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波折阶段(1950-1993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发展问题。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并相继在各地成立了分支机构。1950年,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人保公司”学习借鉴苏联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首先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和重庆北碚试办牲畜保险。1951年底,全国有600多个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了这一业务,当时以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为主,每个有条件的县、区都可以办。1952年底,“人保公司”召开农业保险汇报会议,提出“大力整顿,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的方针。1953年,中央指示在农村实行机构精简,集中力量搞好农业生产,给农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1954年,为配合农业合作化,“人保公司”决定重点恢复办理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人保公司”在第五次全保会议上又提出,今后保险工作的任务是“适应农业合作化的需要,把工作重点转向农村保险”。短短几年时间,农业保险得以起步和发展。
这期间,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上百万受灾农民得到了经济补偿,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国家的救济和信贷负担。总体上看,政府干预是新中国农业保险事业得以产生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保险虽属于自愿性保险,但由于政府的行政要求,实际上为强制保险,客观上扩大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代理成本。但行政强迫投保行为毕竟属于工作方法的缺陷,后来通过整顿得到了较大纠正。在此阶段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大方向是正确的。
1958年,以“政社合一”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基本建立,同年10月份,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要停办国内农业保险业务。按照这一精神,自1959年1月起,国内农业保险业务全面停办。由此,农业保险陷入停滞状态,一直持续到1981年。这段时期,我国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统一承担,农民自身没有参与保险的动力,加上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停办做出了规定,防范农业自然灾害的保险手段完全消失,减少灾害损失完全靠国家拨付救灾资金予以支持。
1982年2月,中央提出“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农业保险开始恢复发展。1984年,中央再次提出对农业保险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预示着为了适应农民富裕起来以后对安全保障的需要,农村保险业务开始成为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重点之一。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6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这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农业保险的快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这段时期,农业保险仍由“人保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先后试办的农业险种达100多个。“人保公司”农业保险保费由1982年的23万元,迅速增长到1986年的7800多万元。但需要看到的是,在此阶段,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承保公司“人保公司”农保业务虽有迅猛的增长,但亏损情况也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在此期间,为改善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的局面,使其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1987年,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明确指出“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1991年,中央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这些政策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再度兴起。“人保公司”在其内部专门成立农村保险业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业务,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在“人保公司”的支持下,农业保险由人保独家试办,变为各级地方政府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协作试办,进入多元化经营模式试点阶段。这段时期,“人保公司”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农业保险的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这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得到迅速膨胀壮大,但农业保险业务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此阶段是建国后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
2.制度缺失阶段(1994-2003年)。1994年以后,随着新的财会制度的实施,财政部开始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这使得原来以政府“暗补”形式存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全面转向完全商业化运行。在诸多政策的影响下,“人保公司”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随之锐减,1994年、1995年“人保公司”农业保费收入分别为5.04亿元、4.96亿元。尽管国家在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人保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曾连续两年上涨,在1996年、1997年分别达到5.74亿元、7.13亿元,但没有超越1992年的历史峰值水平。随后在1998-2003年的六年间,“人保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6.17亿元递减至2.36亿元。199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变动情况,大致与“人保公司”农业保险的发展轨迹相似,从5.04亿元递减至4.46亿元。同时,此阶段的农业保险赔付率低于农业保险恢复及快速发展时期水平,除1994年全国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高达126.85%以外,其他年份的保费收入均高于赔款支出与管理费用之和,199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为51.52亿元,支出为41.1亿元,加上管理费用10.3亿元,综合赔付率为99.77%,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略高于赔付总支出和管理费用之和。
3.恢复试点阶段(2004年-)。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12月修订后的《农业法》首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以此为契机,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地启动了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从2004年开始连续4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国各省(区、市)。经过逐步协调推动,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断深化,纷纷通过行政强力推动,提供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准备金等政策支持,探索多种经营模式,努力扩大承保面,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4月,财政部首次对6个省(区)5种农作物开展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8月又推出了中央财政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后又增加了中央财政补贴的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对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现阶段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的显着进展
1.业务快速发展。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2008年年底,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已跃居亚洲首位,全球第二。截至2008年12月底,开办的农业保险共有八大类50多个险种,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8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3亿亩,大小牲畜保险承保牲畜8385.9万头(只),农业保险参保农户共计9015.9万户次。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政策性农业保险签单保费107.6亿元,占农业保险签单保费的97.2%。
2.服务领域逐步拓宽,服务网络初具规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带动下,目前各地开展的与“三农”有关的险种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渔船、农机、农民家庭财产等在内的多个领域。全国已形成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和上海安信等3家区域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为主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3.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多样化。目前的经营主体包括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外资农业保险公司等6类。经营模式有3种,分别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联办模式,政府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代为经营的委托代办模式,和政府政策支持下的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4.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2009年1~10月,农业保险为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疫病等受灾的农作物和牲畜支付赔款81亿元,同比增长60%。约580。万户次的灾农得到保险补偿,及时恢复生产。农户保险为3万多户因台风、洪水、暴雪受损的农房给付赔款1.4亿元,确保农户基本生活稳定。同时,保险业通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推广农业科技、开展技能培训等方式,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促进了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扶助政策,极大提高了广大农户的风险意识,提升了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目前,99%的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截至2009年10月底,保险业实收中央财政补贴24.2亿元,各省(市、县)配套补贴14.9亿元,农户自付26.3亿元。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凸现。
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典型模式
纵观2004年以来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较为典型的有上海安信、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制、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中华联合、浙江共保体五大典型模式。
(一)上海安信模式
2004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筹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在政府支持下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1.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模式的运行特点。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模式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财政补贴。目前,上海市对9大类种、养两业险种实行保费补贴,水稻、生猪、奶牛、家禽保费补贴比例为35%;蔬菜(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小麦、林木、西甜瓜、淡水养殖补贴比例为30%。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财力情况,对政府补贴实行分类补助办法。
②以险养险。从1992年起,上海就将农村建房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范围,用农村建房险的收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③再保险。目前上海对农业险的再保险支持主要有两块,一是由中国再保险集团提供的对两业险的5%成数再保;二是与再保险人签订种植业赔付率超赔合同。
④“统保”。上海市要求一个区(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都要参加保险。
⑤“共保”。保险公司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包括兽医站、植保站、水产技术推广站、奶牛生产技术服务站)联合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