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7年的3.33∶1。在农村,不仅社保、医保普及面小、福利低,而且长期在城市从事建设和服务业的农民工也是同工却得不到同等的社保和医保。截至2009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农村外出务工者达1.51亿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者占15.88%,参加医疗保险者占27.5%,参加失业保险者占10.1%,参加工伤保险者也仅占33.5%。按三人之家计算,1.5亿农民工涉及4.5亿人的负担。由于大多数农民收入低,加上缺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消费能力被极度压抑。
二、两极分化的根源
谈起我国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原因,人们都把它归结于地区差距、城乡(工农)差距和分配差距。这是表面地、片面地看问题。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分配制度不完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因素分配,资源占有的不均等,机遇不同,等等。
(一)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理论
剥削理论最早是马克思先提出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所谓剥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即除了劳动之外其他要素如资本、土地等都不创造价值。剩余价值论的核心在于资本家以劳动的价格购买劳动力但劳动力却创造了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而这部分价值却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正基于此,马克思发现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即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对于雇佣工人的处境给予了极大同情,对于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也给予了激烈的谴责。然而,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否定却并不在于对剥削本身的价值判断,而在于对剥削的基础——生产资料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否定。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终究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而这种障碍的扫除是资本主义内部所无法做到的,因此,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应该指出,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工人阶级贫困化严重,阶级矛盾激化,马克思观察到工人阶级的巨大苦难,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的桎梏,进而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论断。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基于私有制的市场制度在当时已经失去了生命力。
(二)正确认识我国的剥削现象
虽然剥削在我国一直是作为贬义词出现的,但它事实上是私有制与市场制度的必然。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投入自己的资本是要有激励的,即在收回其成本的前提下,有一块额外的收益,否则资本的所有者是没有动力将其资本投入生产中去的。而如果资本所有者得到了其资本以外的任何补偿,这种补偿的价值一定不是资本创造的,因为资本并不创造价值,既然不是资本创造的,那就一定是雇佣工人创造的。换句话说,只要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后获得了大于其资本的补偿,就一定存在着剥削。
首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存在剥削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我国不仅存在着国有企业,也存在着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要取得利润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部分利润就是剩余价值,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企业的所有者无偿占有了,这显然就是剥削。事实上国有企业里就不存在剥削吗?国有资产也要保值增值,也要赚取利润,当然国有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是代表人民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润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归还人民的,因此剥削就不存在了,但如果有人利用权力对国有资产进行侵蚀算什么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能算剥削。在当前,这种现象显然不在少数。
其次探讨第二个问题,剥削在当前的存在合理吗?答案也是肯定的。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在我国正不断壮大起来。显然,当前争论的已经并不是应不应有私营经济,要不要发展壮大私营经济的问题,而是保护私有财产要不要写入宪法的问题了。既然是市场经济,既然存在着私有产权,那剥削便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设想,如果不存在剥削的话,资本的所有者都只是收回了其投入本身,那还有谁愿意投资呢?显然,资本的所有者必须得到激励才能去投资,这种激励显然就是利润。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有效运行就必须允许剥削的存在。
最后,我们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是变相的剥削。剥削不止是市场制度下才会发生。特权、等级制等也会造成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剥削行为。
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分配等三要素。其中,决定分配的不但有所有制,还有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在的国有企业,完全丢弃了我国宪法,工人实际上已经不是企业的主人,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平等的关系;一切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说了算。国企高管的年收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是普通工人的几十倍、几百倍,收入差距这样巨大,可以说是变相的剥削。
总之,正是收入两极分化,导致我国内需拉动不足,被迫严重依赖国外的消费和市场。很多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购买力增强,消费开支逐年提升,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发达国家消费开支占GDP的比重达60%-75%。而我国消费开支占GDP的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由1985年的52%下降到2008年的35.3%。
收入两极分化巨大不仅带来内需和消费不振,带来经济风险,还会造成普通大众的严重不满和社会秩序的震荡不稳,急需采取措施从根源施治。
三、解决两极分化的措施
贫富差距巨大的问题不仅仅从经济结构上扭曲着中国经济,也同样从动力上瓦解着中国的经济增长。民富才能国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内需才能拉动,经济复苏才能持久,社会才能稳定。为缩小贫富差距,使我国经济发展从严重依赖外需过渡到主要依靠内需的支撑,我们建议:从“十二五”规划期开始,从制度、体制和政策上,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切实解决财富分配方面的四大失衡,使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度的天平应向“贫弱群体”一方倾斜。
(一)完善分配领域的税收体系
通过税收增减来调节和缩小社会贫富差别,是最有力的减少社会阶层矛盾和动乱因素的有效手段。
要改变我国在初次分配中把过多的资源分给强势群体和大企业的做法,并在二次分配中加大向民众倾斜,财税要瞄准消费倾向大的普通百姓采取让利政策。
(1)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普通百姓的征税额,取消低收入者的纳税。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几年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按原来的起征标准,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造成该税种与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所以要提高起征点,减轻工薪阶层负担,进一步调节高低收入者过大的差距。
明确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带有连续性的收入列为综合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并对税前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与此同时,还要强化税收的监管,加快个税信息化建设,改进征管手段。通过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交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等,完善个税制度,并强化对真正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2)尽快开征遗产税、财产赠与税、房地产增值税等税种,让暴富者为社会稳定提供些补偿。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却没有尽快实施。
(3)将从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到流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以此促进政府从保经济增长的“投资财政体制”转向保民生的“公共财政体制”。
(二)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低工资曾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势,然而,长达30多年的低工资,使中国的国富民强成为奢望,更使中国的消费市场无法拉动。中国工人平均工资至今仍只是美国工人平均工资的6%。而且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因此,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广大群众工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既包括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合理增长,尤其是生产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人员平均工资的合理增长,还包括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职工工资实际购买力的提高。
“正常增长”是指通过制度安排和设计,职工工资保持一种长期的、常规的、动态的、持续的增长趋势。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以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其中主要方面。目前我国经审核通过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已达60多万份,覆盖职工9000多万人。今后,政府还将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职工工资共决机制的形成,使职工敢谈、会谈,企业愿谈,最终谈得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可借鉴国际经验。这就需要对现有的工会体制进行改革,并建立跨企业、跨所有制的行业雇主协会,使其真正成为代表劳资双方利益而又充满理性的中国特色谈判伙伴。
有的人会说,涨工资可能增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福特汽车公司涨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1913年,面对源源不断的订单,在一味扩大厂房和添置设备无效后,福特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条汽车装配流水线,从此使得汽车装配速度提高了8倍,第一次实现了每10秒生产一部汽车的神话。在当年,福特就创下了20万辆的生产纪录。此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1914年,产量突破30万,1915年突破50万,到1920年时,福特的年产量已经达到100万。在产能的大幅提高下,福特却面临着用工难的问题。与成倍增长的产量和滚滚流入福特等人腰包的钞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工人劳动强度的加大和并未改善的工资水平。在工厂加班加点投入生产之时,工人的数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从14336人减少到12880人,整个公司的人员流动也一度达到380%。至1913年年底,福特招聘的定额必须要达到963人,才能实现100个工人工作的稳定状况。
1914年1月5日,亨利·福特推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改革措施:将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从9小时减少到8小时,日薪却从当时的2.5美元提到5美元起,约10%的工人还享有利润分成。1月6日凌晨开始,上万名求职者便闻风而来。“非主流”做法一时间使褒贬鲜明的评论出现在各大报刊头条,与普通民众一致叫好相对的是,资本家们几乎一致认为福特是要“毁了美国工业”,金融界人士也站出来指责“阶级背叛者”的“瞎胡闹”,《华尔街日报》甚至说,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而且是“犯了经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