成城市的不合理建设。

②功能分区方面

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明确,便于城建部门针对不同的功能分区情况,实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城建部门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不同的功能分区转换着城建部门的工作重点。如环境保护区,重点集中在对各类用地的管理和开发的限制;生活居住区则重点在保障人们生活的基础设施及生活环境的建设。

③市政公共事业方面

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物质基础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在总体规划编制中,对基础设施的规划要充分体现其现实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要严格按一些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在保证科学、合理的条件下,充分与技术方案结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④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

加强生态保护,改善城市环境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小城市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要配以城市绿地规划或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等,重点对城市形态格局、景观风貌、空间环境等提出引导和控制要求。

⑤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机制方面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机制方面,城建部门更倾向于要求总体规划能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手段,逐渐向政府事权眼1演明晰、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公共参与、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转变,要将城市规划编制由“封闭的形式”向“有限度的开放形式”转变,使城市规划真正实现“协作性规划”和“公共参与性规划”。

2.2.2地方政府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省、市都有较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其最重要的目标是追求自身的发展、维护地方的利益。

近几年,经济的过热增长引起中央的强烈关注,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调控的政策系列出台,力度逐渐加大,但经济增长速度不降反升。2004年第一季度,中央政府的投资仅增长了12%,而地方政府投资增长高达65%,公众舆论将这种投资热归咎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利益驱动所致。赵燕菁认为,1997~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是启动这次经济增长的动力,1994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政策实施后,地方政府扩大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是土地差额收益,从2002年看,国家总体经济将近1/3都是由房地产带动的。2003年中国房地产投资超过1万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8.3%,直接拉动GDP增长1.3个百分点。赵燕菁认为,发达国家的政府是城市的物业管理者,不会出现强烈的投资冲动,在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情况下,城市政府除了具有其他国家城市政府“物业管理”的功能外,还必须同时扮演着“城市开发商”的角色。

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城市要从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走向富裕繁荣的现代化社会,必然要经过工业化阶段。工业化的主要载体就是土地,就这一点而言,土地的工业化利用有其必然性,同时也会出现类似“开而不发,圈而不用,多征少用”的“新圈地运动现象”。由于受害的只有农民,受各种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或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随意变更补偿标准,造成“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

的“三无”农民大量增加,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的冲突,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3年9月7日,在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第四届年会上,学会副会长、两院院士周干峙发言警示:我国目前城市建成区3万平方千米,但开发区用地已达3.6万平方千米,大大超过了建成区面积,值得考虑。现在,开发商和当地官员发财、经营土地发财,几乎是在一夜之间。

近三年由地方政府带动下的用地冲动形成的土地热,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轮热潮。园区“虚火”,首先是地方政府在发展观上出了问题;其次是行政体制问题;再次是机制问题。因而,治疗园区“虚火”症应多管齐下。

首先,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难以更改性。

其次,改革征地制度。

最后,改革现行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是城市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之一,地方政府也最关注,但现有的研究方式和研究深度,造成预测结果的模糊性,受委托方的要求往往使其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明显,而该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着各类用地的规模,这种累积误差将直接误导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

城市空间的扩张促进着经济的增长,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大部分由地方政府获得,利益的天平该向谁倾斜?

此外,对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远景规划除《编制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远景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外,近年有些地方政府更加强了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远景规划成果的要求。

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各个基本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是不能逾越的,城市除了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支配外,其自身还有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不能仅从自己良好的愿望出发,不顾客观规律,随意搞一些只图虚名的各色各样所谓的“工程”。因此,在编制总体规划时,一定要密切联系和关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进程,一定要认识和遵从城市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要注意“三个结合”,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区域产业布局与城市布局相结合,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布局相结合。

地方政府是城市开发的主体,是城市开发的最大获益方。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往往更加强调物质规划和主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