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森林灾害频繁的国家,火灾、风灾、雪冻、洪水等灾害频繁不断且十分严重,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是林业抵御严重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之一。发展森林保险,对于降低林业生产风险,减轻林农损失,改善森林资源管护的薄弱现状,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森林保险由于其本身“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的特点,市场经营在供需双冷的局面中日渐萎缩。这使得森林保险成为学者们近几年来普遍关注并不断研究的问题。随着我国发展战略的调整,林业成为经济发展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事业,因此作为实现对森林资源补偿和林业援助的重要途径的森林保险业,也应在政府大力扶持和市场充分作用下得到快速发展。
一、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研究动态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林业保险业务,其中日本、北欧和美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典型国家森林保险发展概况
1.芬兰的森林保险。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相当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林业国营保险公司、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森林共济会以及民间灾害保险公司3个机构来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王咸宁、寇江华,2006)。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在1972年前,实行定额保险,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定损时一般都需要通过损失估定人(第三者)进行调查估定,以求公正。估定人一般由林务员和林业技术员担任(金满涛,2008)。赔款额和树木价格的变化每年都通过不断的成本研究来记录。通过长期理赔统计资料的分析,就可以及时得出新的费率。在保险赔付上,由于森林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征,芬兰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1/3,另2/3的损失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张绍强等,2008)。
2.瑞典的森林保险。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了(王丹等,2005)。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于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私营保险公司往往无力赔偿,因此在全国规定了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了提高限额,瑞典成立了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以分担巨灾风险。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还开办有森林砍(采)伐保险(潘家坪,1998)。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不分原始林、人工林,也不分树种,按实际损失赔偿(JNygaard,1951)。瑞典的《森林法》非常完善,为促进和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通过完善保险政策、推进林木标准化工作,瑞典的国家林业部门为森林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
3.日本的森林保险。由于日本有健全的林业保险和林业金融体系,对于促进日本林业的发展,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以及防范各种森林灾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穆叶久,2003)。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日本政府开始只承担林龄20年以下的幼树火灾险,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林龄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灾险;后来,气象灾害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目前有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根据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确定不同的保险额。日本专设森林国营保险险种,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政府作为保险人,将一部分事务作为法定受托事务委托给都道府县,同时将市町村、森林组合及森林组合联合会作为经办机构,委托其办理发放保险费等工作。为节约林木资产评估费用,日本林野厅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投保人可计算出林木资产价值和保险费额(陶传友,1997)。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林业财务制度为日本森林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美国的森林保险。早期的美国森林保险一直发展缓慢,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森林保险的费率常常高出林场主能够支付的水平。森林保险的缺乏增加了森林资产的风险,导致林木所有者倾向于流通和变现他们的森林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森林资产的交易频率和总交易成本。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1924年7月7日所通过的Clarke-McNary法案下,美国农业部的森林服务部门对森林火灾损失和森林保险的供给展开了研究并得出:仅仅是保护措施并不能够降低火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而是需要将森林保险建立在森林保护措施的基础之上,两者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在Clarke-McNary法案下,政府为森林所有者承担了部分保护措施成本(H.B.Shepard,1937),因而也为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条件。在美国灵活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促进了森林保险条款的多样性和合理性(William Walters,1952)。例如,多家保险公司采取合保的形式来分散风险,在保险费率方面,根据保护措施、气候、树种耐火性、种植密度以及其他因素等收取不同的费率。经过政府对林业的大力支持和市场化的竞争性发展,美国的森林保险市场为其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向承办林业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提供30%的业务费补贴(李丹、曹玉昆,2008)。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森林火灾保险的其他特征还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便利(马青蕴等,2007)。
5.各国森林保险制度总结。综上所述,各国森林保险体系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政府为主的国有化保险体系。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利用行政管理权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并且提供国家援助基金。第二,森林保险制度包括公共保险和特别保险两个部分。公共保险对由于火灾、冰雹、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私人保险只是作为对公共保险未涉及的险种进行补充。第三,在资金来源上,私人保险主要靠保费收入,而国有化保险的资金来源则不仅包括保费收入,而且还包括公共基金、风险管理基金以及保险投资收益等。二是国有化与私有化合作型体系。是指国家主要提供保险补贴和再保险保障,使私人保险公司在保险体系占有更多的比重,以相互补充的方式实现森林风险管理。其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收成保险、灾害基金和超定额理赔补偿。通过三者的相互协调补充,实施对损失的保险理赔、援助资金,以及灾后恢复性贷款和利息补贴。私有保险公司在发生较大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依据再保险合同向政府申请超过理赔额的补偿。三是私有化主导型体系。其森林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在森林保险制度上采取更加宏观的战略,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孙健,2008)。
除此之外,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全国森林划分为若干个林区,根据风险等级实行精算费率,按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保费及理赔标准。从发展历程来看,经营险种不断扩大,由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扩大到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多数国家给予保费或管理费用以补贴。重视立法,有完备的森林保险法律体系予以保障。
(二)国外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动态
因森林保险属于广义上农业保险的一种,从国外来看,有关农业保险研究的论着相对较多,而直接针对森林保险进行具体研究的较少,其中具有代表性是以下几篇文章:Blennow K,SallnasO.(2002)针对气候变化和林业灾害对私有林主进行了风险认知调查。受访者中,11%将采取行动补救气候变化的影响。根据每个受访者的受损经历和为减少风险的投资意愿将风险进行排队。结果表明:动物啃咬、木材价格下降、风灾、云杉树皮甲虫、根腐、松木象鼻虫这三大类中的六种风险是林主们最关心的。JanH,Jaroslav S(2002)以1991-2000年斯洛伐克天堂国家公园境内森林火灾发生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为基础,建立了森林火灾保险模型。用树种和林龄表示Weibull概率分布函数的两个参数分析森林火灾损失。模型由净保费与风险保费两部分组成,并已在该地区的森林保险中得到应用。Brunette M,CoutureS.(2007)通过建立森林保险需求的理论模型,揭示林农森林保险的最优选择。分析保险价格水平、风险厌恶类型、政府补偿的强度和频率的变化对林农保险支出的影响。指出灾后政府救助会降低林农灾前购买保险的需求,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Holécy J,GiertliováB.(2009)针对正在生长中的林木由于随机的自然灾害(风灾、干旱、雪灾、虫害、冻灾等)和非自然灾害(盗窃、工业扩展等)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建立了森林财产保险模型,并结合生长中的山毛榉受损时的数据对该模型进行了评价分析。
相对而言,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研究较多。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开办农业保险,并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保险模式。从研究内容看,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研究多侧重于微观层面,重点研究农业保险实务的改进。这些分析和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研究。Luz Maria Bassoco(1986)指出一旦保费补贴低于保费的2/3时,农业保险就对生产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Nelson,Loehman(1987)则认为政府在信息的收集和保险合约的设计上多些投入,比直接给补贴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更大;Mishra(1996)指出由于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是紧密联系的,在进行农业保险时,不仅农业部门受益,非农业部门也会有福利收益,因而政府应该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Siamwalla,Valdes(1998)通过运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指出农业保险补贴,将会导致补贴成本大于福利总产出,使社会福利出现一个净损失,因此政府不应该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但另一学者Mishra(1996)却持相反的观点,指出由于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是紧密联系的,实施农业保险不仅农业部门受益,非农业部门也有福利收益,因而政府应该建立包括提供补贴在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制度;Glauber and Collin(2001)证明,政府的“特别灾害计划”会影响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客观的补贴所产生的预期利益而不是为了规避风险,因此政府的补贴还是会对农作物保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研究。Ahsan,Aliand Kurian(1982),Nelson and Loehman(1987)和Chambers(1989)研究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在提供农业保险时的失灵,主要原因是投保人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Goodwin(1994),Knight,Coble(1997),Reed(1986),Yamauchi(1986)的研究发现,与其他险种相比,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解决的办法包括精心制订费率、强制性投保等。Goodwin,Smith(2001)测定了美国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范围在-0.2~-0.92之间,表明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费率昂贵但期望收益不高,引起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进而造成市场失灵。Glauber,Collins(2001)认为强制投保会造成农业生产者的福利损失,在政治上不受欢迎;但Yamauchi(1986)认为在像日本这样农场规模很小的国家开展农作物保险计划,强制性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