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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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内外森林保险发展研究综述(3)

(二)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对开展森林保险作用的认识逐渐被深化,从一般性认识上升到经济补偿、政府支持和保护林业的有效手段、促进林业稳定发展、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区域生态恢复的手段等高度。孔繁文、刘东生(1985)认为,森林保险可以在经济上补偿森林意外损失,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增加林业资金来源,完善林价管理制度,增强人们对于森林资源的价值观念。

叶德奕、周志诚(1985)从商品经济与森林保险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林业生产纳入商品经济范畴的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并指出森林保险势在必行,这是因为林业生产风险大,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需要利用保险这种经济手段取得经济保障。解华石(1986)提出发展森林保险可增强林农应对灾害的能力,增强林业的灾后重建能力。

开展保险可以在森林遭到意外损失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起到国家所不能起到的“补救”作用。一旦发生损失后可以提供及时的完备的经济补偿,森林保险比采取冲账报损或财政救济的方式更有利于生产恢复和持续生产。

孙月华(1986)提出发展森林保险有利于林业获得金融的支持。开展森林保险后,借贷者不必为森林经营者遭灾而丧失偿还能力而担忧。这样便把林业生产者、借贷者和保险人用经济的方法联系起来,形成有法律保证的经济结合,从而为林业生产的更稳定发展创造条件。任宝生(1990)认为开展森林保险可以解除林业生产者的后顾之忧,增强发展林业、抗御灾害的信心,保护了群众造林积极性。

潘家坪、常继锋(2000)指出随着林业的发展,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在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威胁下的农民,迫切要求风险保障体系的完善。陈玲芳(2005)认为,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对于减少森林风险发生,分散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刘畅、曹玉昆(2005)进一步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拓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必要性。

刘红梅等(2007)研究总结出发展林业保险可增强林业的恢复能力,有利于林业获得金融支持,有利于促进林权流转,可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林业的有效手段。

郑凡(2009)认为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而且可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同时,通过开拓森林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区域和业务结构,有利于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做大做强保险业。

因此,开展森林保险对实现林业、保险业与银行业互惠共赢、共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建立我国森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广大林农经营林业的迫切需要、完善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三)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关于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现状与问题的研究普遍担忧,即多数人认为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一直处于原始起步阶段或处于试验阶段,严重滞后,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森林资源分布广泛,但目前许多地区还没有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我国的森林保险还很不成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林业投保率大幅度下降,森林保险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主要问题表现在:①森林保险经营效益差,赔付率高,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王丹等,2005);②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投保缺乏原动力,森林投保率低,承保面小,保险需求有限(金正道,2001);③现行保险体系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存在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法律法规缺位等问题(潘家坪、常继锋,2000);④从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杨菊红2008);⑤森林保险经营存在风险难以测定、投保保额精算困难、保费筹集不易、赔偿处理麻烦、林业保险与保护难以统一、保险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技术问题(陈盛伟、薛兴利,2006);⑥由于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林农投保需求减少,投保积极性不高,导致森林保险发展缓慢(石焱等,2008);⑦林业自身竞争力薄弱、林权制度不完善、林业政策不明和法制建设不健全(刘红梅等,2007;樊毅、张宁,2008)。

2.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的研究观点各异,即一种观点认为影响森林保险的是制度、技术政策、法律等外在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思想意识、管理水平、人才缺乏等内在因素。

潘家坪(1997)认为,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受到内外两方面因素制约,从外部看,主要制约因素有山区产权制度、林业收益分配制度、现行保险体制、缺乏应有的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陈玲芳(2005)认为,当前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原因主要是内在因素,包括林农市场意识缺乏、风险意识不足,森林保险中信息不对称,森林保险的技术薄弱、人才缺乏、交易成本高,现行保险体系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

诸华、马莉(2003)认为森林资源的价值(涉及森林面积、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而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观念,这些综合原因导致我国的森林保险发展停滞。

王丹等(2005)指出,山区的产权分配制度制约了林业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林区经济不发达,制约了保险的需求;林农市场意识缺乏、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马晨明(2009)认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保费的收取和收取时间不同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亏损风险加大,四大因素制约了商业性森林保险的发展。胡继平、王伟(2009)分析总结了当前我国森林保险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在于:森林保险政策不明朗、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森林保险供给量不足、林农保险意识不强、林业行业竞争力不强、森林保险技术性不高、集体林权制度不明晰、森林保险主体不明确。

(四)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有利条件

学者们认为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有利条件主要在于:①森林保险立法条件基本成熟;②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可以扩大保险供给;③林业生产中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④林业标准化管理有利于促进林业保险发展;⑤竞争的加剧使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新的阶段;⑦利率的下调有利于保险费率的降低。(潘家坪、常继锋,2000;樊毅、张宁,2008;冯唐华等,2008)

(五)基于具体区域森林保险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近几年,我国的森林保险在中央及各地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有了快速发展,各地展开了新一轮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许多学者对试点地区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我国整个森林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大量一线的翔实资料和经验借鉴。

郑新英(2007)在对福建省三明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分析后指出:森林保险投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有:①宣传发动不够有力;②实施方案尚不明确;③保费标准仍然偏高。因此应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努力扩大承保面、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等。李建明(2008)、林雅秋等(2009)对福建省森林保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中所存在的承保面偏低、保险费率偏高、政府扶持力度有限、险种单一、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崔文迁等(2008)基于对福建省森林保险工作的调研,总结出森林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现实表现及其原因。认为出于费率、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林农的森林保险需求较低,而不盈利或亏损也使保险公司的供给有限。熊志刚(2009)指出经过几年的发展,福建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已具备一定基础,但总体上呈现出承保面低、规模较小、发展缓慢的态势,特别是经营中的一些“瓶颈性问题”一直没有突破,主要表现在:森林保险的定位限制了业务发展。

生态公益林成为工作难点、供给不足和需求乏力并存、缺乏有力的业务扩展模式、基层部门动力不足。推进福建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必须站在完善林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高度来重新定位政策性森林保险,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式”森林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加大财税和政策扶持力度,发展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冷慧卿等(2009)对福建省森林保险的基本评价为:森林保险的群体需求有差异、森林保险业务供给有限、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差异的根源是大范围推广森林保险的良好愿望与市场失灵之间客观现实的矛盾。张健康、韩国康(2009)、陈学群等(2009)详细介绍了浙江省森林保险的开展历程、现阶段的做法,如:费率、政府补贴、核损理赔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浙江省森林保险的制度构想与基本框架,包括运作机制、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分担、核损理赔等主要内容,为其他地区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李艳明、陈晓峰(2009)认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森林保险产品研发和经营管理,是推动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胡继平、杨君临(2009)、石焱等(2009)对江西省森林保险开展试点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研究分析,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做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方案;取消试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取消县级财政补贴;发展多险种,设定多级费率;制定切实可行的连续投保优惠政策,使林农真正得到实惠;建立林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和再保险制度。

梁晶(2009)分析了森林保险在黑龙江森工国有林区发展的必要性及影响该险种顺利开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了黑龙江森工国有林区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均衡各方利益、鼓励林农参与投保、推进森林火灾保险及其他各种森林灾害保险等发展森林保险的具体思路。刘本洁、祖建新(2009)认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身特征及其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维持其持续经营,因而需要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相关实践,文章从立法支持、政策定位、介入方式和产品开发四个方面,探讨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制度设计。符方雄(2009)从投保、出险、查勘定损、理赔四个环节对海南农垦橡胶树风灾保险的服务流程管理进行了详尽分析。

(六)进一步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对策探讨

对森林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所提意见纷繁复杂,多数人认为发展森林保险应以政府为主导;另外一些人认为发展森林保险应加强保险业、林业自身建设,完善配套政策与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