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纯费率由森林的多年平均灾害损失率决定,附加费率是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率,成本利润率则是利润总额占成本总额的比率。这样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灾害损失率、经营主体的业务管理成本以及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保险公司按照这个费率出售森林保险,理论上可以保持收支平衡,也能获取一定的利润。这时,如果政府还给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基本上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纯利润,更容易导致保险公司产生经营管理上的惰性。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森林风险的特殊性,森林保险的经营比一般的财产险要困难得多,其业务成本不一定能够完全体现在保险费率中,所以很难区分到底是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还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其亏损。因此政府在进行经营管理费补贴的操作上,一定要谨慎考虑。常见的操作方式是:在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业务刚起步的时候,由于评定风险以及制定费率的工作量很大,技术尚不熟练,此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营管理费补贴推动其发展;但业务步入正轨之后,就应该逐渐减少补贴量,以促使保险公司从市场的压力中取得利益激励,强化其自我发展的动力。
(3)税收优惠。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与财政支出相比,税收支出虽然不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但是把国家原应征收的税款取消或者减免,也算是一种财政补贴,而且后者在运用上更为及时。对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效果跟直接运用资金补贴是相同的,都能够增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提高其展业积极性。而且由于税收的减免必然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基础之上,保险公司越努力开展业务,所获得的优惠幅度越大,从而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这种补贴方式显得效率更高。但是,森林保险在发展初期,同任何行业一样,预期收益并不能立即显示出来,税收优惠的效用同样也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充分体现。
(4)再保险。森林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森林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森林保险时都由国家成立或扶持相关森林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的形式来分散森林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政府对再保险的支持,体现在补贴森林再保险的主要经营成本和管理支出上。再保险补贴的资金虽然没有直接到达林农或保险公司,但有了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分担,特别是在发生巨灾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避免了因巨额赔付而造成严重亏损的可能性,不会影响下一年度森林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农民的损失赔偿金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因此,在对森林保险补贴方式的选择上,再保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关于如何建立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其具体内容我们将在后面进行具体探讨。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正处于起步时期,应该综合运用森林保险补贴方式,形成森林保险政策补贴的制度框架。
(四)制定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确定森林保险补贴标准,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在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的实际操作中,政府到底需要提供多少资金,森林保险的参与者自己又应该承担多少成本。显然,在上述四种补贴方式中,税收优惠只是对保险机构税收的减免,不需要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所以不存在补贴标准的问题;而再保险的提供,是国家另行成立再保险机构或开展再保险业务,跟林农和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资金联系,所以国家要投入多少资金在再保险上,跟本节研究的补贴标准不是十分相关,在此也不予讨论。而且前面的分析指出,为解决林农支付能力低下这一森林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在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的选择上,我国应主要采用前者的方法。因此,这里提到的补贴标准,主要是指政府对保费补贴的比率或份额。
一般来讲,确定保费补贴水平的方式有四种:
(1)按照不同保费率确定保险费补贴水平。即按不同森林保险产品的保费率高低分为几个档次,相应明确保险费补贴的不同比例,对不同费率的保险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2)按照地区差异确定保险费补贴的水平。即在划分不同保险类别的基础上,根据各个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的差别,对各类地区的林农支付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补贴。
(3)实行固定比例保险费补贴。即不考虑险种、费率的差异,简单地将保费按一定比例在投保人和政府之间分摊。
(4)按照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即按照投保农作物的不同种类,给予每一单位保险标的补贴固定的保费费用。后两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地区风险差异大,林农收入水平差距大,而现有的森林保险业务并未能做到严格的费率区分,这时如果实行统一的保费补贴率,各农户的保险责任和保费负担更加不对等,逆选择的行为就会进一步激化,因此并不主张采用固定比例或固定额度的补贴方式。为了提高补贴资金的运用效率,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应该采取差别的补贴标准,这就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森林保险区域保险费率,二是不同地区农民的支付能力。
1.根据地区差异,确定森林保险区域保险费率。我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着,甚至在一省或一县内都会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故森林保险不能实行统一的费率,同一险种在不同地区的费率应该是有差别的,而政府对保费的补贴也应根据不同的费率和风险情况来确定具体标准。显然,风险程度越深、损失情况越严重,森林保险的费率也就越高,从而使农民的负担越重,所以,保费的补贴率或补贴额基本上与森林保险的费率是成正比的关系,费率越高,需要补贴的额度越大。因此,要想确定森林保险的合理补贴标准,首先必须区分不同地区的风险程度,制定出区域保险费率,然后才能分地区考虑具体的补贴额度,具体方法如下:首先,评估林木的受灾级别和损失程度;其次,计算地区内森林自然灾害损失率。多年平均损失率因其稳定性好而成为制定森林保险费率的基础,保险费率中的纯费率就是由多年灾害损失率决定的;再者,进行多年灾害平均损失率的分级和分区;最后,确定区域森林保险费率。即:
区域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成本利润率
其中纯费率的确定依赖于多年平均损失率,多年平均损失率已经确定,区域费率的厘定便迎刃而解。其他项则如下:
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账面查得;
可采取社会平均利润指标。
区域保险费率充分考虑了地区风险的差异性和林业灾害的损失程度,能够比较公平地反映出林农的保费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只有在这样的费率区分下制定出不同的补贴标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避免政府补贴资金运作效率的损失。另外,由于纯费率才能直接反映地区间的风险差异,所以保费的补贴标准应该由区域保险费率中纯费率的水平决定。而且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纯保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因此,我国财政对森林保险保费的补贴,应该在区域保险费率中纯费率的基础上,确定差别的补贴比例,这个比例显然与纯费率的水平成正比关系,纯费率越高,补贴力度相对越大。
2.分析林农支付能力,确定不同补贴标准。制定差别的保费补贴标准,另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各地区林户的实际支付能力。虽然从林农人均收入的绝对额上可以直观地看出地区间的经济差距,但是对某种商品的支付能力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它由林农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边际消费倾向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共同决定。有时候,收入绝对额相同并不代表支付能力也相同。因此,要想合理地确定保费补贴的差别标准,就要对各地区林农的实际支付能力做出更详细的考察。
(1)对林农生活基本需求的测算。对林农生活基本需求的测算可以采用经济学家Luch于1973年提出的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该系统假设某一时期人们对各种商品(服务)的需求量取决于人们的收入和各种商品(服务)的价格;将人们对各种商品(服务)的需求分作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两部分,并认为基本需求与收入水平无关;居民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能将剩余收入按照某种边际消费倾向安排各种非基本需求消费支出。这里,我们假设林农对森林保险的消费需求为非基本需求,而林农生活消费的一般需求包括食品、衣着日用品、交通通讯、住房水电、文化教育以及医药卫生等,通过扩展线形支出系统可以判定出哪些需求属于基本需求,并测算出基本需求的总额,林农的实际收入除去基本需求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才有可能安排森林保险的消费。
(2)森林保险支付能力分析。测算出林农的生活基本需求总额后,就可以对其森林保险的支付能力进行分析。受到家庭预算约束的限制,如果森林保险的支出增加,其他方面的支出或储蓄就会减少。假如森林保险的支出影响到林户的基本消费支出,说明该林户的支付能力较差;假如森林保险支出没有影响到基本消费支出,仅影响到家庭其他支出,则该林户支付能力中等;假如森林保险的支出并没有对林户日常支出产生影响,则该林户支付能力较强。
(3)根据农民支付能力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可见,农户对森林保险的支付能力可以分为强、中、差三个级别,如果一个地区林农的支付能力大多数处于中差的水平,则说明这个地区的整体支付能力不高,需要更多的财政补贴。理论上讲,对林农补贴的具体数额应该以保证其生活基本需求为准,但考虑到国家的财政实力,并不一定能做到这种保证,所以具体还要参照国家能够拿出的资金数额来确定补贴量。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财政补贴的比例应该同地区的支付能力成反比,支付能力越差,补贴的力度越大。
(五)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的局限性
1.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由于森林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高管理成本的特点,而林农又无力负担过高的保险费,因此只有政府对森林保险给予补贴,才能避免林农投保率低、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的局面。然而各国实践表明,要大力发展森林保险,必须支付大量的森林保险补贴。
2.高额保费补贴政策对提高森林保险参与率的作用有限。森林保险的参与率是指投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比例,或投保的林业生产者占总林业生产者的比例。在参与率较低的情况下,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确实能够提高森林保险的参与率。
然而在没有强制投保等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希望仅仅通过不断提高保费补贴率来提高森林保险参与率,这几乎完全是一种奢望。政府增加保费补贴,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林农的保费支付能力,提高森林保险的参与率,从而减轻林农生产风险,稳定林农收入。但是实际情况说明参与率对保费补贴的变化并不十分敏感。实际上,森林保险的参与率不仅仅取决于森林保险保障程度或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其他一些因素有关,诸如林农对风险的偏好、林农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森林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林农参加森林保险的决策。
3.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政策性森林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但当私人保险公司不完全承担风险责任时,问题就产生了。政府对经营主体管理费用的补贴,减轻了私人保险公司的生存压力,使其只追求业务的数量以便得到政府更多的补贴,而不考虑项目风险的可能性。
4.难以防范道德风险和消除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在森林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植物,生产过程涉及复杂的林业生产技术,面临的危险事故复杂多样,林业生产野外分散作业,林农居住又相当分散等特点,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其他保险更为突出,更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使得风险高的林农比风险低的林农更愿意投保,且这种逆选择难以消除;林农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管理不善或不积极,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道德风险。在各国政府提高保险补贴支付以促进森林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着难以防范的道德风险和难以消除的逆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