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家族企业不仅是客观存在着的实体组织,而且都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生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当代中国尤其如此。因此,研究家族企业存在的必然性,探求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深层因素,是正确引导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理性选择。
一、家族企业存在的理论依据
在中外企业发展的历史上,家族企业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它对推动人类的文明进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在古罗马帝国、随后的中世纪和新大陆发现时期以及工业化时代的早期,乃至在当代社会,家族企业的重要性都不可忽视。但是,在学术研究上却缺少关注,尤其是针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表现出了极大的忽视。最近几年,尤其是1997年以来,不仅在西方国家,在中国有关家族企业的研究文献也明显增多,随着家族企业理论研究的不断展开,家族企业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存在。在中国,家族企业是纳入民营经济中的一个范畴来研究的。现在一些学者已经感到家族企业有许多理论问题是需要独立来研究的,我以为关于家族企业存在的必然性就是其中需要探讨的一个课题。就目前研究的动向来看,对家族企业存在的理论依据研究,已经得出了不少新的见解。
(一)产权理论
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通过生产的制度结构分析,得出一个核心论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关键或决定性因素。这里的产权明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产权法律归属上的明确界定与产权结构上的优化配置。由此可将产权决定论划分为产权归属决定论与产权结构决定论。产权归属决定论以科斯创立的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工具,以企业是降低交易费用并带有权威特征的契约结构为分析的逻辑起点,着力探讨产权归属、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论点是:
(1)资产拥有论。认为企业资产只有私人拥有,才能满足实现产权的排他性,构建企业拥有者对资产关切的有效激励机制。
(2)剩余利润占有论。认为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的基本激励动机来自于对剩余利润的占有,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动机的程度与剩余利润占有份额的大小成正比。
(3)私有化论。认为国有企业相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存在企业目的多元化、对经理激励不足、财产软约束等弊端。
产权,作为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与资源配置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它是为了界定人们利用稀缺资源之间关系而存在的。
(1)产权有助于人们在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在一个资源稀缺的外部世界,人们不仅为争夺资源而相互竞争,而且还相互合作。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作为一个有序的竞争与合作秩序的形成,是以人们有合理的预期为前提的。即使简单的以物易物交换活动,也离不开合理的预期,这就是“只有通过双方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换句话说,交易双方都相信任何一方不会使用超经济的力量将自己的物品掠走。人们之所以会形成这一合理预期,是因为产权界定了人们之间财产权利的边界,即“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2)产权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激励。由于产权明确地界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以及如何承担其成本,如何从中受益的边界,也即明确界定了其行为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这样,人们在市场交易的活动中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并有积极性去追求产权之利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3)产权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明确界定的产权,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而产权内部的不同权利的可分割性和分离性,有利于人们实行专业化分工,提高经济效益,并可获得分工和交换的好处;产权的可让渡性,使资源能够十分容易地不断从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较低的地方,交换和流动到效率更高的地方,直至最优状态。上述三个方面的产权功能,是相互联系的。明确界定的产权,可使人形成合理的预期,这样人们在竞争与合作的产权交易过程中,就会有积极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权主体的这一最大化自利行为过程,也就是产权的不断界定与资源的最优配置过程。
总之,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产权关系是有效率交换的前提,同时它帮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形成一种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动力,避免了人们为争夺稀缺资源和权力而发生的冲突。我们尤其还应当注意到在许多领域,相对于公有产权制度来说,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效率很高的经济运行效果。产权一经界定,个人出于自利的动机就会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发挥产权最大效用的交易,产权为自由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一种生生不息的动力和刺激。并且在私人产权条件下,交易者的成本与获益内部化,从而克服了因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交易成本过高,通过合理的产权设计,有些外部性问题可以在市场机制内依靠自由交换而得到有效率的解决。在家族企业中,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经营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企业的产权很明晰地归家族所有,也就是说,家族企业的产权是私有的。正是由于这种明晰的产权关系,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对其实际控制权的预期往往比较稳定和长期,导致家族成员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不计报酬地工作,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最终剩余索取权。所以,从产权理论来解释,家族企业的存在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一种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研究经济组织的比较制度理论。所谓交易费用,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组织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收集交易信息,谈判、签约和履行合约的监督费用。虽然“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最初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但使交易费用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还是基于威廉姆森的一系列论述。威廉姆森赋予了它新的含义,他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的序言中写道:“当一项物品或劳务在技术上可分结合部(interface)发生转移时,交易就发生了。”技术上可分的结合部指的是技术上不可分的实体之间发生联系的区域。如生产某种产品(物品或者服务)活动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来完成的,技术上不能分开的活动就是一个独立的阶段;该工作在这一阶段完成后就要向下一阶段转移,这个转移过程就是一项交易的发生。这一新界定大大拓展了“交易”的范围,交易不再仅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使组织内部或组织间发生的很多活动都可纳入交易的分析范围;另外,它使交易活动更为具体化,因而更具可分析性。威廉姆森不仅对“交易”重新界定,而且提出把交易涉及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发生的频率作为描述交易的性质,以便把交易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使交易分析方法真正成为组织现象的一种分析工具。随着人们对交易费用理论研究的深化,现在人们一般把交易费用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间接定价理论;另一类为资产专用性理论。间接定价理论的中心是:企业的功能在于节省市场中的直接定价成本(或市场交易费用)。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1)企业内的权威能减少直接市场定价的成本而使企业可以替代市场。
(2)企业的本质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企业交易”的对象是生产要素,对其定价通常小于对产出物的直接定价。
(3)交易效率极低、定价成本很高的管理服务可通过管理者对剩余的索取权而间接定价。资产专用性理论将企业看成是连续生产过程之间不完全合约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实体,认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当合约不可能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消除或至少减少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问题。“资产专用性”及其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其主要观点是:
(1)当由于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而使合约不能完全时,所有权即具有重要意义;
(2)认为监督权和高流动性之间可相互替代。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经济系统的运行是通过各种“交易活动”来得以维系的,而为了使“交易活动”能够有效地进行,交易双方就要建立各种契约关系。为了确保契约的建立和实施,就必然要发生一系列活动,产生一系列的费用。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这一系列活动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都将在家族企业里得到极大的降低。这是由于在家族企业或泛家族企业中,企业成员之间以血缘、亲缘、姻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联结在一起,成员之间的交易持久而固定,人们以信任和忠诚来维持彼此的关系。虽然也会有一定的制度规范,但很多情况下是虚设的,人们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以人格化的方式来进行。这种人格化交易从根本上节约了封闭的家族企业管理的交易费用,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家族成员具有利他主义倾向。所谓利他主义是指减少自己的消费以增加他人的消费。利他主义使得家族成员在交互活动过程中节约了讨价还价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交易执行的监督环节,避免了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利他主义使沟通变得容易,各种矛盾和扯皮现象大大减少。利他主义作为家族文化的一种重要特征,其实也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而意识形态是种节约的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
第二,家族企业成员的心理契约成本低。心理契约即雇佣双方对雇佣关系中彼此对对方应付出什么同时又应得到什么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心理契约对工作满意、离职意向和组织政策有显着影响。雇佣双方心理契约的一致性越高,雇员对组织的满意感越大。以“五缘”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家族企业成员在企业中具有高身份感,高就业稳定性,高情感投入。因此,他们和所有者之间的心理契约具有高度一致性,降低了所有者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心理契约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
第三,家族企业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大大节约了家族企业管理的交易费用。信任来源于对对方不采取机会主义或败德行为的信心。由于人们违背信任成本的高昂,根据“一报还一报”的原则,人们有足够的动力维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信任往往和忠诚联系在一起,忠诚是在价值认同基础上的服从和效忠,也是对家族企业目标和利益的认同。在家族企业中,对家长式权威的服从和忠诚将使得组织的激励-治理结构设计变得非常简单和成本低廉。同时,从委托-代理角度去看,这里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也是很小的。
(三)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契约理论的最重要的发展,它包括对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的研究。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首先是从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开始的。詹森和麦克林曾给委托代理关系下过如下的定义:“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代理人。